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12-0233-07 中央苏区的社会建设,是以毛泽东、朱德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当时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红色农村革命根据地,所组织开展的一场“废旧立新”的社会革新运动,它对巩固新生的工农政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拟从社会史的角度,以社会生活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央苏区的社会建设作粗浅的探讨。 一、中央苏区社会建设的背景 社会建设分为两大类,即广义的社会建设和狭义的社会建设。广义的社会建设,将社会变动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风俗习惯等都包括在内,是一个很宏大的体系。而狭义的社会建设,则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排除在外,而把焦点聚集在社会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社会保障等方面,通过社会风俗的变革来影响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主要因素。本文拟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社会建设。 在土地革命以前,中央苏区所在区域多是落后、偏僻的地区,地理环境闭塞。由于封建剥削制度严重束缚农村经济发展,田赋、厘金苛重,自然灾害和战争频繁的影响,社会资金短缺,文化教育落后,由此造成中央苏区革命前的社会风俗、卫生条件十分落后。在卫生方面,长期流行于农村地区的是不讲卫生的观念和习惯,人们对住地肮脏、食物食器不洁等不良卫生习惯习以为常,倘若生病,不请医生看诊,而请巫婆到家,“张挂神像”,“焚香拜祷”。“兴国县城原先街道狭小龌龊,街心就是渔场,日光一晒,这种腥臭气真要熏死人。”[1] 由于不良卫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每当疾病侵袭苏区,则波及广泛,对苏区军民生命健康形成了严重的威胁,生产和工作同时倍受损失。因此,迫切需要在苏区推行社会变革,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由于长期受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革命前的苏区女子流行缠足,买卖婚姻、养童养媳盛行,妇女没有自由,更没有权利,成为生孩子的工具,处于社会最底层。毛泽东在1930年5月的《寻乌调查》中指出:“女子却仍然是男子的农奴或半农奴。她们没有政治地位,没有人身自由,她们的痛苦比一切人大。”[2] 但随着苏维埃革命的深入,众多的青年男子参加红军,妇女在苏区的经济、社会建设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她们是苏区土地耕种的主要生力军,也是红军重要的“后援队”,这就迫切需要加强苏区的女权运动。 革命以前的苏区迷信猖獗,人们相信星占、卜签、风水、面相和鬼神,“以为一切丁、财、贵、富,皆决定于住宅之阳风水,或地坟之阴风水”,所以建房或丧葬,“无不先请阴阳家择定时日方位,方敢进行”;信奉神灵,各种“吃斋”,名目很多。[3] 赌博、嫖娼一度盛行,无业游民众多。有赌博者,将其妻子儿女卖出,继之,偷窃被获,竟毙于狱。因赌博之盛,民多废业,“甚至群凶籍此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据毛泽东1930年对寻乌的调查资料显示:“这个仅有2700人的小小县城,‘不工不农不商,专门靠赌博敲诈的游民和娼妓,即达432人,占全部人口的16.8%,依靠妓女养活者甚至达到162人”。[4] 要建立和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就必须加强对游民的改造和社会保障建设。 此外,革命前的苏区吸食鸦片成风,对苏区的建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首先,鸦片的种植侵占了大量农田,影响了粮食的生产。其次,吸食鸦片者,既耗费已十分贫穷的烟民的钱财,而且戕害了健康,引起农村劳动力生产力下降,一部分农民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对苏区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有甚于洪水猛兽。这也迫切需要苏区政府加强社会建设,推动苏区的禁烟禁毒运动。 二、中央苏区社会建设的管理机构和主要内容 (一)中央苏区社会建设的主要管理机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各苏区的社会建设,设立了专门的管理结构——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简称内务部)和劳动人民委员部(简称劳动部)。1932年6月20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16次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内务部暂行组织纲要》,其第4条规定了内务部成员名单及部门设置。何叔衡任部长,曾山、梁柏台任副部长,下设市政、行政、卫生、交通、社会保险、邮局六个管理局,每局设局长1人。主要管理卫生、“优红”、交通、邮电、市政等方面的工作。劳动人民委员部部长由项英担任,下设劳动保护局、失业工人介绍局、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范围是救济失业工人与社会保险等方面。 在地方,中央苏区的省、市、县苏维埃分别设置内务部、内务科和劳动人民委员。[5] 城市苏维埃则设立内务科。地方内务部下设优待红军科、卫生科和社会保证科。卫生科负责群众卫生运动之指导和医院、诊断所、疗养所之指导等;优待红军科管理红军优待条例的落实,帮助红军家属耕种土地,解决红军家属的其他困难;社会保证科管理因战争因灾荒而发生之被难群众的救济,地方武装及苏维埃工作人员参加革命战争牺牲或残废者之抚恤,荒年粮食之救济等。[6] 1933年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又设立劳动部和粮食部。地方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科、失业劳动科、社会保险局等机构。地方粮食部下设调剂科、备荒科、红军公谷保管委员会和粮食调剂局等机构。[7] 这些职能机构在指导、实施、管理中央苏区的各项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中央苏区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1.移风易俗 中国共产党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特别注重对旧的落后的社会风俗的改造,并采取有力措施来加强苏区的移风易俗活动。 (1)妇女解放 婚姻制度的变化。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依据苏区的实际,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高度重视苏区的妇女解放。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的婚姻条例,确立了结婚与离婚的完全自由,废除了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蓄带童养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934年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同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1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8] 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