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因为主权观念的变化,特别是因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中国加入WTO这一“经济联合国”等,使得国家责任不自觉地走进了中国宪法视野之中,成为中国宪法学新的理论支点。中国宪法也因为国家责任的充实,而将使中国宪法内容、结构与观念产生变化。本文着力探讨国家责任的含义与品质分析、国家责任概念建立的现实必然性、国家责任的理论价值分析等几个问题,以探索国家责任理论的建立。 一、国家责任的含义与品质分析 不同于违宪责任、政府责任、政党责任以及司法机关的责任等,国家责任是比上述概念含义更广的、更具有我国时代特征的概念,这一概念一开始出现于国际法中,并由国际法的概念转化而来成为我国宪法学的新概念。 1.国家责任的含义 国家责任这一概念源之于国际法,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规则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上国家责任仅仅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将国际不法行为区分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侵权行为。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一项义务的行为,如侵略、武力建立殖民统治、实行奴隶制、灭绝种族、大规模污染大气或海洋等。国际罪行之外的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为国际侵权行为。20世纪中叶以来,在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之外,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国家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这一术语是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首先使用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就是指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又称为“跨界损害责任”。 事实上,不仅仅在国际法领域存在国家责任,正如学者所言:“我们看到,无论是从内政还是从外交来说,国家责任都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中心课题……在国内政治领域,作为国家的治理者和领导者,它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有责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有义务维护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平与安宁,有责任和义务惩治腐败,建立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1]在长期的法制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人民主权理论”的不足,这一不足表现为,人民基于信任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了国家,国家就天然具有了一种保护人民权利的责任,那么如果国家的行为违背了人民的公意并损害了人民的权利该怎么办?即人民何以确保人民主权的最终拥有与人民主权自始至终的实现?简言之,如何做到人民主权的“回收”,在主权上做到“有放有收,收放自如”的“双轨制”,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只放不收”的“单轨制”?并且一旦人民主权受到损害怎样能够得到救济?因为国家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说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鉴于这一朴素的思考,我们将国家责任定义为国家对其违背了人民的公意并使得人民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的行为而形成的责任,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真正地、自始至终地属于人民。我们认为建立国家责任这一概念是对人民主权理论的一种有效补充,甚至可以说是对人民主权理论的完善。 事实上,国家责任是我国宪法隐含的应有之意,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含义就是说国家有责任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是这一层含义未被宪法学人重视。 2.国家责任的相关概念 现有与国家责任相关的概念中,有违宪责任、政府责任、司法机关的责任等,还有一个被宪法学人遗忘的责任是政党的责任,这一概念在中国语境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我国构建国家责任理论的重要因素。此外,还有立法机关的责任。因此,如果从主体来分类,那么国家责任包括政党责任、政府责任、立法机关的责任与司法机关的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主张将立法机关的责任与司法机关的责任纳入政府责任之中,理由是立法机关的责任与司法机关的责任需要承担其各自不同的责任,而且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将国家赔偿区分为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可见司法机关的责任在我国仍然是个不能忽略的单独概念,是现有法律已经明确了的。 违宪责任,简言之,是指违宪主体因其违宪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宪法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违宪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人民利益的保护与人民主权理论的完善。与违宪责任相联系,还有一个概念是宪法责任,在学术研究中,我国学者一般并不特别明确区分宪法责任与违宪责任。我们认为宪法责任比违宪责任的概念更广,比如我们说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宪法权威的神圣义务,这种公民责任,也是宪法责任之一,但却不是违宪责任。进而言之,可以将宪法责任理解为一种积极责任,而违宪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2](P26) 政党责任,如有的学者所说,“政党作为一种典型的政治组织,其目标就是要争取政权、执掌政权,为此,政党的活动也就必然产生相应的责任,而这种责任不是别的什么责任,而是一种国家责任,它也由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构成。”[3]事实上,在我国政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政党分为执政党与参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执政党在我国的国家生活中行使着重要的政治、人事、组织等方面的领导权,但这一权力只是体现在现行宪法序言中,即在序言第7自然段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正文中没有体现,包括在国家机关中都没有提及党的这一领导权。政党责任本来是我国宪法的应有之意,因为我国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政党责任制度的建立尚存在现实上的障碍,但有现实障碍不等于不应当建立,因为这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责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