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14(2007)06-00012-(11) 通常,一个国家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水平总是受到该国法律发展状况的制约,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也是如此。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30年,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经济成长最快、社会进步最显著的一个时期,而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进步。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从根本上说是围绕着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82宪法的形成、解说、实施和修改进行的,当然,前者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后者发展状况的局限。以下笔者仅对这整个30年间中国大陆(或内地)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情况做些简要的介绍和评价。 一、上世纪70年代末至今中国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于西方,中国的宪法学是随着欧美和日本宪法在中国的影响的扩展而逐步出现的。早在鸦片战争之前,关于西方宪政的理念、制度、原则和概念等就已通过郭守腊(K·F·A·Gutzlaff,1803-1 851)等西方传教士所创办的刊物而传入中国。鸦片战争之后,林则徐、魏源等人在他们的作品中,也广泛传播了西方的宪政制度和宪政理念,从而促使中国近代宪法学开始了萌芽。[1]然而像宪政在旧中国不发达一样,直至1949年,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在中国几乎从来没有十分红火过。1949年前,宪法学在许多大学的课程设置中被安排在政治系讲授,而且基本是讲授欧美国家的宪法与宪政制度;宪法学者的活动也主要限于译介外国宪法著作,阐释五权宪法,以及开展中外宪法学的比较,[2]以服务于不同时期的宪法草案的形成和完善,或从反面对它进行质疑和批判。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第一个基本特点表现在内容和语言方面基本上因袭苏联宪法学。[3]其中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的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广泛影响,如他在1938年正式提出的“法”的定义,即“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合,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秩序”,[4]就被我国丝毫不差地加以沿用,其扎根之深,无人能比,以致50年代末该理论已被苏联抛弃后,我国法学界仍将它奉为“金科玉律”,对此从改革开放以来学者们编写的不少宪法学教材中的宪法定义中仍可窥见一斑。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后,国内学者即采用新的苏联宪法体系来解说1954年宪法,形成了新的、与1954年宪法相配套的宪法学讲义,研究活动也侧重对54宪法的宣传和解释。但是,由于54宪法公布生效后重大违宪事件接连不断,最终在1966年事实上整体失效,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也差不多同时完全停顿了下来。待到宪法学教学和研究重新启动,时间已经过了十余个年头,进入了上世纪70年代末。 所谓上世纪70年代末,严格地说应该是1978年。这一年,“文革”后首次招收的大学法律系本科生、研究生开始上宪法课,这可以说是宪法学教学正式恢复的标志。从1977年开始,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湖北财经学院招收了文化大革命以后第一届法律专业本科生,共招收223人。从1978年开始,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恢复招收法学本科学生,当年招生729人,稍后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的前身),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公安学院的前身)等院校恢复重建、设置法律系。至1980年,全国有14所大学恢复或重建法律专业,招生人数达到2828人。[5]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教学、研究机构开始招收宪法学硕士研究生,不久这些教学研究机构又开始招收博士生。从此中国宪法学教育掀开了新的篇章,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到上世纪末,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组织结构。 新中国宪法学发展到此时的局面,首先要归因于老一代宪法学者的艰苦努力。1949年以后的中国宪法学,与此前的中国宪法学,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根本差别。在新中国做宪法学,一开始基本上可以说是另起炉灶,尽管当时有苏联宪法学做范本。这样一种背景,加之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中国政治生活不正常,包括教学科研的权利与自由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缺乏保障,所以,要在宪法学上做出业绩,是特别艰难的。那些为新中国宪法学奠定了基础的宪法学者,有的现在已经故去,如张友渔先生、钱端升先生、龚祥瑞先生、王叔文先生、王向明先生、何华辉先生、肖蔚云先生等,有的依然健在并仍在教学科研方面不同程度地发挥着影响力,如许崇德先生、吴家麟先生、张光博先生等等。 在我国,有宪法学博士生招生资格是学术界和官方都很看重的一个标志,一个教研机构如果获准设立了博士点,就会被社会承认为一流或较高水平的教研机构。现在,我国大陆(内地)设有招收宪法学博士生的教学科研机构有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等14所;清华大学、吉林大学虽尚未设立招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但他们已经有条件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另外,还有一些暂时没有设置可以招收宪法学博士生的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点,但早已开始招收宪法学硕士生的、并且宪法学教学科研成就明显的教学科研机构还有复旦大学、首都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广东商学院等若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