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274(2008)03-089-07 引言 二战之后制定并于1947年5月3日实施的日本国宪法,是一部以国民主权、人权保障、和平主义为基本原理的杰出宪法,是支撑战后日本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可以说,在现实的政治中,日本国宪法未必是建立于国民合意基础之上的,相反它受到了来自于宪法修改论的攻击。在战后的日本政治中一直处于执政党地位的自民党中的保守政治家们,围绕宪法第9条一直在对日本国宪法进行着批判。而且自民党的安倍晋三内阁①高举宪法修改论,将其作为优先课题之一。 我下面的演讲将回顾日本国宪法60年的历史,考察战后日本的政治和宪法之间是怎样互相影响或对立的,并通过日本国宪法来谈一下宪法对于现代国家的意义。 一、战后日本宪法史的考察视点 (一)日本国宪法的草案制定者是GHQ②——被强加宪法论、自主制定宪法论 日本立宪国家体制的确立,始自二战之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在此之前,日本的宪法是明治宪法,该宪法以权力统归于天皇的天皇主权为原则,但以宪法来制约天皇权力的思想却极其匮乏,实际上也不可能从中发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途径。在军国主义时代,由于无法阻止军部的横行,日本后来走上了战争之路。 1945年(昭和20年)8月14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二战结束。之后,日本处于联合国军的占领之下。作为占领政策的一环,与财阀解体、农地改革等民主化政策同时起步,明治宪法的修改也提上了日程。 对明治宪法的修改起初是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为了起草宪法修正案,1945年10月成立的币原内阁成立了以国务大臣松本丞治为委员长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下称松本委员会)。松本委员会对于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大原则未加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仅是强化议会对天皇和政府的控制,向议会权力强大的英国式议会君主制转型。经过3个月审议而制定出的草案坚持维护国体的方针,仅仅停留在对明治宪法加以修补的程度,距离根本性的宪法修改还相差甚远。 1946年2月1日,获悉松本草案概要的占领军总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对该草案内容之保守大为失望,于是放弃了让日本来制定草案的想法,决定由总司令部自己来起草宪法草案。总司令部的草案(亦称麦克阿瑟草案)到2月10日仅用8天时间起草了出来,并于2月13日交给了日本政府。当时的日本政府虽然对草案内容的民主性非常抵触,但知道无法拒绝接受总司令部的草案,于是决定以总司令部草案为基础来制定宪法修正案。其后,直接将从总司令部草案翻译过来的“宪法修改草案”作为明治宪法的修正案提交到第90届帝国议会(1946年6~10月)审议,帝国议会经若干修改后通过,并于1947年5月3日开始施行。 由此可见,日本国宪法是以GHQ制定的原案为基础,按照GHQ的指示制定出来的。因而,有人站在批判日本国宪法的政治立场上,主张该宪法是被强迫制定的“被强加宪法论”,倡导“自主宪法制定论”。这种日本国宪法批判论尤其受到那些对战前以天皇为中心的国家体制抱有热忱的保守政治家们的支持,与之相关,战后一直掌握政权的自民党的基本方针就是“自主制定宪法”的思想③。 (二)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自由、民主、和平——保守派的冷淡 1947年的日本国宪法是一部立足于自由、民主主义、和平的优秀宪法。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国民主权(民主主义)、尊重基本人权(自由)、和平主义。日本在战后重建之初,否定了战前天皇专制体制,开辟了通向民主政治之路。战前的权威主义政府以及警察和军部对人权的蹂躏被清除,基本人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对过去侵略战争的反省,日本国宪法第9条规定了“放弃战争”和“不保留战争力量”,以示和平的决心。 遗憾的是,日本国宪法如此高远的理想在1945年那个时候并不是由日本国民自己想出来的,而是因为有GHQ的指教才成为可能。但是,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正在作为一个普遍原理而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日本国宪法在立足于那些普遍原理的同时,进一步宣布“不保留战争力量”,以示彻底的和平愿望。而且,虽然保留天皇制,天皇的地位仅仅是个象征,完全不具有政治性的权能。可以说,日本国宪法的内容以及后来国民对该宪法的支持,保证了其自身的正当性。 然而更为遗憾的是,这样的一部日本国宪法,对于自民党特别是保守派政治家们而言,不过是一个障碍物。特别是随着日本设立自卫队再次发展军事力量,其与日本国宪法第9条所规定的“不保留战争力量”之间出现了矛盾。而且,保守派政治家们并不想将自由和民主主义作为日本社会的根基,而是谋求将国家、天皇、日本的传统尤其是天皇作为根基。因而,他们不能不对日本国宪法抱持冷淡态度。2006年9月,安倍晋三出任日本首相后,在国会做的施政方针演讲时曾提出的“宪法修改”目标,就是基于这一保守思想。 (三)宪法(修改)的最大争点是宪法第9条 关于日本国宪法的修改,最大的争论焦点是第9条,所以在此稍做详细说明。 日本国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宣布“放弃战争”;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日语原文是“战力”),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规定了“不保留战争力量”、“否认交战权”之内容。在这条规定之中,就法律意义而言最重要的是“不保留战争力量”,因为禁止拥有军队就从正面冲击了自卫队的合宪性。另外,自1990年以来,日本国宪法第9条是否禁止“集体自卫权”的行使一直成为重要的争论焦点,按照政府(内阁法制局)的解释,在宪法上虽然未禁止保留集体自卫权,但其行使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