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08)01-0011-05 1978年中国实现了历史性的大转折,告别了邓小平称之为的“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的时期,[1]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民的生命权并非因为终结“文革”而万事大吉。当今世界,人类社会对生命权的内涵又有了新的认识。传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被定义为“免于被任意杀害的权利”。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则把生命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诸如营养不良、威胁生命的疾病、原子能或武装冲突等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的形式上来。就中国农民的生命权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而言,不妨从如下几个主要方面予以简要考察。 一、死刑存废与农民生命权 死刑是以国家复仇的合法形式剥夺生命的最为严重的刑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自从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正式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就成为人们认识上颇为分歧的一个重大问题。[2] 恩格斯曾论述过死刑:“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3]列宁把死刑视为革命政府实行专政的一个重要武器,他提出:“任何一个革命政府没有死刑是不行的,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4]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指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继续发展,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人类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巨大进步。该《议定书》要求各缔约国在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判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废除死刑。据统计,到2001年6月止,全世界对所有犯罪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75个,对普通犯罪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14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至少有20个,这样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或地区为109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86个。[5] 农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死刑的存废显然与农民的生命权密切相关。特别是在“严打”斗争中,强大的宣传攻势和政策压力,削弱了司法的冷静和理性,加上其他因素引起的司法不公等问题,农村中的冤假错案时有耳闻。近年来曝光的诸多冤案,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生命权。如湖北农民佘祥林杀妻冤案、①河北农民聂树斌冤杀案、②湖南农民滕兴善冤杀案,③等等。2005年10月最高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提出最高法院将于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又强调确保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6] 二、劳动教养与农民生命权 劳动教养的本来含义是劳动、教育和培养。但其在实践中成为一种方便公安部门不经正当司法程序即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罚。1949年以后,在国家尚未正式出台刑法的条件下,中共中央文件起着替代国家法律的功效。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全面部署劳动教养的具体工作。之后,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全国被划为右派的有552877人,劳动教养是处置这些“右派分子”的主要方式和首要手段。改革开放后,劳动教养制度有了新的发展。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将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均一律按劳动教养加以处理。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都不约而同地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现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多万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7] 劳教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在法制不健全、人权观念淡薄的社会环境中,时常发生因劳教而致人死亡的事件。1959年到1961年,在甘肃酒泉市夹边沟劳教农场,3000名右派中有两千余人死亡。近些年来,劳教人员被致死的事时有发生。如在陕西劳教所,劳教人员惠晓东被打死;在辽宁葫芦岛市劳教所,劳教人员张斌被人折磨、殴打致死。[8]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农民占有多大比例,是一个尚待实证研究的问题,不过,以农民人口之众,其比例恐不在小。 三、收容遣送与农民生命权 1961年,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以民政部门为主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负责将“盲流”到城市的农村人口遣送回原籍。公安机关要对收容对象进行审查。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发端主要针对因大饥荒而进城谋食的饥饿农民。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所谓“三无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三无”就变成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缺一不可。[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