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47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08)08-0149-04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在法治建设方面明确要求“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从法学角度讲,社会成员的平等发展权在当代中国尚属于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新型权利,在行政法领域,过去学者们在阐述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体系时都未明确提及这一权利。为此,行政法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确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发展权显然是一个目前需要认真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平等发展权的基本内涵 平等发展权在我国尚不属于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因为我国国内法并未明确规定这一权利。作为法学概念,以往更为多见的是“平等权”或“发展权”的提法。①而将平等与发展集合为一体的“平等发展权”,除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出现外,还十分鲜见有权威的表述。从字面上讲,“平等权”和“发展权”与“平等发展权”都有密切关系但又不能等同于后者。“平等发展权”一词近年来经常出现在联合国的官方文献中。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文件《FCCC/SB/1999/8》(1999年9月28日)第63条规定,“在为实现清洁发展机制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方面,缔约方尤应以下列为指导:(a)《公约》第三条;(b)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基于平等发展权(equitable developmental rights)和区域活动平衡的公平,其中包括在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方面的公平,从而不会将《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现在的不平等永久化……”联合国大会文件《A/59/320》(2004年9月1日)关于从哥斯达黎加政府收到的答复第4项是,“关于平等发展权(the right to equitable development),最近在墨西哥蒙特雷的首脑会议设法便利半球合作,作为迎接全球化提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挑战的方法。首脑会议讨论了三个主题——平等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民主施政——这些与平等发展权利有关。”联合国大会文件《A/59875》(2005年7月18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第2条第2项指出,“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the rights of equal development)。必须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不采取单边行动,不采取强迫政策,不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根据联合国大会文件《A/60/816》(2006年4月25日)附件《泰国在人权领域的自愿许诺和承诺》,“泰国重申其相信诸项人权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并将继续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不论是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是平等发展权利(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on an equal footing)。”等等。 从以上国际性文件所要表达的基本意思可以看出:(1)平等发展权既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权利,也是民族和国家的权利;(2)平等发展权是与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重的基本人权之一,从人权的整体性讲,平等发展权与其它类型的人权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关联;(3)平等发展权的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发展,而发展的内容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如国家间平等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民主施政等。根据以上内容,笔者认为,平等发展权(the right to equitable development)应当是指公民个人和国家平等享有发展机会并平等获得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利益的一项基本人权。 平等发展权与平等权、发展权具有密切的关系。平等权是指公民和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个领域享有的在法律上与其它公民和国家平等的地位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平等权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地位平等和禁止歧视。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和平等对待,是平等发展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前提。但应当注意的是,平等权中的所谓平等仅指法律上的平等,而法律上的平等是说法律必须平等地(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的人。[1](p82)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法律的终极目的,要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仅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却是不够的。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事实表明,即使法律赋予了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且执法时能够平等地适用法律,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却不一定会带来真正平等和正义的结果。同时,法治追求的平等价值不应该是在现有的贫穷起点上的平等对待,而应该是在保证了人的生存、自由基础上全面发展上的平等。但是,平等权的现有内涵决定了其无法完成上述使命。平等发展权汲取了平等权的精髓,在维护法律的平等价值的同时又赋予了法律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方面的重要使命。平等发展权蕴含了平等权所具有的应该实现的价值目标,却又是以发展为终极目标的平等权,是对平等权的扩展和深化。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2]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发展权利宣言》(1986年)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可见,发展权的主要内容,一是参与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二是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提供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发展权的实现条件和基本前提,平等地享受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是发展权的价值目标。因此,平等发展权这一概念同时表达了发展权的实现条件、基本前提和价值目标,即平等发展权是以平等为条件、前提和价值尺度的发展权。因此,平等发展权也是对发展权的扩展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