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08)04-0099-11 把理由解释为原因,使社会科学陷于帕森斯所说的左右为难的“功利主义困境”,质言之,据此对行动作出的说明,不是空洞的就是错误的。 ——詹姆斯·博曼[1] 一、引论:悲剧过后的喧嚷 随着多家律师事务所争相代理,并且已经正式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肖志军拒签事件至此已经演化成了肖志军案①。由于“一尸两命”的惨剧太迫切地需要一个“说法”,于是在汹涌的悲悯与指责当中,在主流喉舌的声威之下,我们几乎可以清晰地预见司法程序的结果,几乎可以想象出法院将如何展示其弥合社会裂痕、维护生命尊严、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谋略,从而使得一个极具典型性与代表意义的事件就此盖棺定论,我们将又一次丧失追问真正原因、抓住制度调整拐点的机会。这也是令笔者如坐针毡,迫不及待地要研究本课题的原因所在。 肖志军事件发生之后,各种意见与评论迅速地传递出来,完全可称得上是众说纷纭、沸沸扬扬。②这些观点按主体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公众的道德谴责、媒体的民生关怀和专家的制度反思;按照观点的归责对象大体上又可分为对肖志军的斥骂、对医院的谴责与对规则的质疑。争议与分歧恰恰说明了对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有必要“认真对待”,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在笔者看来,公众本能的愤慨与谴责洋溢着悲悯与同情,同时也伴随简单与感性③;媒体的声音则在人文关怀与民生关注的外表之下,致力于挖掘细节,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模糊了焦点也混淆了基本的是非。稍与以往不同的是,肖志军事件甚至获得了主流媒体从“生命尊严”层面的定调,只是“制度是冷的,血是热的”这样的论证逻辑未免焚琴煮鹤[2]。至于专家的评论意见,或许是专家们发表观点的时间太过仓促,以至于绝大部分的评论意见不免显得粗糙随意:④有的机械僵硬,诸如“不过是特例,与制度何干”;有的语焉不详,诸如“医患关系紧张、紧急情况下的特殊干预权”;有的隔靴搔痒,诸如“支撑法律和制度的是信任和责任”;更有甚者,干脆就放弃了学者的基本职责,诸如“这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立法,这个社会太缺少爱”云云。最多的评论意见则是在没有理清基本关系、基本主体、基本权利义务的情况之下,将中国当前存在问题的几乎所有的社会制度统统揪出来,各种材料一勺烩,基本上就属于搅浑水了。 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社会事件或者说司法案例往往是制度设计与调整的拐点,学者的责任则是拨开情绪的迷雾,拂去话语的泡沫,将隐藏在事件之后通常不易为人们所观察到的制度与理论的暗礁呈现出来,以学术性的方法去论证问题的要害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如此方不至于在一番闹腾之后,情绪的浮躁平了,话语的唾沫干了,人们又在等待着下一个更典型的,更具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浮现的过程中承受着制度变迁的代价。 二、困惑:究竟该由谁负责 首先有必要交代一下简要的案情以及笔者做简化处理的理由。 肖志军陪同孕妻李丽云到某医院就诊,医生经检查发现,李丽云身体的各项医学指标说明其情况十分危险,需要立即做剖腹产手术,否则存在生命危险。在向肖志军说明情况之后,院方立即为肖志军和李丽云开通欠费治疗的绿色通道,并做好一切紧急抢救的手术准备。其间,李丽云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表达意志。在院方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肖志军作为家属签署手术同意意见书时,肖志军明确、坚决表示拒绝并声称责任自负。院方、病友、警察劝说无效。院方请示上级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答复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不能手术。医院受制度的束缚无计可施,肖志军被可能永远无法探知的念头左右并顽固地坚持己见,僵持数小时后,孕妇及胎儿死亡[3]。 这是笔者对肖志军事件基本情节的概括,其中每一个情节基本上都可以确证或者说不至于在讨论之前就产生争议。肖志军事件发生之后,人们显然有理由认为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悲剧,因为“一尸两命”的结果似乎原本是可以避免的。⑤于是人们开始追问原因,反思悲剧何以终于发生,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谁该为李丽云之死负责?然而由于在制度的表层实在是很难直观地发现问题的症结,人们便自觉或不自觉地去挖掘事件背后的细节。⑥ 笔者以为,对细节的过分关注反而模糊了问题的焦点,或者说至少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作为本文分析对象,上述案情简介已经足够,它包括了下述几个基本的、必要的分析要素:1.法律规定没有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不能手术;2.在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的情况下,患者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3.医院遵守法律没有擅自手术,严重后果发生。这些要素组成的案情是能够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的,不需要其他细节来强调本案的特殊性,并由此强调这是一个极端的个案,因此不构成制度修正的理由。简单地说,笔者希望借助肖志军事件讨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紧急情况下的医院、患者、家属三方关系在规则设计上应该如何处理。 由于问题是发生在规则框之下的三方关系之上,因此各种各样的观点也就把归责的矛头清楚地指向规则、医院和患者家属。笔者认为:问题的要害就在于法律规则在医患双方关系中不适当地设定了患者家属的主体地位与决定权。在正面证成这个观点之前,有必要首先对一些值得认真对待的相反观点进行分析并予以否证。 第一,医院应该承担不作为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