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简介 意大利的司法制度源于法国。它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宪法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它与总统、议会共同构成了宪法保障机关。 法国大革命后的几十年间,意大利未曾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因为源于当时法国的政治思潮,人们认为立法权不应受任何限制。直到1820年,西西里(Sicilia)王国宪法才规定,任何公民皆有权向国会控告国王侵害宪法。① 1848年以后,意大利的宪法审判制度开始萌芽。在这一年的年初,阿尔伯特(Karl Albert)国王颁布《Regno宪章》。② 这部《宪章》构成了1861年至1945年间意大利王国宪政秩序的核心。《宪章》虽然对违宪审查制度未作规定,但是已承认法官对法规的审查权。然而,这种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即法官可以审查法规的制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立法程序。③ 这种形式的法规审查对个案有约束力,却没有一般性的约束力,即法官认为诉讼案件上所适用之法规,违背法定之立法程序,能拒绝适用该法规。至于法官的实质(内容)上的法规审查权,在当时仍不存在。④ 此外,该部《宪章》还确立了“部长弹劾”制度,亦即下议院于部长犯内乱罪或其行为危害国家之安全时,有权弹劾部长。⑤ 因为依据《宪章》第4及第67条之规定,当时的国王在政治上不负实际责任,而部长则由于附属而承担国王的责任,所以为了巩固依法行政的原则,议会运用部长弹劾制度以监督政府遵守这项原则。⑥ 二战后,出于对法西斯专政的深恶痛绝,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成为战后所有欧洲国家的共同企盼。为了起草、制定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6年意大利设立了制宪会议。制宪会议相对于新宪法具有“超立法”权。除此机构外,任何普通法律不得对宪法做出修改,更不得废除它。议会所通过的法律也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分立原则。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国家重组研究委员会对意大利宪法法院的诞生起了关键作用。该委员会委员们一致向制宪会议建议,战后的意大利应制定一部刚性宪法,宪法应赋予人民申请撤销违宪法律的权利,由一个特别设立的法院实施违宪审查。而且当人民在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宪法也应赋予其宪法诉讼权。⑦ 1947年1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制宪会议提出了包括宪法审判制度在内的宪法草案。⑧ 由于意大利法学界在理论上对宪法审判制度缺乏研究,加之立宪会议对宪法法院在宪法上的地位也一无所知,导致宪法草案中有关宪法审判制度的规定,在立宪会议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⑨ 于是,为了平衡各方意见,宪法中仅在第6章第2节“宪法的保障措施”中以寥寥4条对宪法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简要规定。 在意大利,对于宪法法院究竟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抑或立法机关的问题,分歧较大。就宪法文本来看,宪法法院未被视为司法机关而置于第四章“司法权”中,而是被放在第六章“宪法保障”专门规定中。有的学者认为,意大利宪法法院虽然是宪法机关,却不属于三权中之任何一权,只是它所行使之职权与其他三权有密切不可分之关系。⑩ 但是,意大利宪法法院于1960年的第13号判决中明确表明:宪法法院的最主要权限是违宪审查权。(11) 由于违宪审查权是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意大利宪法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它属于司法机关,只不过其地位超脱于其他司法机关,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院。意大利宪法法院独立于司法机构,部分原因是由于它行使着审查立法行为有效性的政治功能。(12) 根据意大利《宪法》第136条规定,宪法法院的唯一职能就是废黜违宪的法律,因此,宪法法院正是通过这种“消极的立法权”(13) 来制约着立法。 根据《宪法》第135条的规定,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的5名法官由议会的绝对多数产生,分别来自三个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3名、行政法院1名、审计法院1名。如果未达到绝对多数的要求,将由得票最多的当选。还有5名法官由议会两院以联席会议的形式选出,在第一轮的三次投票中须达到2/3的多数,在其后的投票中须达到3/5的多数。最后5名法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14) 这种法官任命机制起着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其目的在于尽可能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审理,保证法官具有法律专业技能和经验,使各种知识背景、文化层次和社会经验的人士得以进入宪法法院,使该法院拥有意大利其他政治制度所不具备的政治敏锐性。 意大利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保证宪法法院独立、公正审理。这些措施包括:(1)《宪法》第135条规定,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兼任律师等职业,不得参与政治党派。(2)宪法法院的法官资格要求非常苛刻。宪法法院的法官只能来源于普通法院的高级法官、大学教授或从业达20年以上的律师。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其一,只有那些最优秀和最有经验的人才才有资格成为法官;其二,这些人对其职业有着必要的尊重,可确保免受外界干扰。(15)(3)审理采取秘密审议方式。(4)除非经全体法官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废黜法官。 意大利宪法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对机关争议、权限争议的审查,对弹劾总统案的审查,对公民复决请求的审查。宪法法院采取直接审查和间接审查(附带式审查)的方式进行违宪审查。根据意大利《宪法》第127条的规定,直接审查的内容和条件是:共和国政府,当其认为某一大区法律超越了其职权时,可在其公开发表后60日内向宪法法院提起有关合宪性问题的诉讼;大区,若其认为国家或另一大区的法律或某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侵犯其职权,可在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公开发表后60日内向宪法法院提起有关合宪性问题的诉讼。对于间接审查,又被称为“附带性”审查,即法律的合宪性问题来自普通的司法审理程序,由这些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提交至宪法法院。当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普通法官若发现有违宪嫌疑,他应将此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和部长委员会主席(或在涉及地方性法律时,告知地方首脑)以及议会两院的议长或地方议会议长。然后,将合宪性审查的申请提交至宪法法院书记官室,受理情况将在中央法律公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