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引论 公共契约中的“秘密条款”是一个矛盾(contradictio in adiecto.[语词矛盾])。它们否定的正是因其缘故才被创造出来的公共本身。因此,当康德在其简短而又富有原创性的著作《论永久和平》中宣称一个秘密条款时,其反讽是显而易见的。当我们读到这个条款的内容应当是什么时,其反讽就变成辛辣的挖苦。我们读到,首先,这个秘密增加的条款应当是公共地“被口授的”。其次,这个条款有,作为其唯一目标和目的,哲学家在其公开陈述和言论自由方面不受阻碍或限制。而且,应当只有一个这种条款,这个惟一的条款应当是由于伊曼努尔·康德在这里、在《论永久和平》中才变成公开的(公共的)。这是显而易见的,于是,当康德把这个条款作为“秘密的”加以详细说明时,他就是嘲笑王室和内阁的政治,正如他在其序言评论的clausula saluationa[保险条款]中所做的那样。 这一点在他后来为使所说条款变成秘密的辩护中变得确定无疑:康德声称,如果政府应当在外交政策事务方面咨询它们的臣民,这就可能损害它们在国外的地位形象。因此,人们应当首先秘密地缔结有关只能公共地实现的事务的协议。因此,康德说,国家可以“只秘密地……请求”它的公民来“公开地谈论发动战争和维持和平的一般准则”。然而在几行之后我们读到,这一点“并不要求任何特殊的协议”,因为它已经一致于“人类理性”的一般法则。这个被公开宣布的是一个秘密的公开东西,就由此表明不是别的、只是一种道德的和法律的必然性。 我们在解读这个“秘密条款”时有这样一个印象:康德正在打趣。他向“见不得光的政治”表明它自己的“两面的伪善”(《康德全集》第8卷,第386页),而当他这样做时,他却使用着政治在企图欺骗他人时所使用的同一种诡辩。这种反讽的诡计,当然是意图影响欺骗的对立面:即普遍启蒙。整篇文献的形式和风格具有一个政治启蒙家的精妙辩论的典型特征。作者在1794年10月至1797年底遭到官方的审查,基本上由此而磨砺出来的写作修辞,在这里服务于对人权的机智辩护。因而,康德以这样一种讽刺来表现的这件事情就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哲学家关于公共和平的可能性之条件的准则应当被那些做好战争准备的国家引为劝告。”(《康德全集》第8卷,第368页) 一、所谓哲学特权 乍看起来,人们可能认为,康德在这里正是回复到一种古老的罗马制度,亦即,最后开战前按照仪式规定的反思时期。在古罗马,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决定权不仅掌握在元老院,而且也总是掌握在那些解释鸟的飞翔的祭司手中。只有当一个独立于政治的实例同意之后,部队才被准许进军。甚至在早期罗马国王统治时代,拿起武器之前有30天反思和考虑的时间。祭司团(它也决定国家条约)考虑一场给定的战争将会以何种方式来宣战。在早期时代,预言师在接受庞培的任命之后,应当提出建议,谁必须履行这项“为了荣誉和作为公共服务”的职责。经过一段时间考虑之后,人民随后在战争与和平的事情上具有最终决定权。罗马共和国也保留了这种安排。在共和派思想家如西塞罗眼中(《论共和国》第2卷,第17节),祭司团是一个为了人民利益的制度。因此,西塞罗在谈到庞培时说:他“创造了关于战争应当如何宣战的法律。这个法律本身以最大程度的正义被确立起来、而且得到祭司团法律的确认,按照这个法律,每一个未经公开宣告和宣布的战争都会受到人法和神法的轻蔑。因此你们看到,我们的国王们已经多么明智地承认,应当为人民提供一定的权利。” “为人民提供权利”——恰恰这才是康德的秘密条款的目标。在其中,哲学家的劝告取代了罗马的占卜师和预言师。但不是以一个被选举出来的委员会的形式,不是通过一个为哲学家而保留的机构!哲学家没有被任命国家官职以便提出他们关于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劝告。对于康德来说,哲学家总是被允许公开地写作和说话,国家没有使这变得困难,就足够了。因此,国家应当“默然地”允许公共话语,而且通过这种默然的方式,某种秘密事实上可以被觉察。但是因为国家不能“默然地”表明它将这种权利只授予哲学家,它就被迫将它授予一切人。因为哲学家在这里正如在康德哲学中其他地方一样,只是“我们每个人于其中都有一个声音的一般人类理性”的倡导者。“自由地和公开地”说话的权利,这种看起来似乎是康德只代表哲学家而要求的权利,在其他地方显然不局限于任何一个职业阶级:“属于这种[使用知性的]自由的还有另一个,亦即,让一个人的思想和怀疑接受公共的检查、却并不因此之故而被诽谤为一个不守规矩的和危险的公民之自由。这就是人类理性的原初权利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人类理性所认识的法官没有别的、只有我们每个人于其中都有一个声音的一般人类理性。”(《纯粹理性批判》B780) 这个“秘密地”宣布的准则的反讽的一部分是,康德在这里只说到哲学家。事实上,他真正的含义包括一切有能力对他们的理性做公共使用的人。从法律上讲,对条约的整个这个增加条款都否定它自身,因而,从事实上讲,一切其他人的言论自由仍然是作为它的结果。当我们从它的后果这个清楚的视角来考虑这段文字时,我们发现,康德正在为哲学家要求某种每个人都有权利主张的东西。如果这个权利主张被授予哲学家,那么其他每个人也能够实现他们对它的权利主张。因为毕竟,人们不能防止任何人公开地表达他认为是一种合理的或有理的意见的东西。然而,在那些通常被认为合理的意见中,什么意见是真正合理的,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公共争论来解决。因此显然,“秘密条款”既不是为哲学要求一种建议权,也不是为哲学要求一种特殊的否决权。它所强烈要求和坚决需要的是所有那些有能力公开表达他们自己意见的人的言论自由。 由此显而易见,哲学家不会享有在政策问题上提出建议和劝告的任何特殊职务。哲学家并不要求某种对于公共职务的特殊义务或任命,因为他们无论如何都会“出于他们的自愿而这样做”,“只要人们不禁止他们这样做”(《康德全集》第8卷,第369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哲学家没有一种确定的、明确的责任。因为当哲学家恳求这种“轻微的自由”、并因此也在实践上捍卫“国际法的保护”时,他们采取了一种例外的立场。然而,甚至在这里,哲学家也不需要服从一种确定的政治要求或者甚至审查,因为他们已经服从最严格的考察:真理的考察。公共领域是政治、道德和科学所共有的领域。因为对真理的主张必须也在公众面前受到辩护,正如它们为了它们的伦理的和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而受到检测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