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2007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专业化和学科品格的确立上继续向前迈进。其重要表现在于具体学术命题中的宪法文本意识的增强和法解释学方法的自觉运用,同时也表现为宪法学对自身的学科定位、核心命题和研究进路的反躬自省。 2007年6月16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法学》杂志社在南京共同主办了第三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会上对宪法文本中的核心范畴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集中的探讨。2007年10月20日至21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厦门大学举行,“宪法文本的变迁”与“宪法与民生问题”、“宪法与部门法问题”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被列为会议讨论的主题,这是宪法学会第一次在全国年会层次上专门讨论宪法文本问题。此外,宪法学界还召开了“东亚公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第三届(2007)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会议。 就具体的研究成果来看,宪法学研究中的文本意识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基本的方面进行概括。后者是指在分析具体宪法问题时坚持从宪法文本出发的法释义学进路,而前者则是对这种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建构。下面,我们就以此为视角,归纳2007年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新进展。 二、宪法文本与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研究是近几年宪法学研究的热点,在基本权利原理和案例(事例)分析上都有长足的进步。在2007年的基本权利研究中,从宪法文本出发、严格按照法学三段论进行的法律论证方法开始成熟。 针对中国的三农问题,有学者对宪法文本中的“农民”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在法解释学上确定了“农民”作为“公民”、“职业范畴”、“阶级范畴”和“经济成分构成体”的多层次含义,并以此为依据论证限制农民报考公务员的政策构成对农民的平等权、人格尊严、劳动权、参政权的侵害。① 对于社会中出现的“方言学校”的现象,有学者从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文本规定出发,分析解释了“推广”的规范含义,并进而对“方言学校”的存在空间和语言权是否能成立等进行了分析。② 针对“孟母堂事件”,有学者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款出发,分析了受教育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的关系,并分析了受教育权在社会权之外的自由权属性。并据此认定,在家教育是宪法保障的公民自由,国家对公民创新教育模式的压制是对公民自由的侵害。③ 以上这些基本权利案例或者事例的分析,不再仅仅依靠外国的基本权利理论和判例,而是从中国宪法文本中建构相关基本权利规范,并对案例或事例进行学理分析,体现了宪法文本意识和法解释方法上的成熟性。 在基本权利原理的探讨中,以文本为出发点和归依的意识得到充分体现。有学者对美国基本权利的“双重审查基准”进行了资料得当、理路谨严的深入剖析。但在考察这一理论对中国基本权利理论的借鉴时,作者避免了常见的简单套用思维,而是以对中国宪法文本的解释为依据,④ 避免了比较法研究常见的盲目机械的问题。有学者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研究同样体现了很强的宪法文本意识。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本身就意味着宪法文本的开放性,但美国在认定“隐私权”时依然并未抛开文本,而是从宪法文本出发去补充宪法文本的不足。作者分析了美国认定未列举权利的多种方法,但最终仍谨慎提出“以文本之外的‘依据’来认定未列举基本权利,必定意味着是对这一系统的破坏,很可能损及法的安定性价值”,⑤ 这是尊重宪法文本权威的法学基本立场和遵循法解释学方法的学术规范的体现。 三、宪法文本与公共政策 2007年,以宪法文本解释为出发点的针对公共政策的研究成为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除前文已经提及的“限制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合宪性分析以外,学者们还对“取消农业税”、“堕胎规制”、“弱势群体保障”等公共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 有学者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取消农业税界定为一种“优惠措施”,并从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及“合理差别”理论出发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合宪性论证。作者分析指出,取消农业税并不属于我国宪法所禁止的差别待遇事项,并指出宪法第8条以及宪法第15的规定属于“宪法委托”,都赋予国家进行裁量后在特定时期扶植某一行业的政策决定权,这决定了“取消农业税”的合宪性。作者还特别指出,对农业税问题的讨论大多只是政策角度的讨论甚至道德评价,但这一问题最终应当是宪法上平等原则的审查标准问题。⑥ 针对堕胎问题中的国家角色,有学者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详细分析,归纳出了“国家放任模式”、“国家许可模式”和“有限制的国家放任模式”三种基本模式,并认为胎儿的生命权与孕妇的自我决定权以及国家利益都应当是堕胎规制应当考虑的因素。但最终作者将问题落脚在中国宪法文本之上,指出我国宪法文本使用了“国家保护……”这样的措辞,实际上构成宪法委托,国家应承担对胎儿和妇女的保护义务,在不同情形下进行适当衡量。⑦ 四、宪法文本与部门法制 近年来,部门法研究向宪法学寻找依据与资源已经蔚然而成一种潮流,而且研究思路也从最初动辄批判宪法文本的批判性思维逐步向建构性、解释性思维转变,努力从宪法文本中寻找部门法制建设的有力依据与正当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