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7)10-0016-09 当前,政府在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以下简称维稳)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以下简称维权)方面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偏向,抓维稳精心部署,谈维权空洞乏力。由于政府在思想认识和工作部署上的偏颇,社会上因维权而影响维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还出现了维稳与维权的对立。笔者认为,随着公民权利的进一步觉醒,未来的公民维权行动将会涉及面更广、规模更大。公民与政府都是社会稳定的受益者,公民维权失当客观上会成为社会稳定的破坏力量,政府维稳失当也会破坏公民维权。公民要维权,政府怎么办?从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委托这一理论基点出发,应当认清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是统一的。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抓起,指导公民正确维护合法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督,是政府成为侵权人的原因之一,政府指导公民正确维权是高难度的操作,更要置于人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 一、指导公民正确维权是政府的责任 众所周知,权利是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可以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权力是在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政府的公权力来自公民私权利的委托,是必须受到严格限制的。但是,是否可以认为,因为“稳定压倒一切”,只要政府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权力的运作就可以不受限制了呢?回答无疑是否定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稳定压倒一切”的原意是说,我国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依法而为,不能用稳定压倒法治。公民的权利在具体行使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扩张等现象,此时,政府的职责是引导、指导、规范权利的正确行使,而不是以权力的滥用来遏制权利的扩张。 (一)谨防在维护社会稳定名义下的权力滥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毫无疑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力也属于人民。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实现来达到社会的稳定,这对长期处于执政状态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至关重要,也是实现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和政府不能把人民群众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对象,而必须真心诚意地从内心确认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力量,紧紧地依靠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公民对社会稳定的维护主要是通过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抗争(即维权行为)和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时的见义勇为而实现的。我们不能苛求民众代替各级党委和政府去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只能要求公民在维权和见义勇为的时候不要影响社会稳定。那么,政府首先要检查的是自己以往的作为是否正确;其次,要检查自身有没有承担起指导公民正确维护合法权利的职责。 在政府工作中,如何处理对上级机关负责和对全体选民负责的关系是经常遇到的难题。“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应当是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的内心确认和行为准则。一般而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工作的检查较多地侧重于政治稳定、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等宏观方面。但是,不能就此把维护社会稳定理解为对上级机关负责。抓社会稳定,必须解决“怎么抓”和“靠什么抓”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起点、抓手和归宿都应当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把社会稳定的起点定位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这样的社会稳定才是老百姓看得见的社会稳定;把社会稳定的抓手置于公民权利的不受侵犯,这样的社会稳定才是老百姓信得过的社会稳定;把社会稳定落实于公民权利的实现,这样的社会稳定才是老百姓享受得到的社会稳定。政府确实应当拥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力,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力也可能导致腐败,当前必须加强监督,谨防在维护社会稳定名义下的权力滥用。 一般而言,维权行为总是针对侵权者的。诱发公民维权的侵权者基本上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三类。公民维权的难点是抵御来自政府的侵害。如果各级政府能够依法指导公民维权,及时予以权利救济,民众的怨气也会较快化解;但是,如果压制、放任、误导公民维权行为,其可能出现的则是非理性的冲动。当侵权者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只要政府没有袒护、庇护侵权者的行为,维权行为对政府的压力是非直接的;如果政府曾经偏袒侵权者或者自身存在侵权行为,维权行为将会直接针对政府及其官员。总之,当公民维权行为开始出现以后,政府的行为选择极为重要。以下三种模式是政府面对公民维权时必择其一的:第一,真心诚意地欢迎公民维权,尽心竭力地引导公民维权依法、理性、有序地进行;第二,在内心厌烦公民维权,希望国家能够立法减少乃至取消公民维权之权,但是,限于客观情况又不敢把这些不合时宜的话说出来;第三,因为公民维权将会改变其既得利益,所以对公民维权百般压制,或以维稳的名义使公民维权半途而废。 (二)政府应当积极指导公民正确维权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黄金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即使凸显的矛盾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政府也应当承担起指导公民正确维护合法权利的责任。责任的本意是做本分以内应该做的事情。政府总不应该把指导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利视为“分外”之事。既然政府知晓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尤其是对政府官员的普及)在整体上处于较低水平,面对公民维权积极性的高涨而不加指导的做法是有违对人民负责的宗旨的。客观地说,公民维权行为的出现大多与政府的行政不作为、滥作为有关。政府从提高执政能力的大局出发,更应当积极支持、指导公民正确维权,而不是持消极态度。当前,政府面对公民维权持消极态度的较为多见,相当一部分政府正在为“怎么积极”而犯愁。其实,政府积极支持公民维权应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政府应当明确提出“公民的权利,我们共同维护、依法维护、有序维护”的准则。政府不能把自己放在公民维权的对立面上,压制民意、制造民怨、导致民怒。二是主动调整自己与民众的关系。在立法上,积极为公民维权提供制度支撑,呼吁公益诉讼从理论探讨变为实际操作,以党政负责人“下访”、“包案”等方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坚持不懈地指导公民正确维权。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因为民众指责政府有侵权失职行为而持有对立情绪,“看你能把我怎么样”,政府确有过错的要坦诚地赔礼道歉、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有误会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公民行为情绪化时更要做好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冷静地予以教育劝导。以上三个方面最关键的是政府站在什么位置上,政府是与维权的公民站在同一条战壕呢,还是站在维权者背后张网以待?这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治理理论认为,在高风险的现代社会,“科层制的单向或纵向责任机制必须被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公共责任所替代”。“所谓的复合公共责任,就是多重公共责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是社会主体行动的根本激励机制;二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也要对其他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① 构建复合公共责任是风险社会下人类共同生存的必然要求,在共产党执掌政权的条件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比其他社会主体更多地承担复合公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