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52(2008)01—0074—07 公平问题和权利平等保护问题是恒久的法哲学和法理学问题,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它们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以及人们对它们有不同要求。 一、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平等问题 今天(即2007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要讨论的法律案中有两项重要的法律,一个是物权法,另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两税合一。在过去外企和内企的税赋是不一样的,国家实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税收上,内企要高于外企,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好多年,最终在这一次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至少在草案中解决了这个问题,就是要统一税赋。而这个统一税赋,不论从法学角度还是从经济学角度,实际上也是个平等问题。物权法的内容很多,其中涉及到不同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就是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还有私人财产所有权。物权法里面主要涉及到这三项不同财产所有权能不能平等的问题。关于财产权的平等问题,我国在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些年学术界围绕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的制订进行了讨论,有人提出:既然讲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是否意味着私有财产就可以去侵犯?当然我们说是得不出这样一个结论的,但至少没有达到像公有财产那样一个保护的高度。在后来的讨论中一直就有一种呼声,就是要求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要写到宪法,至少写到物权法里面去。在前几次的宪法修正案讨论中也有这样的呼声。这个讨论带出来的问题很有意思。有的学者写文章说,在一个法典里面用“神圣”这样的概念是不是合适?“神圣”是宗教层面的概念,涉及到信仰层面宗教层面的问题。对于一个法律问题,用“神圣”这样的概念表达是不是合适?我认为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因为在这么多年中,在中国现有的法律里面,政治性的术语非常多,意识形态的色彩很浓厚,这是我们法律的特点。实际上也表现了我们法律的一个发展阶段。有人举例说,在早年法国的法律里面诸如《人权宣言》里面也有这样的表达,并用这些做例证说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用“神圣”这样的词。但是我觉得法律语言有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逐渐把那种过于意识形态化的或者过于政治化的概念从法律语言中剔除出去。另外从现实的发展来看,实际上根本做不到“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财产做不到,私有财产也做不到,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所有权绝对化的概念是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国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说战争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时候财产权就不是那么绝对了,当然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这个案例讲的是日本的一个例子:日本在几十年前要修建一个机场,而这个机场在它的规划区域范围里面涉及到十几户农民的住宅,当时提出要把农民的住宅拆迁,政府就和农民谈判。但是这个谈判一直持续了十多年,农民就是不愿意搬,最后政府只好改变自己的规划。从这个案例来说,在那些对私有财产权保护力度非常高的国家里面,财产权的概念是不能轻易动的,都要通过谈判进行的。但我们中国存在的类似的情况主要是一个出价问题,只要你出到一定的价格,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但在有的国家里面,不是你出钱多少的问题,有的时候还有其他的诸如历史、文化、传统的因素在里面,因此相对地做到了财产的绝对化。在大多数国家里,所有权绝对的观念已经遭到了淘汰,比如说我们有一个很现实的例子:1998年长江流域九江段发洪水,情况非常紧急,洪水把大堤都冲掉了,当时旁边有一辆大卡车,也不管是谁的就推下去堵那个缺口,这个时候是一个非常的情况,我们就不能提出所有权不能侵犯的问题。当然事后还有个补偿损失的问题。还比如说我们现在搞建设,比如说修地铁,涉及到整个城市的规划,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地铁站点的修建涉及到了周围的一些商店和住宅,但地铁站点也不能随便改道,因为地铁修建要考虑到整个全线路的规划问题。这个时候,地铁站点所在的附近周围的商店和住宅要不要拆?是绝对要拆的,这时我们就不能以所有权绝对来对抗了。而且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土地是公有的,这样一个前提决定了中国在动用国家力量之后常常显示出一些强权的特点来,会带来很多问题。但是在法治条件下,即使土地公有,也不是说政府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的。这些年国家也在不断探讨一些路径,如何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在物权法里面这也是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问题。但什么是合理的补偿?到现在为止物权法也没有给出答案。什么叫合理?我到青岛去,看到沿海岸线有一大片房子被拆了,陪同我的当地法官告诉我,当时拆的阻力非常大,当地的渔民开始都不愿意拆,游行示威。后来为什么顺利的拆了呢?因为开始的时候出价很低,一平方米3千元左右,所以他们不愿意拆,最后的补偿出到一平方米9千元左右,而且还包括院落,不光是房子。这个价格一出来很顺利的就拆了。那么这个合理补偿的平衡点在哪里找?作为被拆迁者一般来讲都希望补偿款越高越好。我们说的拆迁还不是商业性的拆迁,而是政府性的拆迁。这种拆迁,合理补偿就需要评估。现在的评估机构能不能做到客观中立,公平合理?大家有怀疑,说评估机构都是政府雇用的,政府会在背后左右。当然我觉得我们看问题也不能怀疑一切。虽然不排除政府会施加一些压力,但这个价格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政府性的拆迁,出于公共事业的目的,出价就要考虑政府能不能承担这笔钱。但商业性的开发是个谈判问题。物权法这次关于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打出了鲜明的旗帜,包括一些参与法规起草的专家也反复讲权利平等保护。 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讨论,我个人认为,法律是不可能那样去写的。法律如果写上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再加上一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啊!法律能做到什么?法律只能做到对所有的财产类型进行平等保护。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只要你的财产是合法获得的,为什么不能得到一个平等保护呢?这个问题在我们现在看来是一个容易接受的问题,但在早年,是一个阻力很大的问题。因为在改革开放之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凡是和“私”相联系的东西都是不好的。私有财产,就是带“私”字的东西,是被批判的。所以“私”的概念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地由对个人利益的重视才得到平反的。“私”的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里面一直是作为贬义词在使用的。像中国古人所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严格的把君子和小人用“义”和“利”分开。因此在中国一直重农抑商,对商人阶层持批判态度。改革之后,才从那种“大公无私”的高度意识形态化的话语下逐渐回归,与人的自主性相联系。但是能不能在宪法里面加入“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大家提出一些很有意义的看法,认为不可能并列提出公有、私有都不可侵犯。我们在法律语言上表达出权利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完全可以的,并且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宪法里面,对所有制形式还是有区别对待的。大家都知道,什么都有个过程。我国所有制的形式,在这次的物权法讨论中,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个社会里面,既然有主,是不是就有副?主体地位怎么体现?具体到一个地区,就是一个不同所有制结构的比例问题。比如现在的温州,国有经济的比重占20%左右。还有在广东,像在佛山、东莞这一带,外资和私有企业比例远远超过国有经济。但是就全国来讲,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这个要通过经济分析得出结论。国家最近提出一个政策,要保持九种特殊行业的国有经济控股的主体地位。这是物权法涉及到的和权利平等相关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税赋平等问题。在改革初期采取的一些特殊政策,有它的特殊条件和国家需求。到了今天这样的环境下,实行不同的税赋,已经不能适应我们的要求了。一方面我们在加入WTO后,我们要保护民族工业。但实际上,在法律的层面又采取了一种对民族企业很严苛的政策。所以两税合一是大势所趋,这次人大会议希望通过法律的修改,把两税统一起来。这次大会讨论的两部法律都是和权利平等保护有关的问题。 二、公平问题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