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治理模式的选择包括治理结构的设计与治理机制的确定。本文以AVS联盟作为具体研究对象,首先分析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契约型治理结构,从交易成本理论、资源依存理论与社会网络理论等角度系统地分析和解释技术标准联盟选择契约型治理结构的优越性。然后分析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治理机制,包括谈判协商机制、决策机制、声誉信任机制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
图1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 Fig.1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echnology standard alliance 技术标准管理机构设置因技术复杂程度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AVS工作组是AVS的管理机构。如图2所示,AVS工作组采用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批准任命。工作组组长所在单位为本工作组挂靠单位。工作组设秘书长一人,由组长任命,负责工作组的日常组织工作。设联络员一至两名,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任命,负责工作组与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会员指派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的专业人员称为工作组成员。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题组,包括需求组、系统组、视频组等9个专题组。每个专题组设一名专题组组长,专题组长来自工作组成员,由工作组组长任免。工作组组长、工作组秘书长、工作组联络员、以及专题组组长一起组成总体组。
图2 AVS管理机构 Fig.2 AVS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2.2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的上述治理结构分析表明技术标准联盟实质上是一系列许可协议的集合体[7],联盟各企业通过谈判达成专利的许可协议,各企业仍然保持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各企业的独立性较强,不存在股权参与,他们之间仅仅是由许可协议而连接的一种契约关系,因此技术标准联盟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型联盟,其治理结构是契约型治理结构。 技术标准联盟是介于市场和科层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型治理结构,而契约型联盟在组织频谱中又接近于市场交易,所以技术标准联盟本质上是一种准市场式(quasimarket)的契约型联盟[8]。但是为什么契约型治理结构成为技术标准联盟的现实选择?也就是说影响技术标准联盟治理结构选择的因素有哪些?如表1所示,运用交易成本理论、资源依存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系统分析和解释这个问题。AVS联盟也是基于交易成本节约、资源价值整合和社会关系的角度选择契约型治理结构。AVS专利池的“一站式”许可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种交易成本,AVS专利池中各项专利的互补性、不可替代性和专有性保证联盟价值的创造,AVS联盟各成员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产业中的不确定性等使得契约型治理结构成为AVS联盟的较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