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03(2008)01-018-08 转型期的宪法学正在进行一场“祛魅”式的研究进路转换:规范宪法学成为宪法学中的“显学”,宪法解释学被理解为宪法学的起点和终点①,宪法学的意识形态研究进路正处于颓势。如果过去我们解释宪法过多地依赖意识形态路径的话,那么今天进行的宪法学研究正展开对“武器的批判”。展开对武器的批判同样依赖批判的武器,我们用什么样的武器去批判意识形态宪法学呢?有学者主张彻底摆脱过去的价值研究进路,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将宪法学构造为科学。[1] 强调法律和道德分离,从而强调法律屏蔽意识形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当然是我们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命题就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分离,简称“分离命题”。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分离命题”能否适用于对宪法的研究? 法律规范不是自足的体系,而是我们建构的意义世界。宪法以下的法律规范可以在宪法中找到自己的价值根基——因为法律合宪,所以法律正当。宪法为部门法提供了价值供给,因此,部门法可以只谈规范而不谈价值,但宪法却不可能:它必须在法律以外的意义世界里寻找正当性根基。于宪法而言,必然存在一些规范未曾言明的超文本假定,这些超越文本的假定就成为解说宪法文本正当性的精神家园。如果我们追问,宪法为什么是最高的法律?答案绝对不是:因为宪法规定宪法是最高的法律。这个问题如果可以这样回答的话,法律体系会混乱不堪——因为每一部法律都可以规定自己是最高的法律,宪法作为高级法的地位就岌岌可危。宪法作为高级法的原因,必然是因为其满足了宪法规范外的某种评判标准,这种宪法规范外的标准可以是“神启”,也可以是道德。但“神启”在没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几乎没有解释力,而且,“神启”观念与宣称“信仰自由”的宪法规范不兼容,因此,道德就成了解释宪法正当性的普遍智识。于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分离命题”止步于对宪法的终极追问。纵览绵延至今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知识谱系,可以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分离命题”的证成路径分解为“命令说”、“纯粹法理论”、“规则说”、“制度实证主义”和“渊源论”。但无论哪一种学说,只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力图从别的角度证成宪法,就会碰到逻辑上的悖论。 一、“命令说”:无法解释宪法对主权者的约束功能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是边沁和奥斯丁一直强调的命题。“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能否证成宪法和道德的分离?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山鼻祖,将功利作为评判法律正当性的唯一根据。边沁力图使法律远离那些正义、公平等价值,他将法律的定义表述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可以定义为由一个国家内的主权者认可或采用并经宣布的命令(volition)之总和”[2] 但边沁并不这样认识宪法。他认为,主权者对人民的让步不是法律,只是主权者的自我约束。[3] 法律是规定人民如何行动的规则,宪法是规定主权者如何行动的规则。[4] 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主权者的规则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适用于主权者,给主权者规定义务;第二类适用于人民,给人民规定义务。[5] 既然宪法是主权者制定的关于主权者如何行动的规则,有什么能够阻止主权者给自己解除义务?[6] 边沁也看到了这一点,认为宪法的强制是一种道德强制。道德强制也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这种强制来自于人民,这种强制也可以产生约束力。而法律对人民的强制来自于政治强制,即一个选举出来的特定团体或个人对违法的个人实施制裁。[7] 人民对主权者的道德强制如何完成?边沁在《宪法典》中设计了一个“公意审判机构(public opinion tribunal.简称pot.)”,[8] 这个机构是一个“虚构的实体”(fictitious entity)。边沁借助“虚构的实体”、“公意审判机构”这些术语力图表达:公众可以通过对政府所为进行沟通而达成集体意见。“公意审判机构”在许多方式上类似于政府的司法部:它收集公共事件发生的证据。“公意审判机构”的判决即“公共意见”,如果主权者不服从公共意见,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是集体不服从。②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边沁提出这一命题时,目的是将法律和其他的规范分离,尤其是与道德规范分离。但边沁并不认为宪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宪法只是主权者的承诺。他也并不认为宪法和道德可以剥离,相反,宪法需要道德强制力才能实现。 奥斯丁力图“阐述法学修辞活动的语言问题的同时,提出真正意义‘法’的定义,并且,以此作为基础,说明法理学的范围,使这门学科成为纯粹的具有分析品格的‘实证科学’”。[9] 宪法的道德强制性在边沁看来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在奥斯丁看来则是令人无法容忍的“他者特征”,因此,宪法应该毫不容情地被剔除出法理学的框架。 奥斯丁的主权学说是一元论的,就是政治优势者对于政治劣势者的稳定的支配权。[10] 法律“是由主权者个人或主权者群体,向独立政治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制定的。主权者个人或群体,在这一社会中,享有最高的统治权力。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这些法是由最高统治者,向处于服从地位的个人或群体制定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