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摩尔首度使用的“自然主义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一词,已经频繁而不无误导性地与关于“是-应该”关系的休谟问题联系起来,进而与事实和价值二分的教条联系起来;实际上,人们通常就是通过事实和价值二分的教条来理解“自然主义谬误”的(Walter,p.33)。导致这一误解的关键原因是,人们要么忽视了摩尔关于“自然客体”与“思想客体”的区分,要么径直将这种区分等同于“自然客体”与“价值客体”的区分。与此同时,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另一个哲学家即胡塞尔在差不多同一时期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即便在最近对摩尔和胡塞尔的少有的同时提及中,他们的论述也被看作是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伦理学领域和认识论领域(Floridi,p.532);至于对两者之间学理联系的探讨则付之阙如。 本文将要表明,如果从胡塞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出发来理解摩尔,上述误解就可能被消除。为简便起见,本文将依据柯里的说法,把摩尔所批判的自然主义谬误称为“摩尔谬误(Moore's fallacy)”(Curry,p.236);相应地,将胡塞尔所批判的自然主义谬误称为“胡塞尔谬误”。 一、“摩尔谬误”及其认识论意蕴 在涉及到“摩尔谬误”的一般性讨论中,《伦理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10的以下原文通常被引用:“这是事实,伦理学的目标在于发现那些属于所有作为善的事物的别的属性是什么。但是太多的哲学家业已认为,当他们在命名那些别的属性时,他们实际上正在定义善;这些属性事实上就完全不是‘别的’,而绝对地和整个地与善是同一的。这个观点我建议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Moore,1993,p.62;下引该书只注明页码)。 弗兰克纳认为,“摩尔谬误”实际上是一个“定义论谬误”(the definist fallacy)。他的另一个结论是,“摩尔谬误”不是自然主义的。(Flankena,p.472) 诚然,如果将§10中的这段话当作是“摩尔谬误”的一个定义,我们确实不能认为这里所说的谬误是自然主义的,因为它并不仅仅是针对自然主义的。然而,这段话并不是一个定义;关于“摩尔谬误”的真正明确的说法是在该节的目录提要中:“那末,‘善’,指称无数思想客体中一个唯一的单纯的客体;然而,这个客体已经极其普遍地等同于某个其它的客体——一个我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的谬误”。(pp.39-40)这里的“其它客体”就是指自然客体。自然主义谬误就是混淆自然客体与思想客体,准确地说,是以自然客体定义思想客体。 然而,在摩尔的思想客体中也有诸如“黄”、“甜”这样的客体,并且他显然也将“光波振动”(或“色块”)与“黄”的混淆看作自然主义谬误。于是我们自然就会疑惑:为什么这种混淆也会被看作自然主义的谬误呢?难道“光波振动”和“黄”不都是关于自然事物及其性质的吗?事实上,以“黄”和“善”做比较的例子就被看作是“不幸的例子”(Lee,p.5)。 我们之所以会如此疑惑,是因为我们已经预先被误导而认为“摩尔谬误”仅仅是指混淆自然客体和价值客体,即混淆事实与价值或“是”与“应该”,或者,预先认为“摩尔谬误”仅仅是一个伦理学的谬误;而并非同时也是一个认识论谬误。虽然摩尔在论述进化论类型的自然主义谬误与形而上学类型的自然主义谬误时,对“是”与“应该”的鸿沟、事实和价值的二分有所涉及(cf.pp.164-165),但它们在摩尔那里并不具有普遍性意义。 摩尔是承认可以对事实(自然客体)作出价值评价的:“我不否认,善也是特定自然客体的一个属性:其中某些特定的,我认为,是善的”(p.93);即:可以用谓词“是善的”来述谓自然客体。 “摩尔谬误”作为一个逻辑的或形式的谬误(Frankena,p.465),它的逻辑形式与“是-应该”问题或事实和价值二分教条并不相同。“摩尔谬误”反映的是语词之间的谬误关系,是一个语词(指称自然客体)定义另一个语词(指称思想客体)时所出现的谬误。休谟难题表达的则是命题与命题之间的谬误关系,即谓词“是X”所构成的描述命题与“应该做Y”所构成的命题之间的鸿沟。 至于事实和价值二分的逻辑形式,则是含混和有歧义的。该教条源于韦伯关于“价值判断”不能加以合理确证的论断。(Putnam,p.206)就它们是判断而言,事实和价值二分教条反映的是命题之间的关系,同“是-应该”问题相当。但是,它也可能指对事实作出价值评价的问题:如果事实指称一个自然的客体,那么这种关系可以还原为摩尔所承认的善可以是自然客体的一种属性;如果事实由一个命题来表述,而价值评价作为一个谓词“是善的”,那么这种关系就是一种新型的逻辑关系,即事实命题与价值谓词的关系——摩尔并没有对此作出分析。 摩尔本人在批评形而上的伦理学混淆中已经部分明确了“摩尔谬误”的认识论特征:“我们讨论了这样一个认识论观点,是善的等同于以某种方式被意欲或被感知……是‘真实的’或‘实在的’等同于以某种方式被思想到。”(p.191)这里明白指出的是心理主义类型的谬误,即将固有属性与对该属性之认知的心灵状态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