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636(2006)05—0043—04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乡村社会失控的权威研究当属杜赞奇利用满铁调查材料写成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杜氏认为国家政权建设破坏了传统的“权力文化网络”,导致了国家政权“内卷化”。这种政权内卷化对地方社会领导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使“保护性经纪人”逐渐为“掠夺性经纪人”所代替,从而破坏了国家原来利用保护性经纪人所实现的国家与民众的文化联系。最终国家政权建设过程破坏了国家自身的权力基础,进而导致了乡村社会失控。虽然杜氏是从国家政权建设的宏大叙事出发,不过国家在斩断了传统的“权力文化网络”之后就似乎消失了踪影,乡村的社会舞台全部留给了“劣绅”。这种研究路径被国内很多学者有意无意继承。如有些学者把乡村社会的失控归结为乡村社会的“劣绅化”与“地痞化”[1],但是笔者认为问题似乎不是表面上那么简单。导致乡村社会的失控除了乡村公共人物的道德沦丧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当时国家制度存在的弊病。本文试图以乡村社会失控的一个侧面——乡保人员的贪污案件为主要分析对象,结合口述史料,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乡保行政人员贪污现象概述 明清时期,乡村的下层吏役在征税的过程中贪污渔利,是很常见的事情。南京国民政府试图加强对乡村政权的控制,实行保甲制度,把征税权转移到乡保长身上,但是无力遏制历史的惯性,正如时人所说,“奉公守法洁身自好固不乏其人,而舞弊贪污压榨民脂者比比皆是,以致民众积怨群起攻击。”[2] 南大1934年对河北十一县进行税费征收情况的调查,发现税费征收人员贪污中饱的情形,县县都有,其中某县欠赋税达十三万余元,估计至少有二分之一是被该县协助征收的政务警察中饱的。[3] 朱德新的研究表明,河南、河北一些地方的乡、保甲长借摊派之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蚀团款(地方自卫武装费用),私卖乡保公所的枪支弹药后侵吞公款,利用兼任田房买卖监证人的职务进行贪污,实收虚支与拖延上报预算,虚报工程造价,将非法开支混在合法开支中摊派,层层加码,窃取余额,伪造账簿,巧立名目,各种手法无所不用其极。[4](pP.139—141) 2002年秋天,笔者随“农村社会问题与社会稳定”课题组到浙江新昌县进行文本资料的收集与口述访谈,在浙江新昌县档案馆无意之中发现一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乡保人员贪污的讼诉案件。这些案件反映了当时农村错综复杂的经济与政治状况,极具史学价值。现对上述案件先作一简要概述。 这些案件的被告主体除了少数甲长外,全部是乡保长,这表明国家权力主要被他们所掌握,甲长只是跑腿的,并没有实权。涉案的乡保长,在群众的讼词中,可以想见素质都是很低劣的。诉状一般由群众直接递交给县长,也有少量由乡长转交给县长,而直接提交给省政府的只有一例。县长收到诉讼信后,一般会批示,转交给督察科进行调查。但有调查结果的为数很少。 乡保人员贪污的对象,有钱、谷物、柴草等,之所以贪污实物,是因为南京国民政府在1941年税收开始实行实物征收。他们的贪污手段有必要详细描述,这反映了当时制度的弊病。归纳起来,他们的手法主要有三: 一是名借实抢。他们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政治威慑力,强行向保民借款借物,但是借而不还。[5] 本来借款借物不还是普通的经济纠纷,但是因为这里涉及到官方权力的运用,群众把其归入贪污也是合理的。这也反映了保长们的权力缺乏制约。 二是浮收。浮收的情形,在税费征收中最为普通,因为农民很少识字,而且素怕官方,乡保人员收取超过规定的税额,或多收不找零钱,农民通常不会当场发现。浮收主要有四种:一是在折算时(把实物折合成钱,或者钱换算成实物),伺机舞弊;二是重复征收,就是征收了一次,又借原来命令重复征收一次,把钱物占为己有;三是违令多征,比如上级政府下令减折,保长并不安命令做,而是如数征收,把减折的实惠落入私人腰包;[5] 四是,少报田亩数量,欺公肥己。由于政府没有掌握乡村的实际田亩数字,保长们按乡村中的实有田亩数征税,上报给政府的却是远远少于实有的田亩数,这样两者有一个差额,保长们据为私有。此种情形在田赋征收中最为普遍。[6] 三是中饱。此法与浮收不同,浮收是把一部分财务化为己有,而中饱则是胆大妄为,把向保民收到的钱款全部化为私有。[7] 总之,国民政府时期乡保行政人员大肆勒索、浮收与中饱,贪污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同时也暴露了田赋与行政制度存在着种种的弊病和漏洞。 二、贪污现象的制度诱因 乡保行政人员之所以能轻易地贪污中饱,从制度上来说,是因为制度存在着种种的漏洞。首先是田赋制度,国民政府并没有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其次是行政制度,传统的乡村政权没有彻底官僚化,又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 (一)田赋制度的积弊 中国田赋制度的弊端由来已久,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国家没有掌握确切的田亩数字,二是征收程序存在着种种漏洞。 明代以来,国家靠书手登记土地买卖、编制土地清册,从而为征收田赋以及附加税提供依据。19世纪中期,书手兼行里甲和保甲的一些职责,如田地登记、传催甚至征收田赋。19世纪中期社会动乱之后,鱼鳞册和黄册散失殆尽,这使原本混乱不清的田亩情形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