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52(2008)03-0097-0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欧洲人权公约》(ECHR)和《美洲人权公约》(ACHR)的“克减条款”①中都列有不可克减的权利清单,该清单为国家设立了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将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规定为缔约国的义务。另外,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也都包含有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的内容,这些都足以表明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对于人权保护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和重要性。 一、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的重要意义 与生命权、名誉权等权利不同,不可克减的权利不是一项实体性的权利。从国际人权公约来看,不可克减的权利是指缔约国即使在紧急状态中也不能克减的某些人权公约条款中所规定的、缔约国应承担义务加以保护的特定的基本权利,②它应是一些特定的基本权利的集合体。从它的性质上来看,不可克减的权利中所包含的这些特定的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人权的最低标准,这些权利的不可克减性反映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紧急状态下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强调对不可克减的权利的保护,这对于紧急状态中的人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有助于在紧急状态中维护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现代政治国家存在的基础,是人权保护的重要保障,它要求国家机关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然而,在紧急状态中,消除紧急状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很容易在价值位阶上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价值。更为严重者,法治原则甚至受到国家的抛弃,为达目的牺牲人的某些基本权利似乎也理所当然。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卡尔·施密特在1927年出版的《政治的概念》一书中认为,紧急状态下,宪法和法律都必须让步,强权国家将最终压倒法治国家。③尽管这种否定法治在紧急状态中的作用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但从中不难看出在紧急状态中放弃法治原则的危险性。人权事务委员指出:“《公约》第四条中关于克减的保障的根据是《公约》整体内在的法律和法治原则。”④不可克减的权利在为公民构筑了维持最低生存标准的同时,也为国家在紧急状态中行使克减权力划定了界限。也就是说,即便在紧急状态下,国家仍然应当依法来行使紧急权。这无疑会起到防范国家滥用权力的作用,有助于防止国家肆意践踏人权事件的发生。因此,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对于在紧急状态中维护法治原则和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二)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有助于防止专制独裁 保护人权是国家在紧急状态中采取一切措施的最终目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已经对这一点做了明确的论述:“克减《公约》义务的缔约国,其主要目标应是恢复正常状态,确保重新全面遵守《公约》。”⑤历史已证明,专制独裁容易引发侵犯人权,这显然与设置紧急状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相违背的,因此,为追求政府决策的高效率而奉行专制独裁无异于舍本逐末,是绝对不可取的。不可克减的权利为紧急状态中的人权保护设立了一个最低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为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一个义务的底线,使国家在应付危机时,不仅着眼于提高效率、消除危机,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不可克减的权利是依靠法治原则处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必要制度保障 从个人利益是最基本的公共利益这个角度来分析,不可克减的权利的价值应是公共利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公共利益的最低要求,不可克减的权利实质上是在紧急状态下特定的个人利益优先于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些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声称维护国家的生命之目的也不得克减”。⑥可见,不可克减的权利为个人利益提供了一个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得侵犯的区间,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国家滥用紧急权力,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不可克减的权利确立了在紧急状态时期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同时也宣示了人权保护的绝对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一个连公民最低生存标准都达不到的国家,公民的生存是无法保障的,公民的生存无法保障,国家的生存自然就无法保障,恢复正常秩序更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可克减的权利使紧急状态中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处于一种和谐状态,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生存和国家正常秩序的恢复。 二、我国在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来看,建立不可克减的权利制度⑦符合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国家法制建设的目标。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对不可克减的权利的保护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宪法和法律中,但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政府对人权保护日益重视来看,我国在建立不可克减的权利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正在向着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前进。 (一)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建立不可克减的权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一定的环境因素。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国内人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已经为建立不可克减的权利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宪法,这在我国人权保护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页。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下来,进一步标志着未来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来进行。可以说,人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制度建设的基本任务。同时,我国政府也顺应国际人权保护的潮流,积极参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截至目前,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处于签署待批准状态外,我国政府已经成为几乎所有重要的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一个良好的人权保护环境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这无疑为建立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