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由于能结合企业的市场优势和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研究能力,产学研合作创新受到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乃至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相继颁布了《史蒂森—怀特勒创新法》和《贝赫—多尔法》,以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发展。硅谷的崛起就是美国产学研合作创新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例证。 产学研合作也存在很多障碍,最突出的就是知识产权纠纷。例如,如何界定以知识产权(专利等)为表现形式的合作成果的权属问题?如何分享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等等。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纠纷?应当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 较多的研究者把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归结为企业和大学两类组织的不同目标及文化。Van Dierdonck和Debackere指出,企业与大学合作中存在三类障碍:文化障碍(相互不理解)、制度障碍(不清晰的合同和政策)、运营障碍(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Ditzel认为,作为研究机构的大学追求学术上的成就,大学教员有很强的激励去发表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而企业却恰恰相反,他们希望尽可能长时间地维持对新技术的专有权,以此来攫取超额利润[2]。考虑到这一点,企业在与大学合作时,往往会签订相关的合同来确保大学保守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而这又反过来会影响大学参与的积极性,由此就会产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Fassin认为,大学关注新的发明和知识的进步,而企业更关注新技术的应用,关注如何增加价值,更重视财务上的回报;大学对技术知识往往更注重长期的获取,而企业相对注重短期的利用[3]。以上这些不同很容易造成合作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为了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Das和Teng指出,合作一方要对另一方有足够的信心,并进一步说明这种信心来自于两个方面:信任和控制[4]。对参与合作的大学和企业而言,互相理解也非常重要,不仅要理解另一方的政策和实践,还要了解对方在经济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此外,合作双方在地理上的接近,知识产权、专利以及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也被认为有利于企业和高校间的知识转移[5]。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研究较少,大部分学者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产学研合作的障碍。归纳起来,这些障碍包括:由于缺乏信息、科技成果不成熟等造成企业难以从合作中获得研究成果,对技术创新存在认识上的差异、目标和职责差异,技术需求与供给不匹配,利益分配不合理,信息不对称和沟通困难,合作形式单一,资金不足,协调不利,文化存在差异,环境支持度低(如风险投资和中介服务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等等[6-7]。 我国企业目前在产学研合作中面对的知识产权纠纷程度如何?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纠纷?潜在的解决途径何在?这些问题在目前的研究文献中尚难以找到答案,同时也是我们从事这项实证研究的动因所在。 本研究所关注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障碍,主要是指在合作中,作为合作方的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对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由于在认识上偏差,而产生的纠纷。纠纷主要出现在以下方面:知识产权归属、技术内容是否完全、技术价值的大小和利益分配等。 2 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障碍及相关假设 在增强组织的信息吸纳能力、环境适应能力以及使组织更具创新性方面,组织结构扮演着重要角色[8]。Burns和Stalker[9]把组织分成两种基本类型:“机械”组织和“有机”组织。与机械组织相比,有机组织更加灵活,更容易接受外部新技术。由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企业的组织结构越灵活,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 有效的交流有利于技术转移,有助于合作各方明确合作目标和预期,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适应环境变化,促进相互了解,减少不确定性[10]。技术和知识的转移实际上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合作双方接触得越频繁,技术和知识的扩散效果会越好。由此,我们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2: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中的交流沟通机制越完善,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 有限理性使得合作双方在初始合同中无法就资产在未来所有或然情况下如何被使用做出详尽具体的规定[11]。由于任何契约都具有不完备性,因此实践者通常将目标定位于寻找一个相对完备的契约,以降低交易中面临的环境及行为风险。由此,我们提出第三个假设: 假设3:合作契约规定的越详细,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 长期合作关系会使合作双方具有一种双向自动控制对方的能力[12]。Caloghirou,Kastelli等通过对42个国家6300个合作研究风险企业(RJV)的调查,发现大学更倾向于参加规模更大(如更多的参与者)和持续时间更长的合作研究项目[13]。Hall,Link和Scott通过对先进技术项目的实证研究,发现合作项目持续的时间从平均3.17年延长到3.67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就降低11.5%[14]。由此,我们提出第四个假设: 假设4: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持续的时间越长,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