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08)01-0019-04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合法、正式的群体组织,例如工人有“工会”,商人有“工商联”,文艺工作者有“文联”,学生有“学联”,妇女有“妇联”,惟独全国最大、处于最弱势地位的农民却没有自己的全国性合法代言组织。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很奇怪又很不合理的事情。随着农民问题的升温,三农问题日益复杂化,很多学者意识到了农民组织化的重要性。但对于重建农会,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中央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了:“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的综合效益”,[1]这是改革开放后官方首次提到农民的组织化问题,尽管界定有些含糊,但仍体现了农民组织化的趋势不可改变。 一、回归历史:中国农会百年变迁及启示 在我国农会的缺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在历史上农会曾经出现过,并且曾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了不同的作用。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清末民初的农会。自1890年孙中山先生倡议“仿泰西兴农之会”之后,康有为、张謇等人均上书提出建立农会。1898年清光绪帝发布上谕,正式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2]。当时的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主张设立农会,发展农业,是将其作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措施,是以研究农学、讲求农务、推动农业发展为主旨的新式社会团体。 (二)大革命时期的农会。大革命时期是中国农会组织大力发展的时期。当时的农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组织和发动农村社会革命的一种政权形式。这个时期的农会拥有的职能较为广泛,大致分为:(1)掌握行政权;(2)控制司法权;(3)建立农民武装;(4)推翻族权和绅权。在“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下,共产党领导的农会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关系进行了无情的冲击,企图彻底推翻地主阶级的政府。 (三)国民政府时期的农会。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农会法》,对农会组织进行重建。这一时期重建农会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提高其社会道德,增进其智识技能,促进其生产与生产额,以达到改善生计之目的;一方面健全其组织,对内则使其协助政府,实行本党之土地政策,并全力肃清共产土匪,以求社会安宁,而促进地方自治;对外则提高其民族意识,启发其自卫能力,共救国家民族之危亡。”[3]国民党到达台湾以后,这种农会制度在台湾得到继承和发展并延续到现在。 (四)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农会。新中国成立后,农会组织发展为两个阶段: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作为合法执政机关的农会;二是文革期间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贫下中农协会。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明确指出,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同时规定,根据《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其任务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的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1954年开始,乡农协由乡人代会取代,乡以下农会由村政权所取代。1963年5月开始,各县开始建立贫下中农组织。1978年,各级贫协组织逐渐消失。到1982年后,全国各地贫协组织基本上消失。 我国农会的历史发展表明:中国农会组织的建立及其任务,大多与当时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相关。换句话说,当时中国现实问题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农会组织是否建立,以及农会组织的不同性质、任务和功能。具体而言,清末民初的农会,是一种社会经济自助组织,其主旨是推进农业的发展;国民党的农会是以地主阶级为主体的政治性组织,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共产党领导的农会,则是按阶级斗争原则组织起来的准政权组织。但总体而言,传统农会的建设适合了当时农业发展和农村政权建设的需要。 二、现实诉求:重建农会刻不容缓 现代与传统总是处于一种冲突状态,社会每前进一步,都要与传统紧张一次。所以,社会的进步总会表现出某种对传统的背离。但客观地讲,传统也是一种资源。传统农会实际上具有农村自组织的性质。他们的功能在今天的转型农村实践中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甚至在例如自治性、公益性、批判性、群众性等功能特征上反倒是当今农村所欠缺的。而我们所力求建立的农会组织,正是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一)重建农会是维护农民权益、落实农民主人翁地位的必然要求。梁漱溟曾在《乡村建设理论》指出,“要知道今日中国不是贫的问题,而是不能富的问题,是贫而益贫的问题”。[4](P20)农民问题也是当下中国比较棘手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通过政府一刀切的减轻农民的负担,实际上是政策在起直接的作用,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社会上各种损害农民权益、剥夺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农民利益经常受到侵害。如棉花、烟叶、板栗、山楂多了卖不出去,既没有人管收购,也没有人管价格;一旦这些东西成了紧俏货,就有各种各样的限制,如不许擅自提价,不准套购、抢购等。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农民利益的表达者可以是独立的个体,也可以是政府,而更加有效的则是以组织身份出现的主体,他们的权利诉求可以通过民主的渠道得以表达。[5](P220)要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民权益,最根本的是要发挥农民主体的作用,让农民自愿的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农会的建立正好为农民提供了这一平台。同时,农会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信息传递、改变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建设现代化的新农村等方面都可以间接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