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355(2007)05-0104-05 对战后西方各国能够长期保持社会相对稳定的原因分析,比较流行的解释模式是美国学者亨廷顿的“变化——秩序”理论。按照亨廷顿的说法,现代性与稳定性紧密相连,较现代化的社会一般比不太现代化的社会更稳定。一个现代化水平很高的社会,“政治上一定是较为稳定和安宁的”[1]。以此观点,西方社会的稳定,自然是由于西方国家在战后迅速完成了现代化,社会结构、功能在新的基础上达到了高度整合。另一种有影响的解释是“经济基础”论。其基本观点是,战后西方社会之所以越来越趋向稳定,根本原因在于西方各国以新科技革命为主导,在1950~60年代经历了一个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实力迅速增强,从而为社会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基础。这两种分析都有自身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明显不足,前者忽视了统治者的主观努力,后者缺乏对非经济因素的分析,难免陷入决定论的误区。实际上,社会运行能否保持持续的稳定状态所牵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也不会是一个纯粹客观的过程。战后西方各国能够长期维持社会稳定,除了经济发展这一必要前提之外,在价值认同、结构平衡、秩序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努力,从而形成了支撑社会持续稳定运行的系统机制。 一、意识形态整合:不断强化社会共享的信仰和价值观念体系 意识形态和价值认同是社会稳定机制的深层次因素。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有一个经典的理论,即意识形态同政治上层建筑一样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对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既可能是正向的促进作用(同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可能是反向的束缚或阻碍作用(不适应发展的要求)。那么,意识形态同秩序和稳定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西方学者多倾向于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意识形态对既有统治秩序起着维护作用。“尽管在有些情况下意识形态起着颠覆的作用,但它们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特定的既定秩序。”[2]美国经济学家诺斯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分析了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他指出,个人并非时时处处都是经济人,个人行为也有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时候,有时候人们会自觉遵守社会规则。原因何在呢?诺斯认为,对这些个人行为的解释来自非经济的理由,其中一个方面就是意识形态、道德对个人行为的约束。维持一个现有秩序需要确立其合理性,一旦使人们确信现存秩序的合理性,人们就会自觉遵守和维护它[3]。意识形态影响和价值认同不同于外在的强力控制,而是通过对人的内心和精神的深刻影响达到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这种表面上具有“软性”特征的影响力,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所起的作用,常常是具有“刚性”特征的外部强力控制系统所难以企及的。正因为如此,借助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整合功能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成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在近代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从文艺复兴经宗教改革到启蒙运动,逐步确立起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民主、宪政、法治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到当代,这些观念事实上已经植入大多数西方人的灵魂深处,成为不可动摇的信仰,并强烈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毋庸否认,这些基本观念和信仰,在本质上都不可能不带有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色彩,之所以能够被社会和大众所认同和接受,就在于统治者在意识形态整合过程中,使这些观念以超越于阶级和政党的抽象的普遍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通过不断的强化使之成为社会共享的价值和信仰体系。而现存的社会则被反复描绘为这一整套观念和价值体系最好的实现。于是,现实的社会和统治秩序便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得到维护,乃至于要动摇和摧毁现存秩序,首先便得来一场“文化”的革命,摧毁既有观念和意识形态对人们精神的统治。对此,西方共产党的思想先驱葛兰西早就提出了深刻的洞见。他指出,资本主义制度的统治不只是简单地通过强制来实现,而是细微地通过观念的霸权来实现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慢慢地普及化为一般公民的常识。权力不只是粗暴的法律或有形的强制,而是对语言、道德、文化和常识的控制。大众由于观念控制的内化而受到压制和同化。在当代西方国家,对大多数公众来说,可以不满、反对甚至推翻政府,但现存制度应该得到维护,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这个制度体现了他们所接受和认同(通过不断灌输和教化)的价值观念,没有必要去推翻它。对执政党和政府来说,政策也可以必然会有所不同,但几乎都非常谨慎地避免去触动或挑战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观念,否则就有下台或者被推翻的危险。 不同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会有所不同。但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言,重视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整合功能,不断强化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和认可的共享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从而使人们在内在观念的支配下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对任何社会、国家和执政党来说都是适用的。 二、社会关系和结构调整:促进和保持社会运行协调平衡 社会关系协调、结构平衡,是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一旦结构失衡,社会关系处于紧张和冲突之中,就很容易引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断调整社会关系和结构,促进和保持社会运行的协调和平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一)国家、社会、公民关系的调整 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关系。近现代西方思想,无论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研究,无不把三者间的关系作为一个基本的分析视角。如何有效调节和整合三者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对这一关系进行了重构,不同国家的具体做法有所差异,比较一致和共同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扩大和加强公民权利保障。主要通过宪法规定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同时通过普通立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实际保障。例如《意大利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在战前仅有9条,战后则多达42条。其他西方国家的情况也与此类似。这是战后西方国家重构公民与国家关系最重要的举措。扩大和保障公民权利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权利的充分享有可以大大增加公民对国家和现行社会制度的认同,减少对抗;另一方面,公民权利的扩大可以对政治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防止政府恣意妄为,减少因政府的决策失误引发社会动荡的风险。第二,严格规范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在西方国家,各国政府的权力有大有小,总的来看相对于战前而言政府权力并没有削减的迹象,但对权力的规范则大大加强了,包括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的方式、应承担的责任、对权力的监督程序等等,都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以至于任何政党在台上执政都必须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政府权力。政府乃至整个国家权力规范有序地运行,是社会和公民的要求,是社会制约国家的表现,而政治权力的规范有序,又为整个社会稳定而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前提。第三,大力扩展第三领域。在当代,尤其是19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第三领域(部门)迅速扩展。第三领域即介于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领域或部门,主要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的民间社团、利益代表机构以及社区组织等。第三领域的兴起成为国家与社会张力的缓冲地带,对沟通国家与公民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第三领域中的某些非政府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可以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必要延伸和补充;另一方面,各种利益代表机构和组织可以把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集中而有序地向政府表达,既利于公民的有序参与,又使政府更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愿望。尤其是,第三领域对加强公民社会自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我调整和社会秩序的自我维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