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伏尔泰所言:“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如是:虽然多数人的意志最终要起决定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捍卫少数人意志表达的机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客观现实决定了国家权力所有者——人民——不可能直接地、经常性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由人民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所以,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①。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利益的多元,那些占少数的选民怎么样才能选出能表达他们意志的代表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因为作为代议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就应该是一种表达各种声音、征求不同意见的场所。虽然最终,这些占少数的声音可能会由于我们一贯坚持的民主集中制而被多数人的意见所否决,但是,这些少数的声音应该有代表反映,并且应该在人大讨论、表决法律和决议的时候得到重视和考虑。2005年公司法中引入累积投票制以确保董事会中有代表占少数股份的股东利益的董事,用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把该制度引入到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将能进一步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 一、累积投票制与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构建该制度的意义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起源 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一种投票机制,在这种投票机制中每一个投票人可以根据待选人数将自己的选票集中或分散投给一个或数个候选人。② 该制度原本是一种选举公司董事的投票制度,股东将其股份数与投票选举的待选董事职位数相乘得到其表决权数,他可以将全部表决权投给候选的一位董事或在他所选择的一组董事中分配投出。 “累积投票制度从政治学角度讲,起源于英国,从公司法角度讲,创始于美国。”③ 美国的伊利诺伊州最早在1870年所制定的《宪法》中规定赋予股东以累积投票权。之后美国各州纷纷效仿,在宪法或公司法或者既在宪法也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的累积投票权。但是后来随着现代公司的蓬勃发展,特拉华州为了吸引大公司来该州设立以获取税收和促进本州的经济发展,便废除了原有立法,取消了累积投票制,其他各州再次纷纷效仿,取消该制度。到1992年,美国只剩七个州保留了该制度。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日本也确立了该制度。日本《商法》第256条规定:为选任两个以上董事而召开股东大会的,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向公司请求采取累计投票制计算每一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数。我国的台湾地区在其1996年的公司法上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④ 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时引入该制度用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和投资热情。具体规定在《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同样出于赋予占少数的选民/股民表达意志的机会,并进一步保护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的利益,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应该也能被引入到我国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中来,用以拓宽民意表达渠道,维护占少数的选民利益。 (二)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构建累积投票制的意义 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构建累积投票制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提高代表的代表性,增加代表占少数地位之选民的代表当选的可能性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成员整体地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是每一个代表却只能是选举产生他的那一部分群众的意志的代表,并接受这部分群众的监督。⑤ 问题是,在采用地域选举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该地域占少数的选民意志的表达?采用职业或阶层选举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该职业或阶层内占少数的选民意志的表达?学者和制度设计者也一直关注这一问题,通过立法赋予占少数的选民表达意志的途径,事实上我国的《选举法》也对此作出了许多的努力,《选举法》第12条:…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17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些规定着眼于民族或地域,保证每个民族和每个乡镇都有一定的代表,显示出制度设计者已经注意到给予占少数的选民表达意志之机会的重要性,但是这些努力却遇到一个难题:这种传统的选举制度能否真正保证每一种不同的利益都有代表,每一个不同意志都有机会表达? 一个民族或一个乡镇,他们的利益虽然在多数的时候是一致的,但是现阶段,这种民族和地域的观念更多的是让位于具体的利益。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各民族的融合,各民族内部的意志是否完全或主要一致已经成为疑问,不同的民族或地域的选民也有可能超越民族或地域而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或是某种政治诉求。而且更为重要的,一个超过一个代表名额的民族或地区,占少数的选民又如何能选举出他们的代表并得到表达他们自己意志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