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08)03-0003-04 宪法中的权利规范具有抽象性和开放性,是人权理念不断实证化的结果,只有从人权的历史中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对于不尽完善的法律规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逻辑值大并能切合社会发展要求,是宪法适用的前置任务。无论是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人权理念构成了解释者的“前理解”。因此,探讨我国宪法的人权理念就成为宪法研究的重要课题。发现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逻辑,并通过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人权理念统一那些可能互相抵牾的权利逻辑,是宪法解释的重要环节。 作为现代重要价值观之一的人权理念是典型的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其包含的价值内涵层次多、面向广,最近20余年来常常成为西方世界与亚洲国家的争执焦点之一。在这种争辩的过程之中,人权观的内涵愈益丰富。以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为界,此前我国意识形态话语刻意回避“人权”概念,而此后逐渐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念,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对话和交流。我国的发展目标模式从“小康社会”到“和谐社会”的演变,人权理念也得以逐渐完善。从我国宪法文本观察,基本权利的发生、成长和实现体现出独具特色的逻辑。 一、人权的发生逻辑 作为不断创造自己的理想世界而实现自由的动物,公民作为自然人必然有永无止境的属人性需要,人们按照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需要创设宪法规范的过程就是宪法发生过程,也是宪法权利规范的发生过程。[1]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都开宗明义地指出“天赋人权”。被马克思赞誉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均平等地被创造出来。由造物主赋予生命、自由以及幸福追求等不得侵害之权利”;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典章指出:“所有人均生来平等拥有自由且独立,拥有一定之生来与生俱有的权利”;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条亦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人权宣言》成为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的序言。国际人权文件,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都不断对此原则加以重申。 我国宪法文本里没有明确阐释人权的来源问题,然而仍然可以从宪法序言第4段有限的文字中推断出制宪先贤对此问题的决断。“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整个宪法序言完整地陈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历程,有了国家,然后是人民的权利、国家机构的职权及其运作,反映出独特的人权发生逻辑,可以称之为“历史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与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意识形态理论具有一致性。 从“天赋人权”出发,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中强调人权的主体是每一个抽象的人,强调人权的普适性。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中,有关人权条款的部分几乎都以“人人”、“任何人”、“所有人”为主语。从“历史人权观”出发,我国宪法文本则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章则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表述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不用“人人”、“任何人”做主语,但在表述公民的义务,或者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时,则经常用“人人”,“任何人”这两个语词。据此推论,我国宪法人权规范中的一般主体是公民中的人民。这也可以从宪法第1条有关国家性质的表述中推导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文本中体现出的人权发生逻辑与国际人权文件存在差异,直接影响我们对人权规范、基本权利制度的不同理解,整合、调适它们逐渐的差别乃至冲突是我国宪政事业的重要内容。[2]10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此种表述从宪法原则的高度明示了基本人权的宪法地位,即承认了在作为法定权利的公民权利之上还有作为权利根据的人权,使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中的地位得以提升,适应了现代宪政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从我国宪法文本的章节设置来看,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制度到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这样一种合乎宪政精神内在要求的逻辑结构初见雏形。 二、人权的生长逻辑 宪法基本权利也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基本权利的扩展更为明显,它本身即构成了宪法基本权利结构转型的重要内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扩张与权利保障的逐步落实似乎呈现出递进性,是否能够证明不同人权之间存在价值上的优劣和实施上的优先级呢? 人权是个抽象的名词与概念,经由哲学思潮、历史演进与社会进步过程而逐渐开展。从不同的观点探讨,它隐含着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时代,它也显示出不同的内涵。有些国家、政府或学者主张,在所有人权中,生命与生存权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人权概念并不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在逐步落实中必须考虑社会文化与历史,辨别出重要次序,以逐级达成。管子所谓“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义”更是历来政治上最紧要的格言,因为若是连肚子都填不饱,生命安全遭受威胁之下,再多的其他人权都是枉然。在“一人一面包”(One man,one bread)实现前,“一人一票”(One man,one vote)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有的时候,为了首先达成生存权,适度地或全部地牺牲掉其他的权利也在所不惜。历史上,西方社会也不是一出现就具有完整的高度人权,而是逐步实现的,例如美国妇女的平等选举权到了1920年宪法第19修正案才得到确认。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很多人认为人权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是自由权,第二代是社会权,第三代是集体人权,这三者分别发端于近代宪法开始、现代宪法开始和二战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