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714(2008)04-0067-05 自1990年施行《行政诉讼法》以来,我国行政审判体制遭遇了很多坎坷,出现了诸如“三难、一低、一高”之类的问题:“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低”即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低;“一高”即原告的撤诉率高。面对这些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修改《行政诉讼法》,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不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只能解决行政诉讼法在法院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部分问题,并不能解决涉及司法体制的一些整体性问题,更不能拘束涉及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来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运转。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行政法院在中国是否可行的问题再作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行政法院的青睐 (一)国内学者青睐行政法院的原因 学者们认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中出现的任何一个问题都不是孤立的,在改革路径上应该推行整体性的结构化改革。而在中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才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根本出路。行政法院具有以下数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有利于维护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威性,抵制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第二,有利于摆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影响,提高行政审判的独立性;第三,有利于解决行政诉讼的执行难问题;第四,有利于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性,避免法院的地方化和法官选任的地方化;第五,有利于造就高素质的行政审判人员,适应行政诉讼专业化的趋势。 (二)国内学者对行政法院在中的可行性分析 学者们认为中国行政法院制度存在以下可行性理由:第一,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在我国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宪法》第124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我国可以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第二,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不会造成法院体系的庞杂和臃肿。国内不少学者甚至已经设计了一套成体系的中国行政法院制度,可他们并没有分析为什么西方国家尤其是法国、德国会产生行政法院,也没有介绍行政法院产生发展的历史沿革,就难以说明西方行政法院从普通法院分离出来的原因。基于上述考量,本文将先分析法国、德国把行政诉讼从普通法院的审判业务中分离出来、设立行政法院的背景及经过,并分析我国目前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历史情况或现实需要,以论证行政法院在中国的是否可行。 二、法国、德国行政法院产生的背景 (一)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背景 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组成的司法双轨制,是法国司法组织的鲜明特色。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当时的法国人普遍观点认为,一般法院不适于处理行政诉讼,这样的法院不能对行政活动中特殊的突发事件予以应有的重视,因而有必要建立一套特别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司法裁判权主要掌握在各地的高等法院手中。某项法令必须先在高等法院“注册”后才能施行,否则法令无效;如果法令执行的结果与高等法院见解不一致,法院可以作出宣布该执行行为无效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高等法院利用这两项权力,拒绝登记和执行反映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政府法令,扼杀改革措施,以维护封建贵族的利益。而且,即使在法国大革命后,司法机关仍然沿袭旧制,阻碍资产阶级革命措施的推行。这样一来,普通法院便成为法国资产阶级政府推行新政策的羁绊。为了消除法院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法国资产阶级给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出了与英美等国家不同的解释。英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法官常常利用司法权来限制、反对代表保守势力的统治者滥用行政权,人们不会对法官造法和干预司法存在恐惧,反而把司法对行政的制约看成是一种积极的作用。但是,面对保守的司法机关,法国资产阶级不仅对行政做出了广义的解释,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行政权独立也应包括行政诉讼独立,既然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司法权,同样司法机关也不能行使行政权,而审理行政案件属于行政权的范畴,所以行政诉讼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司法机关无权处理;而且进一步指出,贯彻三权分立原则应当特别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独立,严禁普通法院过问行政事务,以免行政权受到它们的干涉和侵犯。正是特殊历史背景的需要,导致了法国对三权分立的特殊解释以及行政法院这种特殊的法律制度。 拿破仑执政后,为了让行政机关不受牵制地实施其号令,在他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设立了参事院(即现代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以专门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关。1872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政院法》。同年,为了解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争议,保护行政法院的审判权不受普通法院侵犯,法国建立了权限争议法庭。1873年,权限争议法庭判决的“勃朗科案”最终确立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依“公务标准”划分权限的法则以及行政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的原则,从而使得行政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更为明确。1889年的“卡多案”则使得法国行政法院取得行政案件的普遍管辖权,并成为唯一行政裁判机构。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法国先后于1953年、1963年、1987年数次颁布法律改革行政法院制度,使其逐步完善,形成了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行政争议庭和一些专门行政法庭以及权限争议法庭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现代行政法院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