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之迈(1908-1978)出身于破落官僚家庭。幼年接受近代新式学校教育,同时随其父学习中国传统经典。1928年自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国留学,主修历史与政治。1929年获得俄亥俄州立大学文学士学位;1933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1934年回国以后,历任清华大学、西南联大教授,是“独立评论派”的重要成员之一。 1935年,蒋介石组织“人才内阁”,“独立评论派”成员翁文灏、蒋廷黻、丁文江、周眉生、吴景超等先后进入国民党政府供职。陈之迈因其与蒋廷黻的良好个人关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友、清华大学同事、《独立评论》同人),1936年夏受聘于蒋廷黻主持的行政院“行政效率研究会”,以专家身份临时从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1938年正式弃学从政,出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参事。1944-1978年间,先后出任国民党政府驻美使馆参事、驻美公使、驻菲律宾大使、驻澳大利亚大使兼驻新西兰大使、驻日本大使、驻罗马教廷大使兼驻马耳他大使等职。1978年初,从驻罗马教廷大使任上退休回到台湾。同年11月病逝。 陈之迈一生著述颇丰①。现有资料显示,他的大量著述主要诞生于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始于其留学归国前后,终于其从政以前(1933— 1938)。这个时期大体与《独立评论》存续的时间相重叠。第二个时期始于1969年其出任台湾驻罗马教廷大使,终于其1978年逝世。而就其论著的具体内容看,第一个时期集中讨论各种政治问题,带有显著的学术研究性质和浓厚的自由主义倾向;第二个时期则以个人回忆和一般文化问题为主,著述的学术理论色彩十分淡漠,观点明显受到反共意识形态的影响。 以上情况表明,陈之迈是一个具有复杂背景和多元思想的历史人物。他的一生,大致以1938年为界,经历了由公共知识分子向国民党政府官僚的转变。本文试图以陈之迈在《独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的政论文章为主要依据,对他早年的民主政治思想做出一些具体的阐述与评价。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拟首先简要勾勒出陈之迈关于“民主政治”的系统认知,然后再就他颇具争议的“党外无党,党内有派”主张以及他对胡适等人的批评做出分析说明。 一 陈之迈在其所著的《政治学》一书中曾经指出:“政治学者”与“政治家”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前者的责任在于“用科学方法来汇集整理材料,来增加人类对于其本身的社会活动的知识”;他还说:“研究学问的人唯一的追求对象是真理,他所要问的是事实的真相。如果他是带有些哲学意味的人,他也许要以建造一种理想境界供人悬想追求为鹄的。他们当然希望他们的理想见诸实行,但是在拟定他们的理想的时候,实际推行上的困难却往往不在他们的计算之中。……因为他们是在探求真理,不是在拟定法案或规划。”②从他早期的论著文章看,的确具有上述“文人论政”的特点。如果我们再将他的早期著述分为(1)宪政原理概述和(2)具体政治主张两大类,则这种特点在第一类论著中表现得尤其充分。 据查,在1933-1938年间,陈之迈先后在《独立评论》、《清华学报》、《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国闻周报》、《民族》等刊物上发表相关文章65篇,其中发表于《独立评论》的有46篇。另外还有几本著作在此期间问世,它们分别是:(1)《英国议会委任立法制度研究》(英文博士论文,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33)、(2)《国民会议之选举》(国立清华大学出版社,1936)、(3)《中国政制建设的理论》(商务印书馆,1937)。这些论著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一)关于宪政原理的系统看法和对国民党宪草的评论;(二)关于“民主与独裁”争论的系统看法;(三)关于“政治贪污”及其防治问题的系统看法;(四)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系统看法;(五)关于当下政治改革方案的设计等几个方面。 陈之迈回国之初,恰逢国内各界关于“民主与专制”的论战爆发。作为主修历史和政治专业的美国名校博士,陈之迈对现代政治学理论和中西各国的政治发展史有着相当深入的了解。他对“民主”与“专制”的概念分野是十分清楚的。他认为就当时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看,美、英、法等国是实行民主宪政的楷模,德、意、俄等国是实行专制独裁的榜样。同时,他对这两种基本政治制度的主观价值取向也是十分清楚的。他认为民主政治是“上轨道的政治”③,它不但能够很好地调处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④,而且可以保证政府的廉洁与高效,更好地防范与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⑤。因此,在“民主与专制”的论战中,他基本上与“民治派”保持一致。 不过,作为一个学养深厚的政治学专家,陈之迈认为“民主政治”等概念术语在中国是常常被人乱用的。这其中既包括那些敌视民主、热心专制独裁者的故意歪曲,也包括那些反对专制独裁、真心拥护民主制度者的错误理解。为此,他依据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和英美等国的政治经验对“民主政治”概念进行了诠释和规范。 他在许多文章中反复强调:“民主政治的精义在于一切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他在解释这个命题的具体含义时指出:“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一)统治者由被治者产生,(二)统治者根据于被治者的同意而统治,在统治者失去了被治者同意(政治学里有时称之为失去了‘信任’)的时候,被治者可以不用暴力便能请统治者下台,另外产生合被治者脾胃的统治者来统治”,“抓住了这层便有了民主政治。”此外,他还针对胡适等人的含糊观点,提出了“民主政治不等于全民政治”的命题。他说:“选举权之普及与否只是程度问题,并不是民主政治的主要特色”,从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看,英、美、法、瑞士等国事实上都没有绝对的普选权,“然而我们却不能不称它们为民主的国家”,因此,政治民主“并不一定要根据于普选,虽则我们不能不把普选高高悬起来做我们的鹄的”⑥。由上述引证可以看出,在陈之迈看来,“民主政治”的现实表现形态主要包含两点内容:第一,当某个政治问题出现的时候,只要有两、三个政党能够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解决方案,而且有一种政治机制保证这些意见和方案都得到公平对待和充分讨论,最后当政者择善而从,使问题的解决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二,政府的更迭(权力在各党派之间的转移)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实现,上层的政治纷争不至于引发全局性的社会动荡,不至于导致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停顿。一个国家的政治只要做到上述两点,就可以勉强算作实现了“民主政治”。笔者认为,陈之迈的上述观点可以被归结为与所谓“高调民主”概念相对的“有限民主”。它深深植根于英美等国的宪政传统。它虽然带有某种片面性,但并不构成对“民主政治”的否定,更不能与拥护“专制独裁”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