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基米德有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在我国成立初期,由于学习前苏联的做法,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相对独立的科技系统和经济系统,形成了两条平行线,导致经济与科技在根子上的相互脱节。虽然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科研力量的主体已经进入国民经济主战场,但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体制问题,深层次的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机制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 如何将产学研中脱节的机制联系起来,使之形成有机互动,技术转移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何为技术转移寻找到阿基米德支点?促进技术的转移和应用,促进技术,是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中非常重要、非常迫切的一项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技术转移如何连接创新、创业、创投?国内外技术转移发展现状如何?政府如何在技术转移中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企业如何依靠技术转移成为创新的主体?就以上问题,我们分别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部副部长李志军、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科技部研究中心产业部部长高志前、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和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主任牛近明,请他们为我们分析我国技术转移中,大家最为关注的一些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部副部长、研究员李志军—— 政府应发挥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作用 政府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完善市场制度和环境 技术转移是一个复杂的经济过程,它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技术转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需要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良好的商业环境。一些技术转移项目之所以不成功,原因之一就是交易双方没有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以为拿到一个项目,买了一个技术就能赚钱,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儿。 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还有很多事情要做。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公平竞争、讲究诚信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尚未建立起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产生和转移的法制环境。整个社会缺乏创新的文化氛围,培育创新人才和创新精神,尊重个性、恪守诚信、公平竞争、激励探索、提倡冒尖、宽容失败的良好的创新文化和创新环境还没有形成。 二、制定实施促进技术转移的政策 技术转移涉及的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主要包括:技术产权归属、分配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进出口政策、军民双向技术转移及大学和科研院所等等。 在激励政策方面,西方国家普遍的做法是下放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国家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成果归完成单位所有。比如,美国拜杜法案,美国规定政府的研究成果是归完成单位所有。西方国家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其原因是考虑国家大包大揽技术转移的效果并不好,所以通过权利下放来提高完成单位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转移。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允许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成果的收入,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得到好处。而在一些研究性的大学,都有专门的技术办公室,但本身不做企业。 近年来,高校热衷于办企业。高校办企业的初衷,一是为了加快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可以创造利润为大学提供科研经费。但从实践看,却有些事与愿违。大学的任务就是踏踏实实搞教学和科研,高校办企业弊大于利。 多年来,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活动,存在着单纯的技术导向倾向,注重技术参数、指标的先进性,但对市场需求和规律缺乏把握,其成果往往不具有市场能力。有些科研院所转制后科技活动的规模和水平出现较大下滑,短期行为严重,主要精力搞一些“短平快”的项目,忽视对基础性、共性技术的研究,影响发展后劲。 三、组织和提供专业的服务 技术转移需要法律、信息和咨询评估、融资方面的很多服务,以提高技术转移的效果和效率,降低市场的成本。目前,我国创新服务行业规模小、功能单一、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从法制建设到机构建设等还非常不足,造成技术成果转移、应用的渠道不畅通,转化率低。特别是,我国技术商品的质量和信誉不高,影响了转移的效果。 在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转移都是指的专利的转移,是专利的技术,是发明的技术,我国是计划经济条件使用“科技成果”的观念,这些成果很难去判断创新性,也很难判断它是不是有创新,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所以成熟的程度是比较低的。即使是已经得到专利的成果,那么由于研究开发投入的不足,成果成熟的程度也还是值得怀疑。 在技术转移方面,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当以风险投资方式转化技术成果时,这些问题通过风险投资公司的专业能力、以及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的契约来得到解决。但以技术交易的方式转化成果时,缺少能使供需双方都感到放心的可靠方式方法,即使交易成功,也难免因转化失败而使某一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对于这些问题,政府应该通过转变观念、创新制度、建立机制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