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学史上,很少有哪个术语在迻译为英文时,像弗雷格的“Bedeutung”(尤其是他在19世纪90年代后的著作中的用法)那样,激起了如此多的争议。亚里士多德的“euaaimonia”(幸福)观念和黑格尔的Geist(精神)观念也曾被激烈地争论过更长的时间,但是对于它们来说,并没有一大批近似词从而使该问题更加糟糕。“Bedeutung”曾有不同的译法(在英文中):“reference”(指称,所指)、“denotation”(指谓)、“meaning”(意义)、“significance”(意谓),“indication”(指示)以及“nomination”(命名);“semantic value”(语义值)、“semantic role”(语义作用)和“truth-value potential”(真值潜能)曾被用于解释弗雷格后期著作中的思想。动词“bedeuten”曾被译为:“refer to”(指称,指涉)、“denote”(指示,指谓)、“stand for”(代表)、“mean”(意指),“signify”(意谓)以及“indicate”(指示,表明);我们在决定选取何种(翻译)策略时,需要考虑一些其他的词语,诸如“bedeutungslos”,“bedeutungsvoll”和“gleichbedeutend”。公正地讲,“reference”和“refer to”是得到最广泛认可的翻译;但是,在Blackwell所出版的弗雷格著作的各种版本中,为了使关键术语的翻译标准化,决定采用“meaning”及其近似词。①考虑到由这个词的翻译所引发的争议,在此对它作出一些说明是适宜的。 “meaning”及其近似词最早由Peter Long和Rogor White在他们所翻译的《弗雷格遗著集》中使用;这种译法立即遭到了批评,而这些批评又引发了对此译法的仔细辩护。②对此的辩护主要基于所谓的解释中立性原则:“如果文本的一些段落对母语读者而言产生了合法的解释性问题,那么,如果根本上有可能的话,译者应尽可能使其译本的读者去面对同样的解释性问题,而不是在其译本中按自己的想法将该问题消解掉”。③既然“meaning”确实最好地表达了“Bedeutung”在德语中的正常用法,并且,弗雷格自己所使用的“Bedeutung”在德语中的怪异性与“meaning”在英文中的怪异性相当,所以,使用“meaning”正是遵循了解释中立性原则。而使用任何其他词语则会包含译者对文本的解释,而对解释性问题作出预先判断并不是一位译者的任务。对这一观点的明显回击就是指出下面一点:所有的翻译都包含了译者的解释,因为毕竟译者所要把握的是词语的意义,而不是这些词语本身。于是,更特殊地说,究竟是什么东西使得将“Bedeutung”翻译为“meaning”之外的其他词语就成为一种不恰当的解释呢?已经有人提出了三种特别的论证支持这种译法。第一种论证与弗雷格在1891年以前对“Bedeutung”及其近似词的用法有关,正是在这个时期,弗雷格第一次对“Bedeutung”和“Sinn”作出区分,并且赋予“Bedeutung”以专门的意义。考虑到“meaning”确实很自然并且无可争辩地抓住了弗雷格早期对“Bedeutung”的用法,那么,如果把“meaning”用于其早期著作的翻译,同时把“reference”用于其后期著作的翻译,就会使英文读者产生这样的印象:弗雷格的前后期著作在专门术语上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该印象在德文读者那里却不会出现。所以,保持“meaning”译法就会避免这个问题。第二个论证与弗雷格后期著作中“Bedeutung”的用法有关,在这个时期,或者下面一点并不清楚:弗雷格是在其专门意义上使用“Bedeutung”一词(这一说法或许对于弗雷格死后发表的著述而言是成立的,因为这些文本的日期本身就不确定),或者下面一点是清楚的:他并非在其专门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比如,当他阐述别人的观点时)。要决定弗雷格何时是、何时不是在其专门意义上使用“Bedeutung”一词,就是要作出一个解释性决定,而这并不是一位译者要完成的任务。如果自始至终都使用“meaning”的话,这个问题同样也可以避免。第三个论证与在弗雷格之后的哲学文献中对“Bedeutung”,“meaning”和“reference”这些词的用法有关。弗雷格的著作对维特根斯坦产生了仅有的最为重要的影响,比如,维特根斯坦不仅将“meaning”用作“Bedeutung”的自然译法,而且,如果不采取这种译法的话,维特根斯坦的一些说法将是不可理喻的。同时,就“reference”的用法而言,特别是自从斯特劳森发表“On Referring”(《论指称》)一文以来,关于“reference”的谈论,可能在弗雷格的观点中带有十分不恰当的意涵,这就使得“reference”成为一个有可能误导现代读者的词语。 对于以上三个论证都是可以作出回应的。对于弗雷格的早期作品,认为“Bedeutung”和“Bedeuten”的最好译法总是“meaning”(意义)和“mean”(意指),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弗雷格确实在“refer to”(指称)或者“denote”(指谓)的意义上使用过“Bedeutung”一词④;可以论证的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弗雷格在其后期著作中专门使用了这个词。在其早期著作中的适当场合使用“refer to”或“denote”,以及在其后期著作中也这样使用,将表明专业术语的连续性,而在其早期著作中其他一些地方使用“mean”以及在其后期著作中不再使用“mean”,则突显了弗雷格观点的变化。当然,这种处理方法包含的“解释”可能已经超出了某些人所能允许的范围,但也可以很好地作出回答:一位译者在力求把握一个哲学家的词语的意义时,所应该从事的正是这类“解释”工作。针对第二个论证可以作出类似的反驳。哲学文本的翻译者总是不得不决定:一个词语何时是在其专门意义上被使用的,何时不是;并且,在确实可能出现争议的地方,最诚实的策略确实就是记录下所作出的决定——或者通过将原词置于紧跟在译文后面的括号中,或者通过在脚注中解释为什么这样翻译。Long和White把这种使用脚注的方法称为“不令人满意的权宜之计”,但考虑到有关“Bedeutung”的争议的重要性,这似乎是唯一合理的策略。对于第三个论证却是褒贬不一的。维特根斯坦对“Bedeutung”的用法或许表明了“meaning”是最好的译法,但是,在“On Denoting”(《论指谓》)一文中,罗素在对弗雷格的观点做说明时,却采用了完全相反的策略。因为他把“Sinn”译为“meanmg”,而将“Bedeutung”译为“denotation”(指谓)。⑤由于许多哲学逻辑和语言哲学方面的课程开始于弗雷格的论文“On Sinn and Bedeutung”(《论涵义和指称》),继而进展到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所以把“Bedeutung”译为“meaning”是特别使入迷惑的。 可以表述很多用于指导翻译者的翻译原则,而解释中立性原则只是其中之一,而对于任何原则的运用都必须与对其他原则的运用相协调。译者通常比他们的大多数读者能更清楚地认识到一个词语何时在其专门意义上使用,或者何时会产生解释性问题,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译者将提供这样的信息以嘉惠读者。当然,其他人可能不赞同他们的解释性决定;但是,只要有问题的词语或解释性问题被标示出来了,确实就无可厚非了。换句话说,可以提出的同样重要的原则是解释整体性原则:“如果文本中的任何一个词语或段落产生了合法的解释性问题,那么,当译者通过运用其解释性技巧给出他们所能给出的最好的翻译时,他应该尽可能的标示出原文中所使用的词语,并同时证明其翻译的合法性,使读者能够就相关问题作出他们自己的理解”。当然,允许附加脚注可能会招致一些批评,然而这种做法必须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什么样的脚注是适宜的,这取决于那些争议的性质、翻译的目的、预期的读者群,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