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78(2007)03-120-11 行政征用(condemnation)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基于主权原则强制实施的损害私人权益的一切合法公权力行为。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①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可见,行政征用是主权国家固有的一项权力,“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②对于征用,最重要的法律限制方式便是必须给予私人公正的补偿,可以说,补偿是征用的关键要素,是与征用相伴而生的。而以上两部法律都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何既采用适当和合理的补偿计算标准来解决目前我国在该领域的诸多现实问题,又尽可能预防国家权力的滥用,是摆在现代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拟尝试解读美国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的实际经验和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学者研究此问题提供一个借鉴。 一、与市场价值计算方法有关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公正补偿的宪法规定和《示范国家征用法》③的立法简况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公正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征作公用(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该修正案对确定正当补偿金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④被国家征用的不动产的补偿金以不动产的整体价值为基础,同时还包括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美国,最高法院通常依据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对财产所有者的损失进行评估来判定正当补偿金。公平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是美国最重要和被普遍接受的估价方式。⑤所谓公平市场价值,是指买卖双方在无强迫情况下,经验丰富、信息灵通的买方愿付给卖方之财产的价格。⑥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而言,除可获得征用部分的补偿金外,也有权获得对未征用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常被称为可分的损害赔偿金)。 影响美国征用补偿的另一部法律是《示范国家征用法》。1974年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议通过《统一国家征用法》,后被正式改为1984年的《示范法》。该法于1986年1月1日生效,到1992年9月,阿拉巴马州是惟一实际采用该法的州。《示范国家征用法》)是由于各州在国家征用方面的程序多种多样而起草的。《示范国家征用法》试图提供程序上的指导,意欲创立统一的标准,试图解决各州评估日期不一致的问题。其基本原则是把估价日期定在下面两个时期的前期:(1)原告首次交纳押金的日期;(2)开始审理补偿金数额的日期。 (二)可征用财产的范围 补偿的前提是要明确哪些财产可因征用而获得补偿。在美国,除非为宪法或限制法条款所排除,理论上讲,任何一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任何一种或是任何一种程度上的财产利益)都可以依据征用权而被征用。⑦在司法实践中,常将可获得补偿的权益分为两大类,一是非限定继承不动产权益(fee interest),二是限定继承不动产权益(或称为非限定继承不动产权益之外的权益)(1ess than fee interest)。 (1)非限定继承不动产权益。是指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对其财产的支配和无条件处分权,并且在他死亡时若无有效遗嘱便遗留给其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权益。通常,对非限定继承不动产权的征用范围包括聚集在该财产之中的所有权益,包括所有的与之相关的从属利益,即包括已见和未见利益、有形和无形利益。 (2)限定继承不动产权益。是指非限定继承不动产权益之外的权益,包括诸如:终身地产权(a life estate)(仅由受让人终身享有);指定继承权(a remainder)(在另一项地产权益期满之后生效的土地权益);归还权(a reversion)(任何留给让与人或其继承人的未来利益);可终止的非限定继承不动产权益(a determinable fee)(基于某种事件的发生而终止的非限定继承的不动产权);可能的归还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对财产利益的转让非常有限,以至这种转让行为可能会终止);地役权(an easement)(由于特殊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租赁(a leasehold)等。对于上述财产类型,一旦被征用,将依照相关法律计算其市场价值,进行有效补偿。⑧ (三)被征用财产的市场价值的评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