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4-0042-06 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学之核心——宪法解释学——的核心。宪法解释方法来自于一般法律解释方法,但一般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完全满足宪法解释方法的需要吗?本文认为,由于宪法具有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性,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宪法概念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以及宪法的政治性,这使得“传统法律解释方法亦非完全适用于宪法规范的解释,而有另外探讨宪法解释方法之必要。”[1]但目前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一问题都尚未被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人将二者完全等同。正是由于人们忽视二者之间的差异,解释者将一般制定法解释方法套用在宪法解释之中时,出现了无法克服的解释困境。为了获得“正确”的宪法解释方法,为宪法解释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有必要澄清宪法解释的特质,以区分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的差异所在,此即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宪法解释不同于法律解释的缘由 宪法解释作为法解释学的分支,必然与法律解释具有某些共通之处。但基于宪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质,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有所不同。 首先,从宪法规范的特点来看,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政治性的特点。宪法是各种政治思想和政治意识达成妥协的结果,实际上乃是政治活动的产物。制宪者或修宪者为达成一致协议,以及为适应尚未遇见的未来情势之需要,不得不采用高度抽象和概括性的概念,因此,宪法都是一些原则性极强的规范。由于宪法往往宣布的是一些基本原则,因此“对宪法的解释经常比对一般制定法的解释有更大的选择自由。”[2]宪法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和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思维模式,需要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而这些对一般法律解释则不然。[3] 宪法本身与政治无法割舍的较大关联性,以及由于宪法条文的抽象性致使其具有更大的调适功能所产生的特有解释方法,都使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在存有法解释的相同之处时,还具有其自身的特色。释宪者在特定情况下从事宪法解释时,在这些高度抽象和概括的开放性宪法概念所留下的宽广余地之内,得自己寻求适合宪法目的并能解决特定问题的答案,这已经不仅是一种法律决定的过程,而且是一种带有政策形成性质的政治决定过程。解释者在运用法律方法进行法律推理的时候,不可能只存在一个确定因素的导引从而只能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相反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除了来自于外部因素的干扰之外,还有来自于内部因素如解释方法、解释可能的多样性后果的影响,这就使得宪法解释者在各种影响下作选择时不可避免地进行超解释的政治考量。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法,其解释对象既是政治逻辑与法理逻辑的共同产物,旨在整合政治世界与法律世界的共同利益,则宪法解释绝不可死守法律解释的阵地,必须意识到自身的最后决定仍将要回馈到政治世界,因此,宪法解释在做出是非曲直的裁判之余,仍必须意识到宪法解释自身也是在做一种政治判断或政治决策。[4] 其次,从宪法在国家法体系中的位阶来看,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由于宪法的最高位阶性,使其与一般法律的解释存在着方法论上的差异,此即指导原则的问题。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位阶低于宪法的法规,因此有垂直规范的问题,法律解释必须受宪法所确定和衍生的规范内涵的拘束;此外由于很少有一个法律能独自完全规范一种事务,必须靠许多同位阶的法律共同规范一个相关的事务而构成整个法秩序,所以一个法律的解释也必须考量到其他法律的配合,此即平行规范的问题,法律的体系解释在其间乃更显重要。但宪法作为最高的根本大法,在它之上全然不存在垂直规范的问题,在它之侧,也没有平行规范的问题,对于宪法的评价判断基准,则不能提升到超宪法的层次,在这一层次,没有任何成文法规可资遵循与参考,宪法审查的价值基准,乃必须由解释者在宪法规范蕴含的原则中自行摸索。[5]吴庚认为,“因为宪法与法律确有性质上的差别,特别是有关基本权的诠释,与一般法律解释颇有不同。”[6]为此,他提出了专用于宪法解释的规则(方法):以宪法解释宪法规则、政治问题不予解释规则、合宪性解释规则,等等,[7]这些解释规则在其他解释领域无适用的余地。 因此,由宪法的原则性和政治性、宪法在法体系中的最高位阶性等特征所决定,宪法解释在方法论上所受到的挑战比一般法律解释更大。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都意在通过一定手段来传达某种意志,但它们所表达的意志来自于不同性质的规范,从二者都旨在澄清规范的意涵以维系命令间的和谐性以及将其适用于特定情形而言,它们有着相同的基本任务,这可能就是自德国萨维尼(Savigny)以来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被用于宪法解释的原因所在。虽然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对于宪法解释的合理化具有肯定意义,但宪法本身的特色使其在解释方法上所遭受的更大挑战,构成了宪法解释方法超越于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艰巨任务。[8]基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在宪法解释实践中释宪者于一般法律解释方法之外发展出的解释方法,需要在理论上得到认肯并加以系统化的证成。当然宪法本身的特色给释宪者在方法论上的这种广阔空间,并不构成解释者恣意解释的理由,相反由于其解释可能造成更大的影响,他们需要花费比一般法律解释更大的精力去论证其结论,并需要说明采取该方法的正当性理由何在,从而使其在学理上具有可讨论性与可批判性。 二、处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宪法解释 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法律人来说是一个经久不绝的永恒话题,这个问题因对“政治”二字的不同理解而复杂化。这种现象也使得宪法解释的性质成了一个难以琢磨的问题。法律人都承认宪法始终是法,但问题在于宪法仅仅是法吗?对这一问题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将直接影响着宪法解释的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