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体论诠释学以其新颖的本体论以及诠释理念强烈地冲击了人文科学各学科的传统观念,推动了一元理性向多元理性、传统的本体论向生存论的本体论、现代性向后现代性的转化,并以其澎湃之势淹没了方法论诠释学的呼声。中国的诠释学研究状况可以说是这一趋势的回响和佐证,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我们已翻译了不少海德格尔、加达默尔的著作,而方法论诠释学的经典之作,如施莱尔马赫的Hermeneutik und Kritik(《诠释学与批判》)、狄尔泰的Der Au fbau der geschichtlichen Welt in den Geisteswissenscha ften (《精神科学中的历史世界之建构》)以及贝蒂的Allgemeine Auslegungslehre als Methodik der Geisteswissenscha ften(《作为精神科学方法论的普遍解释理论》)等名著,却少有人问津,至今也未见中译本。① 但是,就诠释学本身而言,方法论乃是其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不仅指它原本是作为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而得以形成与发展的,而且指,即便是加达默尔的本体论诠释学,也同样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本文拟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加达默尔诠释学,意在阐明,诠释学回到以文本为中心的方法论立场之必要性。 一、被“误解”的加达默尔 首先指出加达默尔被“误解”的正是他自己:“我启用具有古老传统的诠释学这一术语,已引起某些误解。像古老的诠释学那样作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并不是我的目的。我并不想炮制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② 在另一文中,他这样写道:“若有人指责《真理与方法》这样的口号,以为这里忽略了现代科学的方法严格性,这显然是一种浅薄的误解。”③ 加达默尔的自我表白,是对贝蒂、F.维亚克尔等人批评所作出的回应。④ 不过,人们并没有接受加达默尔的辩解,利科尔、图克(H.Turk)曾将矛头直指《真理与方法》,认为加达默尔主张真理与方法的对立,并在此对立中选择了真理而抛弃了方法。⑤ 为此,利科尔甚至认为《真理与方法》改为《真理或方法》更为恰当;⑥ 而布泊纳(R.Bubner)则将其理解为“真理与非方法”(Wahrheit und nicht Methode)。⑦ 赫施也撰有专文《加达默尔有关解释的理论》批评加达默尔,以为加达默尔的态度,是认为“实际上不会有任何一种解释本文的方法论的存在,因为,解释在根本上不是一门具有客观和稳定认识目标的学科”,在赫施看来“只要我们提出这个简单的问题:一个正确的解释存在于何处?那么,这样也就抛开了对加达默尔的理论必须关注的难点和矛盾的有说服力的论证。”⑧ 加达默尔学说如此普遍地被“误解”,其原因可能并不像加达默尔自己所说那样简单,以为他之被误解是因为启用了“诠释学”这一术语,或者是以“真理与方法”作为书名所致,其最深层的原因,显然与加达默尔诠释学本身的特征有关。 加达默尔反复申明,他的诠释学是一种本体论学说,他不想构建一套理解的方法论程序,用以指导精神科学的研究;他将原本关于对象的理解理论转化为关于读者的自我理解的理论,以说明人类精神现象的生成性和生存性。细细考之,在加达默尔那里,理解进程具有双重的建构性意义:首先是建构理解主体。加达默尔指出,“海德格尔将理解概念深化为生存论意义上的概念,成为一种人的此在范畴的基本规定,这对我来说尤其重要。”⑨ 这意味着,不能把“理解”视为主体指向理解对象的行为方式,它乃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⑩ 换言之,此在是在理解中被构建起来、并随着理解而展开的,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就是理解,主体便是在主体的理解活动中所呈现出来的东西;其次是建构理解对象。在加达默尔诠释学中,作为理解对象的文本,不可视为语法学和语言学意义上的作品,亦即它不是一件成品(Endprodukt),而仅仅是中间产品(Zwischenprodukt),是理解事件中的一个阶段,(11) 正是通过理解与诠释,它才成为真正的被给定物,而文本的意义,是在文本与理解的关联中才得以形成的。 这双重意义上的构建,在理解过程中融而为一,质而言之,理解不仅是此在的在世之在本身的存在状态,同时也将作为认识客体的文本转化为理解对象,成为此在的自我塑造与确证之中介。如此,文本的诉说被视为对“我”的诉说,其意义成为对“我”而言的意义,亦即被读者所理解到的意义,或者说,是此在的本己存在之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加达默尔称其诠释学扬弃了主—客观的分裂与对立。从中我们亦可看出加达默尔所从出发、继而超越了的那个起点,即胡塞尔现象学原则:“……每一种原初给与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直观中原初地(可说是在其机体中的现实中)给与我们的东西,只应按照如其被给与的那样,而且也只在它在此被给与的限度之内被理解。应当看到,每一理论只能从原初被给与物中引出其真理。”(12) 胡塞尔称之为“一切原则之原则”。这种“原初的给与”的东西,就是通过本质观看而获得的关于对象的意识。反思的任务,就是把握被经验到与“被意识到”的东西。(13) 不是相对于主体的客体本身,而是人们与客体相遇时“被意识到”的东西,即显现于我们的意识之中的东西,构成了加达默尔诠释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