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08)01-0003-11 建构和谐社会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集中社会中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当前,执政党和国家关于建构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已经在社会和国家的各个方面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建构和谐社会已经表现出极大的社会号召力和国家组织力,各方面的有识之士已经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道德、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从高端的政治,到社区中的邻里关系,再到个人的礼仪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对策和建议。这些无疑都是极有价值的,是建构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值得认真地进行研究,择其善者而组织实施。 与此同时,建构和谐社会,本质上只能在社会上绝大多数的成员可以理解和接受,并通过审慎的选择而确定下来的深层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这种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在当代就体现或蕴含在宪法和宪政之中。这是建构和谐社会的根本,建构和谐社会就必须抓住这个根本。这个根本是其他任何社会和国家因素都不能取代的。脱离了这个根本,即使其他对策和措施组织得再好、再有成效,也不具有影响社会和国家全局的组织力和协调力。在当前中国关于建构和谐社会的热烈讨论和实施中,我们认为恰恰是还没有意识到抓住宪政这个根本的极端重要性,如同其他社会行为包括社会改革这样的重大社会和国家行为一样,依我们之见,都没有真正把关注力转移到宪政改革上来。这种状况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应切实加以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许多有识之士包括一些有条件影响决策并能够作出决策的领导人士,已经在阐述社会和国家新的改革进程问题了。他们认为,中国的经济改革自改革开放之初,至今已经历二十多年,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并不断得到深化,现在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经济的持续高速度的增长,已经给社会的综合力、国家的国际地位、人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经济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相应地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如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东部和西部发展水平差距的增大、农村的“三农”问题、城市的“失业”问题、官场腐败、司法不公、社会和政府的诚信和公信力下降等等。即使在经济领域里,更深入的改革目前也难以突破一些“瓶颈”,如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资产的流失、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有识之士认为现在应当把改革从主要在经济领域中进行扩展到政治、社会等领域,并相应地将经济改革改称为“综合改革”或“全面改革”。这虽然是对改革认识和改革进程的一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进步意义。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进步还不够,没有宪政领域里的改革,改革就很难说是“综合的”或“全面的”。我们认为,现在应当适时地提出和着手进行宪政体制的改革了。只有积极地、稳妥地、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宪政体制的改革,才能更好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进而突破经济领域内改革的一系列的“瓶颈”难题;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为实现建构和谐社会的伟大社会理想和战略奠定深厚而又坚实的宪政体制的基础和基本架构。 那么,我们究竟应当从那些方面进行宪政体制的改革呢?以下我们试图对此作些探讨。 一、彻底改革中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在宪法和宪政的基础上整合人为的社会断裂结构 专业常识告诉我们,宪法的基本价值和宪政的社会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社会的一体化和国家的统一整合。从最广义的社会和国家结构来说,除少数个别的例子,如俄罗斯、乌克兰、白色俄罗斯三国领导人在20世纪90年代初宣布苏联的解体之外,就绝大多数国家的统治者来说,都有一个恒久不变的安邦治国情结,那就是都希望国家稳固、统一、团结,社会安定、祥和、富庶,人民安居乐业。不过,希望归希望,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统治阶级的偏私性,以往无数的中外国家最终都难逃改朝换代和灭亡的历史命运。只是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以后,由于宪法和宪政的被发明和利用,人类才最终找到实现社会一体化和国家整合为一个坚实的政治实体的最适当而又最有力的政治法律工具。自此之后,人类才真正走向了实现社会和国家一体化和整合的理性之路。尽管有些近、现代国家由于历史、民族等国情所决定,采取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如果单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联邦制因其具有“国中有国”的特征,似乎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所体现的那种社会和国家的一体化及统一不相容。事实上,联邦整体的建制实际目的正是将有差异的各种社会因素整合而成为一个统一体,不论构成国家的各个成员或曰“国中之国”有多么大的殊异,最终将通过联邦制这一政治形式,使彼此间通过相互妥协而求得协调和平衡,使各成员国既满足了它们希望保持住并继续张扬其个性,又都能从与其他成员国的联合中寻求获得最大的联合利益的这种政治愿望。表面上看,联邦制存在着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分散的辐射力量,但实际上维系这个辐射力量的,正是其内在的凝聚力量或向心力量。由此可见,一个国家无论是实行联邦制还是单一制,都不会改变其实现社会一体化和维系国家整体整合的内在本质要求。即使在联邦整体内,如果某一成员实体表现出分离倾向,不仅在该联邦国家引起激烈的反映,就是在国际社会也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巨大的反响。这种现象,远的不说,在现在的加拿大、俄罗斯、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泰国等国内由于表现出来的分离势力及其活动引发的社会动荡、战乱,就足以证明社会一体化和国家整合的内在力量是何等之大了。在许多情况下,即使为此发动一场乃至持续的战争,即使付出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的牺牲,都认为是值得的。 必须指出,中国自秦朝实现国家统一之后,两千多年来一直以“定于一”的大一统的国家理念支配着国家不断由离心向向心,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国家结构格局。所谓“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是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我们遵从历史的传统和革命的经验,继续以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成功地维系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这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和制度在维系社会的一体化和国家统一整合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