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07)05-0087-06 一、后改革时代的利益分化与社会断裂 考察过去三十年的中国政治话语,“改革”恐怕是高居榜首的。国人从上层政治精英至平民百姓都赋予改革特别的意义,寄予了深厚期待,改革的实践也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给国民带来了实惠、机遇和希望,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与支持。然而,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改革从普惠时代进入了利益分割的阶段,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社会分化加剧甚至出现断裂,社会矛盾和冲突深化。面对困顿的社会景况,有学者提出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策略转变为“以制度建设为中心”。也许,说中国目前的中心工作乃是社会公正及其制度安排而非经济发展有点言过其实,但说当下中国既要继续把蛋糕做大又得把蛋糕切好,发展与公平并重恐怕多少蕴涵了不少真理的颗粒。事实上,改革是个恒久的过程,永无止境。问题在于改革的目标、策略、时机、手段与路径如何。单纯的改革口号已经失去了以往的感召力、向心力和凝聚力,后改革时代要求对社会的发展采取新思维。反思我国的改革实践与路径将为深化改革提供思路。本文拟从宪政建构的角度考察我国当下的社会景况,希望在分化与断裂的社会中寻求民主,重建共识。 中国政府和社会在建构公平的分配机理和制度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相当成就。然而,由于改革的复杂性、制度的缺失和措施的乏力,贫富差距不仅出现而且持续扩大,引发了各种争议、问题乃至冲突。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中国的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2007年8月8日,亚洲开发银行发表了《减少不平等,中国需要具有包容性的增长》的新闻稿并公布了《亚洲的分配不均》的研究报告,在22个纳入亚行研究范围的国家中,中国勇夺贫富差距之冠,2004年中国基尼系数的数值是0.4725,仅比尼泊尔的0.4730低微小,远远高于印度、韩国、台湾,已达到拉丁美洲的平均水平。有学者不无忧虑地指出,改革的共识在破裂,动力在丧失,而且社会群体结构已经产生深深的裂痕,政府宏观政策也往往进退失据。① 改革的过程是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因此,也是博弈的动态过程,要让所有人在改革中获益是极其困难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让一些群体或公民为改革买单就是正当的。改革必须扩大受益面,减少乃至杜绝受损面,或者使受损者得到适当补偿,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权和人格尊严,为社会稳定奠定民意基础。按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阐述的差别原则,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在改革中出现了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分配不公等现象,社会阶层出现再生产和凝固化的趋势。社会各个阶级、阶层之间的流动渠道阻塞,社会出现断裂。诚如清华大学社会学家孙立平在《断裂》一书中所言,断裂社会的实质,是几个时代的成分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人们正在不断地基于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成为不同的群体(以贫富划分为表征),并且这种身份、地位在不断地凝固化、固定化和再生产乃至制度化了。穷人和富人、城市市民和农村农民(工)几乎生活在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之中,而且这两个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互相封闭,社会流动的渠道因为制度性的障碍比如户籍制度而不畅通。经济的改革、利益的分化与社会的断裂亟需宪政转轨。 二、在分化与断裂的社会中寻求民主 社会的断裂导致社会的失序,各种源于政府或民间的暴力增多,犯罪、腐败蔓延,给政治秩序、宪法体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从宪法的角度而论,社会失衡带来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问题,如平等代表权、生存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休息权等的保护不力或缺失;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不尽合理,监督不到位,腐败蔓延,地方保护主义,干群关系紧张;宪法自身的问题,建国以来我国除了《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宪法性文件以外,正式颁布了四部宪法,而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已修改了四次,表明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适应性不足,也反映了立宪内容的缺憾和立宪技术的粗糙,尤其是凸现了宪法自我防护机制的严重缺失。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下中国社会的某些现象包括宪法的尴尬,一定程度上与民主的缺失有关。民主政治是宪法产生的一大推动力,而宪法的规制也使得民主得到了合法化与正当化。有民主不等于有宪政,但无民主肯定无宪政。民主作为宪政的一个基本要素与原则,是宪政制度的基本标志。不平等与权利的失衡、民主的缺乏密切关联。印度裔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以自由看待发展》两书中指出,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而更多是一种权利分配不均,即对人们权利的剥夺。研究表明,民主并不必然带来平等,但民主国家的不平等程度相对权威主义国家或者君主制国家要小。“民主和政治权利的运作甚至能够有助于防止饥荒或其他经济灾难。权威主义统治者,他们自己绝不会受到饥荒(或其他类似的经济灾难)的影响,因而他们通常缺少采取及时的防范措施的动力。与此相反,民主政府需要赢得选举并面对公共批评,从而有较强的积极性来采取措施,防止饥荒或其他类似的灾难。毫不奇怪,饥荒在世界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在有效运行的民主体制中,不管是经济富裕的国家(如当代的西欧或北美),还是相对贫穷的国家(如独立后的印度、博茨瓦纳或津巴布韦)。”“从来没有任何重大饥荒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发生,不管它是多么贫困。这是因为如果政府致力于防止饥荒的话,饥荒是极其容易防止的,而在有选举和自由媒体的民主体制中,政府有强烈的政治激励因素去防止饥荒。”② 政府的反应总是来自于对政府的压力,而不能仰赖统治者的仁慈或道德,须知,“总统是靠不住的”。 宪法是社会共同体成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妥协与合意的结果。社会的断裂,矛盾的增加和强化,无疑是对宪法正当性的挑战。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两极分化的趋势表明了平等权、生存权等宪法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而腐败则表明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或分配,监督机制的缺失或无力。社会的断裂是对原有宪法秩序的否定或偏离,表明宪法本身需要重新塑造,宪政体制需要调整和创新。利益分配的游戏规则需要新的调试。宪法就是为政治活动提供游戏规则的“总契约”,即罗尔斯所言:“一部正义的宪法为行政公职和权力建立了一种公平竞争的形式”。③ 尽管存在缺憾,“一种正义的宪法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④ 而政治就是“运用权力的政府机构根据一套规则以决定谁得到好处及谁支付社会代价的系统化过程。”⑤ 面对社会的断裂与矛盾的加剧,有必要对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予以反思和调整,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奠定良好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