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8)01-0043-10 [收稿日期]2007-09-20 20世纪语言哲学和心智哲学的发展,有一条明显的线索,那就是从语言研究到心智研究,再从心智研究进入到认知科学发展的新领域。 语言哲学的两位代表性人物乔姆斯基(N.Chomsky)和塞尔(John R.Searle)都经历了同样的发展道路。乔姆斯基从句法研究(1957),到语言和心智研究(1968,1972),再到心智和认知研究(1990,2000,2002);塞尔则从言语行为理论研究(1969),到人工智能新标准CRA的提出(1984),再到意向性和心智哲学(1983,1997,2002)。两人为何殊途而同归,从不同的出发点而达到共同的终点?在这其中有何规律值得思考?这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关于对乔姆斯基发展道路的探索,笔者已有专论阐述,请参阅《没有乔姆斯基,世界将会怎样》一文[1]。本文主要讨论另一位世界著名语言哲学家塞尔从语言到心智和认知的发展路径,以及这一发展路径给我们的启迪。 约翰·塞尔系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哲学系心智和语言哲学威里斯和迈琳·斯卢瑟讲座教授,世界著名心智和语言哲学家,在语言哲学、心智哲学和社会哲学等方面成就卓著。自1977年至今任美国国家人文科学院院士,2004年获得美国国家人文科学总统奖章。塞尔还获得过美国、英国和欧洲多所大学荣誉学位,以及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西班牙、韩国等多个国家的奖励或奖章。2007年,塞尔受聘为中国清华大学客座教授。 一、20世纪60—70年代:言语行为理论和语言哲学 综观塞尔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的主要工作集中在言语行为理论和语言哲学的研究,代表作有《言语行为:语言哲学论集》(1969)、《表述与意义:言语行为理论研究》(1979)。 在言语行为的研究方面,塞尔是少数原创性哲学家之一。20世纪50年代,他在牛津大学求学时,师从著名的牛津分析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等人,而奥斯汀是公认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2]。 塞尔这样评价自己在言语行为和语言哲学方面的工作: 当我首次进入心智哲学领域的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关于言语行为的概念,他们认为,心智哲学、语言哲学和一般语言学研究语句,而语句是存在的对象。有时,他们把语句看作在实际上与陈述相同的东西,并且用研究语句的方法来研究陈述。由于奥斯汀、维特根斯坦和其他所有哲学家的工作,我们开始认识到,语言学习中所涉及的东西并不仅仅是抽象的语句形式,而是使用这些语句来实施一种言语行为,这种言语行为正是通过说出这些语句来完成的。因此,这种认识业已为我们研究语言哲学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因为它将语言研究变为人类意向行为的一种形式,我们具有一种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也就是人类活动的理论,这样我们就有一种语言理论,如果我们将这些东西都一起加以吸收的话,这就是言语行为理论。我曾经致力于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我认为在语言哲学中,整个言语行为理论是对传统的语言研究的狭隘性的一个非常了不起的突破。当然,言语行为理论也开启了心智哲学的研究,因为心智哲学和语言哲学是同一学科的分支。而在语言哲学中,从我们研究的所有东西都是抽象的语句这样一种静态的假设中突围出来,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言语行为理论指出,我们研究的是人类行为的实际操作[3]。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和贡献是多方面的: 第一,塞尔将奥斯汀的理论普遍化和规范化,并建立了言语行为理论和它的逻辑分析系统。 奥斯汀建立言语行为理论时,将通过说话来做事(doing something in saying something)看作是语言的一种特殊功能。塞尔则认为,“说事”也是“做事”,因此,通过说话来做事是语言的普遍性质和一般功能。奥斯汀区分了三种基本的言语行为,这就是语谓行为(locutionary acts)、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其中,语用行为是最重要的言语行为。奥斯汀还将语用行为分为判定式(verdictives)、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表态式(behabitives)和阐述式(expositives)等五类。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法,但却不同意奥斯汀对语用行为的分类。为了提出自己的分类,塞尔首先分析了语用行为的形式结构,他用F(P)的形式来表达基本的语用行为,并对其中的语用力量F做了认真的分析。塞尔把自然语言中任何能够按照字义用来说明话语的语用力量,或说明语用力量范围的成分,称为语用力量指示成分(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简称IFID)。塞尔认为,语用力量包括七种要素:(1)语用要点;(2)语用要点的力度;(3)完成模式;(4)命题内容条件;(5)前提条件;(6)诚实性条件;(7)诚实性条件的力度。 语用力量的七种要素可以被归结为成功而无缺陷地作出一个基本语用行为的四种不同充要条件。假定听话者理解一个话语的所有条件都被满足,那么,在一个话语语境中成功而无缺陷地作出形如F(P)的语用行为,当且仅当下列四个充要条件被满足:(1)说话者在该语境中以所要求的特征完成模式和语用要点力度成功完成命题P上的语用力量F的要点;(2)说话者表达了命题P,而且该命题满足语用力量F限定的命题内容条件;(3)在该话语世界中,语用的前提条件和命题预设是得到公认的,并且说话者也假设它们得到公认;(4)说话者以语用力量F的诚实性条件的特征力度表达并具有该力量确定的心理状态。 塞尔认为,语用行为在十二个方面能够相互区分开来:(1)在行为类型的要点或目的方面的区别;(2)在词和世界之间适应方向上的区别;(3)在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方面的区别;(4)提出语用要点时,在力量或强度方面区别;(5)说话人和听话人的身份和地位在对话语的语用力量影响方面的区别;(6)在与说话人或听话人的兴趣相关的说话方式上的区别;(7)在与谈话的其他有关方面的不同;(8)在由语用力量指示成分决定的命题内容方面的区别;(9)在下述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一种行为必定始终是言语行为,另一种行为可以是言语行为,但不必作出言语行为;(10)在下述行为之间的区别:一种行为的完成需要语言之外的约定,另一种行为则不需要;(11)在下述行为之间的区别:一种行为的相应的语用动词具有行为式的用法,另一种行为的相应的语用动词则不具有行为式的用法;(12)在作出语用行为的风格方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