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6—0023—07 一 中文一般译作“本质”(英文essence,德文Wesen)的这个词,最早是亚里士多德所用的希腊语to ti en einai,有一事物本源上之所是的意思,吴寿彭译作“怎是”[1]6,亚里士多德常常把它与ousia通用。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z卷第4—6章中,集中讨论了“本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事物的本质就是它的“种的属”(genous eidon,a species of a genus),例如说“人是两脚的动物”,其中,“动物”是“种”,“两脚的”是它的“属”,“人是两脚的动物”就说出了人的本质[1]z卷1030a11—13,1037b14—21。从一方面看,亚里士多德所谓“本质”就是指普遍的东西(共相),因为“种”也好,“属”也好,都是普遍的东西。“种的属”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形式”。但是“形式”究竟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这仍然是个问题。因为“种的属”可以一级一级地向下划分,越是划到下一级的属,也就越接近了个体,“形式”于是成了个体的东西[1]1038a9—35。这样,“本质”也就成了“这个”,即个别的东西,而不是普遍的东西。所以,亚里士多德对“本质”(“形式”)究竟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问题,并没有给出最终的明确答案。自亚里士多德以后,“本质”一词在西方哲学史上就出现了多种含义:或指个体的东西;或指一物的特征;或指真实的东西,其对立面为假象、外表;或指普遍的东西(共相),种的所属,事物的理念、意义……如此等等。[2]727 这些含义归结起来,还是不出亚里士多德留下的问题:或认为本质是个别的;或认为本质是普遍的(共相)。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的理念论是“强调共相的这一问题的最早的理论”[3]169。在柏拉图看来,事物之本性、特征、真实性就在于共相,而殊相(个别的东西)不是真实的。用罗素的话来说,事物的意义、我们的思想,只能用指向共相的语言来表达,那些专门指向个别事物的专名不能表达事物的意义[3]。柏拉图主义在西方哲学史上统治了几千年,西方哲学史的主导思想认为,“本质”就是普遍的东西(共相)。柏拉图说:“哲学的兴趣和工作”(das Interesse und das Gesch
ft der Philosophie)就是“认识”“种属”(die Gattungen)[4]59。“种属”是普遍的东西(共相),柏拉图称这为“理念”。黑格尔说,这就是有时翻译为种、属(Gattung,Art)的东西,“理念当然也就是种、属”,“通常名之曰共相”。[4]63 的确,在我们的认识过程中,当认识到诸多个别事物中普遍的东西时,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就把握了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认识的确深入了一步,例如最通常的例子:当认识到此花、彼花或此树、彼树都是植物时,“植物”这个普遍性概念就表明了各种花木的本质。这种以普遍的东西为事物之本质的观点对于西方自然科学的发展,无疑起了很重要的促进作用。自然科学的目标就在于寻找自然规律,自然规律就是普遍的东西。自然科学研究的工作就是在个别的自然现象中通过各种方法(实验、归纳、演绎等)找出普遍性的东西。柏拉图关于“哲学的兴趣和工作”在于“认识普遍的东西”的论断,为西方科学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哲学的理论基础,尽管在柏拉图那里,哲学所追求的理念之普遍性比数学、科学所追求的理念之普遍性更高、更深广。 但是,事物的本质是否只停留于普遍的东西的阶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本质”是使一事物“是”该事物的东西,是“界定”(“下定义”)一事物的东西[1]z卷1030a6—7,1031a12,是使一事物“恰恰地是这个事物”的东西[1]1030a3—5。这样,我们就可以问,难道只能用普遍的东西来界定一事物吗?难道普遍的东西能“恰恰地”界定“这个事物”吗?