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1-0040-04 警察人性化执法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改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以人为本,实现执法公正的一项专门活动。它要求警察的全部执法活动,从执法理念到执法实践,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它是对粗暴执法和野蛮执法的否定,是执法思想革命的本质要求,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表达了人类对自身命运的关怀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科学发展观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一、警察人性化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 法律是具有人性的。法律自古以来就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之上。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起源于西方。在西方国家,法治历史最为悠久的是英国。起初,为了限制英国国王随便向民众发号施令、滥征捐税,避免民众“像野兽一样受到强制”,英国人才制定了法律。当法律逐渐完善起来之后,国王就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像对待牲畜一样对待民众了。因为,这时候的民众都认为“国王应在法律之下”、“是法律创造了国王,而不是国王创造了法律”。从中可知,法律从它产生起,就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平与正义为己任,它的使命就在于惩罚那些以非人性的方式对待他人的人或集团。当今世界,各国之所以实行法治,就是对历史上各种非人道统治方式的摒弃。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最为安全和广阔的空间。可见,人性乃法律自身原有之意![1] 相反,法律如果没有人性,那是立法者的悲哀。 法律必须具有人性。社会是由人构成的,法律是关于人与人的事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定纷止争的职能。法律要想真正处理好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发挥其职能,就必须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因此,满足人的需要始终是法律追求的主题。人是法律的本源,法律的目的,而不是法律实现的手段与工具。国家制定法律,并不是为了让人们成为法律的奴仆,而是为了让人们在法律的庇护之下,更好地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霍姆斯曾说过,法律“根植于人类的心性之中……法律的最大正当性,乃在于其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契合无间”[2]。相反,法律如果一旦没有人性,就如同法西斯德国那样,人就不具有“人性”,法律也就不是法律了。“恶法非法”就是人类从法西斯德国的法律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哲理。因而有学者就直接提出人本法律观[3] 或法律人性化的观点。[4] 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本质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党所代表的在社会主义中国当家作主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其他的法律形式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都是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宪法的授权,并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5] 因而,我国绝大多数法律也是充满人性的。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对人权保障倾注了必要的关怀,如增设了无罪推定原则和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以及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等规定。1999年4月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大意义。2004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我国已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充满人性的;而警察的执法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必然且必须实行“人性化”。 二、警察人性化执法,是解决我国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部分刑事司法权力,对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已做出了突出贡献,不愧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执法缺乏人性,令人触目惊心。 1.人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部分民警始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越凶狠越正确,对管理对象越严厉越合法,因而在执法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或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事件就屡见不鲜。如未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故意设置障碍;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和申诉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本来应告知当事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原因,反而责问当事人“你知道为什么把你叫到派出所吗”?[6] 2.刑讯逼供严重。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首要工作。《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尽管都分别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部分民警对刑讯逼供依然还存在深深的眷恋,认为刑讯是逼取证据的便捷有利途径。他们为了获得证据,尽快结案,往往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如有的只准犯罪嫌疑人站而不准其坐,有的只准犯罪嫌疑人席地准站立,有的只准犯罪嫌疑人蹲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