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8)02-024-09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对各国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互联网作为一把“双刃剑”,既创造了自由表达的公共空间,又打开了传播不良信息的方便之门。现在已很少有人会再疑问对互联网是否需要管制,对互联网的管制已引起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并逐渐成为全球性共识。①尽管多数国家都赞同对互联网进行必要的管制,但是管制的程度和方式却各不相同。在一些相对专制的国家中,限制上网成了管制的主要方式;而在一些西方主要国家,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是管制互联网的普遍原则。由于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国管制互联网的具体做法也是各不相同,就是在一国内对互联网管制的声音也是不同的。②这也引发了对管制的标准和限度的争执,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有关互联网管制是否侵犯人权以及如何保障人权的讨论。③ 对于互联网的管制,我们需要疑问的是:互联网管制是否需要标准和限度,特别是符合法治,宪政和人权要求的标准和限度?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诸如“因为需要管制,所以必须全面管制”,“因为别国管制,所以我们也要管制”的逻辑,④更需要提出我们互联网管制的标准。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不是互联网“是否需要管制”的问题,而是探讨依什么样的标准来管制互联网,这个标准,依笔者以为就是“网络人权保障”的标准。我们主张应系统研究“网络人权”,特别是研究我国的“网络人权保障”的标准和体系,并以“网络人权的保障”作为互联网管制的指导原则以界限互联网管制的范围,同时应极力避免落入完全以西方人权观为标准的“网络帝国主义”的圈套。从而为国际间有关互联网管制争议提供对话的平台,也为指导我国互联网管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互联网管制与网络人权保障 1.互联网管制 互联网管制是指政府对民众使用和利用互联网过程中所实施的干预和控制的过程,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管制调整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关系,如政府对网络内容的管理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公民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保护以及对网吧的管理等,其中对网络内容的管制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各国进行互联网管制的主要方面。这也是互联网的性质所决定的。互联网管制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对互联网经济类的管制,把互联网作为一种产业,政府管制作为互联网产业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措施,如前几年我国限制外资购买网络股;⑤而另一种管制是从社会管理角度来对待的,属于社会性管制。现在互联网已经被称为报纸、广播、电视之外的第四媒体,它使得信息的传播比以前更有效地进行,对内容的管制正是基于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体的考虑,其范围一般包括BBS、博客、个人网站、网上新闻、IRC(Internet Relay Chat,网络即时聊天)、MUD(Multiuser Dungeon or Dimension,多用户网络游戏)、MOO(Mud,Object Oriented,面向对象的MUD游戏)等。⑥ 2.网络人权 尽管当今人们处于不同国家、制度、意识形态等背景下对人权的认识有很大的分歧,但也达成一些基本的认识:人权的主体必须是全体人类;人权的内容必须体现自由和平等;人权是应有权利、实有权利和法定权利的统一;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人权是法治追求的根本价值;人权具有国家法保护的一面。⑦这些共识构成了研究互联网管制背景下网络人权保障的起点以及不同国家网络人权标准对话的基础。 人权要得到有效实施,从应然层面走向实然层面,必须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就是法定人权。法定人权的集中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在各国宪法中有关本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关规定中。由于公民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时候论及公民的人权保护时,实际上指的是国内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或公民基本人权保护,⑧因此本文在论及我国网络人权保障体系时也是基于宪法规定的若干公民基本权利角度来讨论保障网络人权。 基于以上对人权和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认识,我们可以把网络人权概括为:公民在使用和利用互联网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系列公民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既包括公民在使用、利用网络中享有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也包括政府为保障公民享有权利所提供的相应制度性保障权利。 理解网络人权,绝不能把它理解为一种独立于传统人权观或者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之外的新型人权,也不能理解成与传统人权完全对立的纯粹的“虚拟”人权。它实际上是一种因使用和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所需保障的一系列基本人权或称为公民基本权利,其本质仍属于传统人权和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讨论范畴。此类人权对政府来说,一方面,要求政府在网民合理使用互联网时,以及网民能通过自律和利用互联网技术能够自行管理的情形下,网民享有免于政府干预和侵犯的权利,政府有不作为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政府为网民免受其他网民侵害和充分行使网络权利而提供设施、服务和法律支持等条件来保驾护航的作为义务。因此网络人权应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网络人权是现实的权利。网络人权不是虚拟世界中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使用和利用互联网过程中的体现,它是现实的权利,因此仍要受现实法律关系的调整,特别是要受到宪法的保障。 第二,网络人权是一类人权。网络人权是公民使用互联网过程中一系列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它仍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它包括网络平等权、网络财产权、网络隐私权、网络政治权利等。 第三,网络人权是“第三代人权”。⑨网络人权既要求行使权利免受国家专横行为的侵犯,也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保障网民充分行使权利。因此它同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人权一样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