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1;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7)03-0022-06 国运兴,史运亦兴。 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史学研究的空前繁荣和发展,是有目共赏的事实。这个事实的显著标志之一,就是社会史研究的全面复兴和高潮迭起。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社会史研究的异军突起,古老的历史学科增添了青春的朝气和活力。1986年10月,由《历史研究》杂志编辑部、南开大学历史系等单位牵头召开了首届社会史研讨会,拉开了新时期复兴社会史研究的大幕。此后,每两年一届的全国性(从1994年起扩大为国际性)社会史研讨会便成为常规。经民政部社团司批准,成立了协调各地社会史研究的学术团体——中国社会史学会。有关出版社出版了各种社会史通史、专史著作和各类社会史丛书或资料,见诸报刊的论文更是数不胜数。高等院校一些文科专业开设了必修或选修的社会史课程,并设立了以社会史为研究方向的硕士点、博士点。社会史研究的日益兴旺,不仅改变了以往史学研究中政治史(军事史、外交史是其延伸和拓展)、经济史和文化史三分天下的单调格局,拓展了领域,丰富了选题,充实了内容;而且也使社会史研究成为当今百花争艳的史苑中一枝光彩夺目的奇葩。借用英国著名的社会史学者哈罗德·珀金的话就是:“灰姑娘变成了一位公主,即使政治史和经济史不允许她独立,那么她也算得上是历史研究中的皇后。”[1] 新时期社会史研究取得如此可人的成绩,是因为学者们的活动符合史学发展规律。从中外史学研究的运行轨迹考察,大体上总是政治史先行,经济史和文化史接踵而至,社会史最后登场。如有的学者所言:“政治史—经济史和文化史—社会史,这几乎是中外史学研究顺理成章的共同走向。”[2] 同时,也是学者们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引下,积极营造争鸣氛围,平等切磋,包容多样,以求同存异之气度,谋殊途同归的目标的必然结果。 截至目前,尽管各家对社会史的理论界定尚未取得共识,仍然见仁见智。有的学者持“专史说”,即认为社会史是近似政治史、军事史、外交史、经济史、文化史等专史的社会生活史、生活方式史。[3] 有的学者持“通史说”(笔者理解“通”为“横通”),即认为社会史是综合史、总体史,是历史学中层次最高的部分,是立于各类专史之上的学科。[4] 有的学者持“交叉说”,即认为社会史是历史学与社会学交叉的学科。[5] 有的学者持“方法说”或“范式说”,即认为社会史是历史学“新的研究方法”或“新的研究范式”。[6] 但是,这些分歧和争论并未妨碍社会史研究的广泛、深入开展。虽然研究者的着眼点不同,或从事宏观研究,或从事微观研究,但是,都在殚精竭虑地考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列宁语),诸如社会的时段、疆域、气候、人口、资源、环境等,家庭、家族、宗族、等级、阶级、阶层、群体、社区、民族、宗教等,职业、就业、失业、救济等,衣食住行、婚嫁丧葬、文化娱乐、社交礼仪、时令风俗等,力求以具体、翔实的资料,“把历史的内容还给历史”(恩格斯语),准确地揭示历史发展的进程和规律,从而使社会史研究呈现方兴未艾的势头和充满希望的前景。 像大千世界任何事物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一样,新时期的社会史研究也不例外。其最大的缺陷是:业已出版的社会史著作,不仅没有一部权威性的当代社会史,而且没有一部包括当代社会史的中国社会通史。就连影响较大的八卷本《中国社会通史》,也只是叙述了从原始社会到1840年鸦片战争前的古代社会史,以及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近代社会史,而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当代社会史置于研究者的视野之外。无论从中国通史的一个断代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角度审视,还是从中国正在经历并将长期经历的一个社会形态史(社会主义史)的角度审视,当代社会史都是一个亟须填补的空白区域。这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新中国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化解矛盾、消除冲突、解决问题,实现社会和谐、平稳和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史。在中华民族绵延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上,需要用浓墨重彩大书特书的篇章。 循名责实,中国社会通史理应是“通古今之变”的社会史,当代社会史是其发展链条上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离开它就无法理清中国社会通史的来龙去脉。固然,历史发展离不开源头活水,博古有益于通今;但是历史发展也不容割断,通今更有益于博古。因为当代社会的矛盾和问题,远比古代和近代复杂,化解矛盾的难度远比古代和近代要大,解决问题的智慧远比古代和近代高超。所以,当代社会史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会在理论和方法上启示和推动古代社会史研究和近代社会史研究。马克思论述资产阶级经济与古代经济的关系时曾指出:“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7] 当代社会史与古代社会史、近代社会史的关系不正是如此吗?把当代社会史提上研究日程正是社会史研究题中应有之义。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8] 这些创新的理论命题,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的标志。 从全局着眼,《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对于动员全党和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