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8)03-0003-9 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曾言:“行政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它是一个处于持续不断变化中的学科。”[1](P793-794)回顾各国行政法学发展历程,人们不难发现行政法宛如一面时代的魔镜,映照出它所规制的社会生活的全貌。2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同样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不断地“找寻自我”,业已成长为一门充满无限生机的学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2](P1)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十七大”会议不但确立了党的新纲领而且确立了国家的未来发展纲领,我国的国家政策正在发生诸多变迁,进而对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课题。笔者认为,在“十七大”文件纲领确立的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给付行政法、公私合作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新的时代课题,对这些课题的热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将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法学在未来数十年内的变迁。 一、民生关注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党的“十七大”确立的国家政策的一个突出亮点是要“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举凡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旨在帮助人们过上更为体面生活的事务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身处行政国家时代,几乎每一项民生事务的改善都需要冀望于政府的积极作为。在“行政并非仅系国家实践法律与权力目的之手段,而是应作为国家福利目的之工具,来满足社会之需求”[3](P105)的全新背景下,为民众生存、发展不断提供各类给付将成为现代行政的根本任务。与之相伴随的是,作为现代行政法组成部分之一的给付行政法将更趋重要。笔者认为,对民生的高度关注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给付行政法的研究,具体课题至少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更新 “行政法之发生与发展与‘法治国’思想之演进有密切之关系。”[4](P43)按照欧陆行政法学理论关于警察国家、自由法治国家和社会法治国家逐步嬗变的通行理解,我国现行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无疑是建立在自由法治国家语境之中的。自由法治国家理念主导下的行政任务基本停留在“秩序与安全的维护”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法学,其历史使命就在于通过法律保留、法律优位原则的确立防止行政权的行使逾越既定的边界,并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确保民众权利在遭受行政权的不法侵害时获得救济。为了达此目标,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成为行政法学总论中“阿基米德支点”般的核心概念。这种行政行为的形式论基于法概念操作技术的方便性,就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或任务所实施的各种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行政活动适法范围或界限时的审查单元,以达成对行政机关进行适法性控制的目的。[5](P53)时至今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已经型式化的行政行为依旧是我国行政法学分外关注的重心。 然而,伴随着民生关怀而兴起的给付行政却对传统行政法学构成了尖锐挑战。给付行政就是政府通过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提供社会、经济、文化性服务,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扶助等进行的生活保护保障以及资金的交付、助成等授益性行政活动,积极地提高、增进公民福利的行政活动。[6](P329)为了有效达成增进民众福祉的行政任务,行政活动已不再局限于行政处分等传统手段,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计划以及诱因激励、信息披露、技术标准、总量控制、给付助成、自我管制等更多无法型式化的政策手段纷纷登场。传统的以命令型行政行为为核心的行政法理论体系如何应对?既然社会法治国家时代下的行政已经不再限于机械的政策执行,而是直接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那么缜密的法律保留和严格的司法审查是否依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共行政既是行政法学者研究的有效对象,也是他们需要保持回应性的事项。重要的是,行政法应与其行政背景同步。”[2](P76)在给付行政迅速崛起的当下中国,行政法学无疑应当聚焦于给付行政法研究,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传统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适时更新。首先,应当大力拓展给付行政法的疆域,超越传统“行政物质帮助”的狭窄研究空间。正如狄骥所言:“公共服务就是指那些政府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公共服务的内容始终是多种多样和处于流变状态之中的。就连对这种流变的一般趋势进行确定都并非易事。惟一能够确定的是,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求相关的政府活动呈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7](P50)在给付行政内涵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可以遵循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及资助行政的三分法,深入研究不同类型的给付行政。其次,应当开发给付行政法的特有原则,形成支配给付行政的法原理。立基于秩序行政之上而形成的法律保留原则是否适用、如何“保留”适用给付行政需要加以研究。在比较法意义上,源自德国及日本的社会福利国家原则、辅助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给付原则等都值得引入作为支配我国给付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的大量涌现也为现行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救济法的完善与更新提供了契机。诚如学者所言:“以公权力的优越性为中心的警察行政法形成了警察国家行政法的主要架构的话,法治国家中行政法的重点由警察行政领域转到个人的权利保护,社会国家中则强调扩大行政机能的给付行政与民生建设行政领域的重要性。”[8](P240) (二)社会性规制研究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