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约在缔结阶段经历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互为意思表示的过程,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邀请、要约以及承诺等诸步骤,如果能够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使行政契约成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恰当履行契约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仍可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来弥补。相反,如行政契约因一方当事人之过错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对方当事人即使蒙受损失,也断无追究违约责任之可能。部分情形或可通过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来填补损害,但多数情形却束手无策。然而,于此情形下,若遭受之损失系因信赖行政契约有效成立而发生时,法律不应坐视不理,必须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制上有所谓“授益行政处分废弃时的信赖保护”制度①,私法上有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于此情形正有用武之地。行政法理论和私法契约之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对我们建构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有启发,笔者在此即予以借鉴并加以发展、充实,探讨行政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及其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契约义务,导致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的发生,造成缔约对方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②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主要用于解决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者恶意而使将要缔结的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的赔偿问题。 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但公法与私法并非绝对对立,诚实信用原则也并非为私法所特有,而是基于公法私法所共同的法之理想所形成的一般法律原理。目前随着公法学家的努力和对私法的借鉴,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行政法领域中,作为公法特别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和韩国《行政程序法》中都有规定。信赖保护原则即为诚实信用原则于行政法律中的重要运用,在行政法中最能够直接体现诚信原则的就是信赖保护原则。③“法律应以社会之理想,以爱人如爱己之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④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原则之一,可应用于一切行政领域,⑤ 甚至在行政法上具有宪法位阶的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是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契约缔结阶段的具体体现,它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自缔约时起即有法定的诚信义务附随而生,尤其是必须确保各自在缔约阶段之意思表示的真实有效,否则即是对信赖关系的破坏和对先契约义务的违反。⑥ 缔约参加人基于对缔约对方的信任而参加缔约,若由于一方的错误行为致使契约不能成立或无效,则当然应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起源于私法契约制度,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应用于行政契约,必然与私法契约具有共通之内容,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可以借鉴于行政契约制度中。但行政契约除具备契约性之外,还因其主要目的是执行公务、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目标,从而具有行政性的特点,还需受到行政法的调整。不过,受到行政法律规范规制的行政契约,其缔约过失责任既有别于传统的行政侵权责任,也非行政契约的违约责任,而应成为行政法上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正因为行政契约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行政性,对行政契约附随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与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既有相似的一面又有自身的特点,⑦ 表现在: 1.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私法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为具有平等地位的私法主体。而行政契约的主体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行政相对人。⑧ 其中,行政主体是以追求公共管理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相对人则以私益为缔约之直接目的。在行政契约关系中,行政主体居于主导性地位,这显然有别于私法契约主体之私法性质。尽管行政主体也可能参加私法契约成为私法契约的主体,但此种情况下之身份已与私法主体无异。需要说明的是,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行政法,其本意是强调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某种行为、承诺等具有一定可预见性的活动之后,不得随意改变,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的信赖利益加以保护,否则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⑨ 但在行政契约中,信赖利益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代表的私人利益,也包括行政主体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受保护的主体,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也包括作为行政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这是因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是行政契约法律关系的主体,虽然主体之间地位并非完全对等,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公权,行政相对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但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在总体上是平衡的。行政相对人信赖行政主体的公信力,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公正的行为;反之,行政主体信赖相对人的缔约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行政主体或相对人因缔约阶段之互为意思表示而互生信赖,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因信赖“行政”而受保护,双方也可以因信赖“约定”而受保护。⑩ 总而言之,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旨在于使得双方当事人因信赖契约之有效成立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应当为维护双方的信赖利益提供保护。 2.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