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其分析 (一)我国志愿者服务立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立法进程加快。从1999年广东省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志愿服务立法以来,迄今为止,我国已有18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和其他有地方法性法规制定权的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并实施了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①,其中具体包括广东、山东、福建、黑龙江、吉林、湖北、江苏等7个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个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等2个直辖市;杭州、银川、成都、南京、济南等5个省会市;宁波、抚顺、深圳等3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②志愿服务立法为志愿者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极大地推动了全国志愿者活动的开展。 结合我国18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等志愿服务立法基本情况及其内容的规定,可以对地方立法的基本状况作出如下的总结分析: 1.关于立法的名称。除山东省为“规定”以外,其余地区均命名“条例”;除深圳市为“义工服务条例”外,其余17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等均为“志愿服务条例”(但山东省为“志愿服务规定”,北京市为“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其中以广东省为代表冠以“青年”志愿服务的有7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而以黑龙江省为代表的11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等没有“青年”的限定。总体看来,18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等的志愿服务立法的名称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志愿服务条例,一类是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多为较早的志愿服务立法,③这与我国志愿者活动的开展始于“青年”有关。我国志愿者活动的大规模开展始于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发起实施的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1994年共青团中央实施了“青年志愿者社区发展计划”,1996年实施了“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1999年实施了“保护母亲河”青年志愿者绿色行动营计划。1994年12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成立,这是迄今我国唯一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1996年11月14日,共青团中央发出了《关于印发规范青年志愿者行动五个文件的通知》,④2002年3月14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底江泽民同志为“中国青年志愿者”题名,2000年初又对青年志愿者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一项十分高尚的事业,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和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是大有希望的事业。努力进行好这项事业,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希望你们在新的世纪里继续努力,发扬我国青年的光荣传统,不懈奋斗,不断创造,奋勇前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正因为我国的志愿者活动首先是青年志愿者活动,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热心投身于志愿者服务的行列,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志愿者活动的开展,所以有关志愿者服务的立法近40%被冠以“青年”的名字。 2.关于立法结构。就目前的立法结构来看,有单独列章和不单独列章两种。黑龙江等7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等单独列章,广东等11个省、市(直辖市)等不单独列章,而是直接规定条文。条文最多的是黑龙江省,共计46条,最少的是山东省,共计16条,其他省市多为30条左右,平均为30条。⑤单独列章的立法主要包括总则、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支持保障奖励、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几个方面。单独列章比较清楚,而不单独列章则是认为条文比较少,没有单独列章的必要。 3.关于立法依据。除了山东省和北京市没有规定立法依据外,其他16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等都规定有立法依据。其中多数规定是“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制定,如广东省、宁波市、抚顺市、南京市、吉林省、济南市、江苏省等;还有的规定是“根据宪法、法律”,如福建省、黑龙江省、成都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等;也有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如杭州市、深圳市、湖北省、天津市等;银川市志愿服务立法还将“法规”限定为“行政法规”。由此可见,关于立法依据的规定差异很大,不够统一。在我国的立法上,一般说来关于立法依据的规定都比较原则,但就志愿者服务这样一个特定事项的立法而言,即便规定的原则,其立法依据也应该相对一致。目前的立法反映了立法者对立法依据理解上的缺乏针对性和表述上的随意性。 4.关于基本概念。18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等的志愿服务立法无一例外地对“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等概念予以明确,但有些只规定了其中的两项,如山东省规定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但没有规定“志愿者”的概念,深圳市规定了“义工”和“义工组织”而没有规定“义工”服务,等等。 5.关于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资格条件。(1)关于志愿者组织的资格条件。一种情况是明确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成立,如广东省、宁波市、福建省、黑龙江省、银川市、南京市、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和天津市等10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等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在“志愿者组织”的定义中确定其资格条件,如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之类的表述,如山东省、杭州市、抚顺市、成都市、深圳市、湖北省、济南市和北京市等8个省、市(直辖市)等。不论是上述的哪一种情况,都没有针对志愿者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同,根据志愿者组织的自身特点,来规定志愿者组织的具体资格条件。(2)关于志愿者的资格条件。从18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志愿服务立法所规定的志愿者条件来看,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即自愿、健康、能力技能、遵纪守法、合法身份、年龄和民事责任能力(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