例如曲阜的孔庙,如果仅仅用普遍的东西“庙”来指明它的本质,从而断言“孔庙是庙”,那么,我们就可以追问:“庙”这个普遍的东西,是使孔庙成为“恰恰地”是孔庙这个东西的本质吗?显然,仅仅说“孔庙是庙”,并未说清楚孔庙恰恰是孔庙而非一般的庙的本质。如此看来,普遍的东西只能道出一事物之浅层次的本质,而不能道出“恰恰地是这个事物”的最确切、最深层的本质。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就其特殊性而言,都是唯一的,普遍性不能等同于唯一性,因此,普遍的东西不能指明一事物之“恰恰地是这个事物”的本质。事情甚至是这样:普遍性的程度越扩大,其范围越宽泛,就越远离一事物之“恰恰地是这个事物”;普遍性的程度越缩小,其范围越狭窄,就越接近一事物之“恰恰地是这个事物”。例如把孔庙之为庙的普遍性扩大、放宽到“孔庙是一堆建筑群”,那就远离孔庙之本质了。反之,把孔庙的普遍性缩小到“孔庙是中华传统文化之结晶”或“孔庙是儒家传统文化之结晶”,那就很接近孔庙之本质了。 一事物的本质,似乎有一个显现的过程:1.首先显现的是事物之感性的简单个体性,例如某一朵呈现在眼前的红红绿绿的花,孔庙院落的整体外观;2.然后显现为事物之共相,例如花之为植物,孔庙之为庙;3.最后则显现为事物之共相与殊相(普遍的东西与特殊的东西)的统一——高一级的个体性,例如梅花的高洁品格,孔庙之儒家文化的意蕴。我这里所描述的本质之显现过程,是极其粗略的。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是一部描述本质显现过程的长篇巨著,它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伟大的经典范例。黑格尔说:“实体本质上即是主体”(Die Substanz ist wesentlich Subjekt)[5]28。所谓“实体”,也就是作为认识者的“自我的对象”[5]39。这对象或事物在意识中被认识、被显现的过程,同时即是该对象或事物之本质自我认识、自我显现的过程,这一过程由浅入深:在最初的阶段,事物(“实体”)最少主体性,纯粹地只是“这一个”而已,至于“这一个是什么”,认识者毫无所知,也就是说,事物的本质尚未显现,如果一定要问它这时本质上是什么,那也就只能说它是“什么也不是”。这就是黑格尔所谓“感性确定性”的阶段。随着事物在意识中活动的前进性发展,它由“感性确定性”而“知觉”,由“知觉”而“知性”,事物的本质便由什么也不是显现为某些具体的性质,如它是盐,是白的、咸的、立方形的等等,更进而显现为普遍的东西,显现为普遍规律,如这花是植物,这盐是矿物,花或盐服从某种普遍的自然规律,等等。这就是一般称之为“本质”或“超感性的本质”的东西。[6] 我国哲学界在上世纪80年代初以前所讲的哲学原理,一般都认为,事物的本质到此就至矣尽矣,认识的任务也到此终结,下一步就是按照自然的本质、规律改造世界了。但是黑格尔认为,仅仅认识到这样的普遍性(共相),还远未能达到事物的深层本质。他的精神现象学由“意识”所属的“感性确定性”、“知觉”、“知性”诸阶段,更进而发展到“自我意识”、以至“理性”、“精神”、“宗教”、“绝对知识”诸阶段,只是到了“绝对知识”这个最后阶段,“实体”才完全表明自己是“主体”[6],事物才达到和显现自己的最深层的本质,黑格尔称之为“绝对本质”(das absolute Wesen)[5]495,583,584。黑格尔在“知性”阶段所达到的“普遍性”、“普遍规律”意义上的“本质”之后,花了《精神现象学》的十分之九的篇幅,大体上讲的都是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文化活动(包括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等)。在黑格尔看来,单纯的“意识”活动(“知性”是其最高阶段)以为对象外在于自我[5]135,按这种态度所认识到的“本质”,远非事物、对象之深层本质。他认为“本质”的深层显现,必须通过一种以对象属于自我的态度(这也就是现象学的态度)所进行的活动才能达到,而这就是他在“自我意识”以至“理性”、“精神”、“宗教”、“绝对知识”诸阶段所讲的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文化活动。显然,黑格尔把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文化活动纳入了事物之“本质”的显现过程之中。这也就是他为什么把通过“自我意识”以至“理性”、“精神”、“宗教”之后所达到的“绝对知识”阶段的“本质”称之为“绝对本质”的缘故:“绝对本质”者,最高、最深的本质之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