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决不像它表面上看起来的那样,仅仅是定义和观点的罗列,而是有其自身极为严整的结构。它从一个深思熟虑的起点开始,经过一条环环相扣的路线,最终达到作者在序言里所说的问题的最终解决。如果哪个环节是不确定的,作者的目的就不会达到。因此,需要有这样一种解读,即完全地重构使《逻辑哲学论》中的命题得到支撑的论证,从而达到两个目的:其一,知道维特根斯坦本人的早期观点究竟是什么;其二,了解维特根斯坦思想后来的发展究竟是怎样的。 但这样的解读迄今为止并没有。本文试图从解读《逻辑哲学论》前12个命题入手,得到一个主论证,即主导性的论证;然后勾画出这个论证如何贯穿后续部分;最后我将表明,这个论证在《哲学研究》中再次出现。在我看来,《逻辑哲学论》可以比作一盘围棋,每个论题都相当于一次落子,其最后结果是哲学问题的最终解决;了解棋理的人将看到每一步棋都是必然的。这盘棋的关键在起手处建立的大模样,这就是前12个命题。 一 开篇的第一句话极易被错过——“世界就是所有确实如此的情况。”(1①)这里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总体的概念。但不止于此,这句话还说了什么,要取决于我们如何翻译从句“was der Fall ist”。我们可以把它翻译成“实际情况”,进而翻译成“事实”,但这就错过了这样一个关键之处:当世界最初给出时,并不确切地作为事实的总体给出。如果把世界当成事实的总体给出,我们得到的要么是定义,要么是关于世界的描述,但我们需要的却是一个为何要把世界分解为事实而不是物的论证。1.1表明我们需要这样一个论证。维特根斯坦强调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物的总和。”(1.1)为了得到这样一个论证,我把1中的那个从句翻译成“确实如此的情况”,这样,世界就作为确定性的总体给出。现在看看这里的论证。 维特根斯坦在剑桥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这样解释:“世界并不由物的列举以及关于这些物的事实所构成(就像是一场表演的节目单一样)……世界是什么,这是由描述,而不是由对象的列举所确定”(Wittgenstein,1980,§112)。对于这个解释,韩林合和奥斯特罗夫(M.B.Ostrow)的理解都不令人满意:韩林合完全漏掉了引文前半部分(韩林合,第36页);奥斯特罗夫则没有充分注意“以及关于这些物的事实”这一段(Ostrow,p.23)。奥斯特罗夫给出的说明是这样的:假定我们的列举中包含两个物a和b,以及一个关系R,这个列举既相容于包含aRb的世界,又相容于包含bRa的世界,因而无法确定地给出一个世界。如果维特根斯坦的理由确实是上面引文中所说的,那么即使在包含了a、b、R的列表中加进了aRb,也不足以确定这个世界。这正是要害之处。1.1中说的是,世界不仅不是物的总和,而且,不能是事实和物的总和。 现在可以给出论证。不难看出,即使在关于世界的列表有a、b、R,以及aRb,我们仍然需要表明,单独列出的a和b构成了事实aRb,因此我们需要新的关系。假定新的关系是C,于是又要把aC(aRb)、bC(aRb)加入列表,如此构成无穷后退。也许我们会说,既然列表中的“aRb”已经表明了它是由a和b构成的,我们就不需要新的关系C来表明这一点。但在问题的这个阶段,需要确定的是什么东西确定地存在,也就是说,需要确定的是实体。如果a和aRb都是实体,那么它们是作为相互独立的东西给出的,因而需要表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这个论证可以推广得到两个结论:其一,在一个关于世界的列表中,构成列表的各项间不能有关系;如果有关系,则进入无穷后退。其二,如果说世界上存在不与任何东西建立关系的物是荒谬的,那么关于世界的列表中就不能有物。仅当这两个结论同时成立,1.1、1.2、1.21才能成立。因此,我认为维特根斯坦在写作《逻辑哲学论》时,确实是以我给出的论证为基础的。 还可以构造另外一个无穷后退论证,以表明上述论证的抽象结构。这个论证与布莱德雷著名的关系非实在性论证(cf.Sprigge,p.378)是一致的。假定一个整体由一些元素组成,设这个由a和b组成的整体写成aRb,可以证明这个整体不能还原成关于其构成要素的任何枚举集合。显然,集合[a,b]不能满足要求。如果在集合中加入关系R,那么得到的枚举集[a,b,R]也不能满足要求,因为我们需要新的东西来使这三者结合起来,如此进入无穷后退。如果把R理解成单独依赖于a或b的东西,这不足以表明a和b结合了起来。而如果把R理解成依赖于a和b的统一体的东西,那么这就已经假定了a和b的结合。 第二个论证不仅可以得到与第一个论证同样的推广结论,还可以得到“事实不能还原成物的枚举”这样一个结论;从而得到这样一个结果:即使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而事实是由物构成的,世界也不能由物构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即使把“世界由事实构成”理解成一种还原,“事实由物构成”也不能是还原性的,因而这里的构成关系是不可传递的。不仅如此,第二个论证也保证了复合物与简单物的区别,以及命题与名称的区别。这两对区别中的前一个都不能还原成后一个的枚举,因而是一种范畴上的区别。 上述第一个论证是第二个论证的特例。这是因为,在第一个论证中,随着新关系的加入,加入了新的事实,而第二个论证直接针对加入新关系所引起的后退。罗素是从关系理论入手建立自己的分析立场的(参见罗素,第5章),维特根斯坦肯定从他那里了解到了这个论证。事实上,《逻辑哲学论》中多次提到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维特根斯坦甚至在命题4.1251中表示自己已经解决了关于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的问题。如果我后面的解释站得住脚的话,那么《逻辑哲学论》的起点可以看成是对第二个论证的一种发展。因此,我把这个论证称为《逻辑哲学论》的主论证(the master arg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