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2008)02-0035-08 两次世界大战及冷战结束后雅尔塔体制崩溃,德国民主模式和俄国民主模式先后被历史淘汰,因此,重新审视当代民主理论成为民主思想家的必修课。晚近兴起的协商民主,强调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对话、辩论、审议和协商等方式来参与公共生活,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从宪政主义的视角来看,协商民主对于作为立宪国家核心价值目标的人权保障,同样有着其独特贡献。 一、人权保障:宪政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① 是否以人权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政的试金石。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宪政之所以被认为是文明的政治,最重要的就是它把人性放在最崇高的位置,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 作为西方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理论,何谓宪政,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宪政,是一个比法治或法治国更抽象的概念”。② 尽管对宪政概念的界说莫衷一是,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其两大基本要素已无疑义,任何宪政设计,“都必须兼顾两项最基本的政治价值:政府的权力必须完整强大,而人民的权利必须获得最坚固的保障。”③ 从广义上理解,宪政是指根据宪法建立起来的制度机制与运作实践;就狭义而言,宪政是明确规定以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为其根本宗旨的立宪精神④。现代宪政国家,一方面必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又应当规制国家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在宪法秩序内的有序高效运作,从而使其服务于、服从于并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政的最终价值目标是所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府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⑤ 现代国家制定宪法,从规范层面完成了实现自由的最高法律保障之历史使命,通过实施宪法构建的一系列宪政制度,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转变为现实,人权保障是宪政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首先,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宪政民主国家区别于专制独裁国家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集中体现在: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把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立宪民主政治的基础,鼓励、促进和保护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现代国家宪法的基本精神。一部宪法,如果失去了对人权的价值追求,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成其为宪法。其次,人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其他价值实现的基础。“宪政作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应当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障,一种没有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的政治制度不应该被称作宪政,否则就没有必要来区分什么宪政与非宪政。对人权的充分保障体现了宪政的价值追求。”⑥ 毫无疑问,宪政国家追求诸多价值,它们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则是这一价值体系中的内核。宪政国家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均以人权为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最后,人权保障是现代宪政国家的终极目标。宪法的制定对于近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而言不可或缺,这部分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是一个国际范围内的发展影响到国家范围的渠道,包括一些全世界都信仰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提供了关于国家组织和正式授权的大部分可靠的情报⑦。从宪政民主国家的实践来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保证社会正义,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现代宪政国家无不以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奋斗目标,并宣称公民个人是政府的唯一适当目的,而保护公民权利,最重要的就是限制国家权力,这首先是通过宪法加以规定的。因此,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也为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近现代宪政发展则见证了人权不断发展的过程,宪政的价值旨趣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二、协商民主:宪政国家民主范式的新诠释 以代议制为核心的西方近代民主理论,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20世纪初特别是二战后,随着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复杂而政治规模越来越大,代议制民主理论越来越难以圆满解释和说明西方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现实⑧。对传统民主理论进行反思、修正以适应宪政国家的变化发展就成为当代民主理论家殚精竭虑的事业。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正是为了试图回应西方社会现实发展中产生的诸多病症:当代社会文化的后传统性日益凸显;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民族认同多元化;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伦理冲突;国家、市场和市民社会的结构分化;全球化力量削弱了国家作为民主集体行动主体的重要性;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不平等造成了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面对当代社会面临的多元文化困境和公民社会分裂的现实,协商民主应时而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日渐成为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新潮流⑨,并在自由宪政思想中居于核心位置⑩,“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理解为协商民主”(11)。协商民主理论包括一整套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规范标准和制度安排,试图在民主社会构建起公平而规范的政治合作方法,是当代宪政国家民主范式的一种新诠释。近些年来,协商民主理论以其更能够解决当今民主的难题、趋近民主的核心(12) 而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约翰·德赖辛克教授指出,“在第二个千禧年的最后十年,民主政治理念有了强烈的协商趋势——协商作为一种社会过程与其他种类的沟通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协商者在互动过程中可以通过相互说服,这种说服基于非暴力强制、不受金钱和权力操纵、不受欺骗的基础之上,进而改变他们的判断、偏好与观点,现在,民主政治的本质广泛地被认为必须是协商的,而非投票。”(13) 协商民主理论被描述为“活力民主的权利友好理论”(14)、“是现代民主的核心所在”,(15) 协商民主在反思民主本质的基础上,为当代宪政国家的民主政治运作提供了实现民主理想、批判没有实践规范标准的民主制度,较之其他民主模式而言,在处理多元主义等问题上更契合时代发展,堪称一种更为正义和公平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可以利用如宪法程序、社会运动、公共空间等现存的及实验性制度模式逐渐复兴并扩大民主。协商民主尤其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推动政治话语中的相互理解,即通过不断地公共协商以提升民意质量,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拓宽彼此的心胸,进而寻求并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以弥补代议制民主的制度缺陷,进而实现人权保障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