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萌生于19世纪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基础的西欧社会。20世纪初合作社被引入到中国,出于对“民生主义”实现的考虑和挽救日向衰败的乡村经济,一些经济学人及政府要员对此推崇备至,并上升成为国策而被“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各地推行开来,形成了盛极一时的乡村合作运动。诸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占多数,因而,方显廷说:“中国全部合作运动可以说是信用合作运动。”①)的设立,其作为银行资本与农民间的“中介”,在促使积聚于城市中的过剩资金向乡村流动之同时,又为现实的政治制度环境所掣肘,形成了进化与异动并存的局面,本文拟对这一现象及其成因做一简要剖析。 乡村金融枯竭与高利贷一统的借贷格局 20世纪中国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乡村社会秩序的恶化,其与二元经济结构的耦合,使得20世纪20~30年代的城市与乡村又凸显出一种特别的现象:即“货币多由内地农村流至城镇,由城镇流至通都大邑,再由通都大邑流往海外”②。与之相随,资金的偏执流向对于农村的摧残却是致命的,村落中日见显露出金融枯竭的境况。有论者曾指出:“农村资本缺乏,已成为近几年来全国的普遍现象。”③ 资金是乡村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它的稀缺导致的问题必然是农业经济的极度衰落和农民生活的异常窘迫。 江、浙一带向为经济发达地区,而因“近年金融枯竭”,乡村经济呈现凋敝之势。在嘉兴,“几人人在荆天棘地困苦艰难之中。无论巨富之家,概乏硬币储藏,其等而下之,即辅币亦皆搜刮殆尽”④。在浦江,“现金向都市奔流,加之一般土著地主的窖藏,乡村货币的流通额遂大加减少……农民几乎恢复到自然经济”,“现金与一元钞票在乡间流通甚为稀少”。⑤ 基于此,时人言:“五六年之间,浙江从极富庶的阶段,一降而现出极度的衰落情形。”⑥ 江苏近年来“农村资金之供给因农村之破产、现金源源外流而极度紧缩”⑦,以致南通、武进等地因“内地资金枯竭的影响,农民大有告贷无门之慨”;在盐城,一般农人“即买油盐,亦无现款,大都以稻易之”。⑧ 广东农村中“现金多被吸收。因之金融的枯竭愈甚,农村中一般的支付益感周转的困难。……农村中,随便可以看见各种银票、毫洋票、铜元票被作为流通工具而使用着,现金在农村中的缺乏,即此可知”;广西、四川农村破产,“农民弃田失业,大多负债难偿,信用借贷,几至绝迹农村”。⑨ 华北也不例外,农村金融枯窘“较他处尤为严重”。河南,“在一二百家群聚而成的乡庄上,要想凑合十元二十元之现金,是一件不大容易的事”。山东临朐“银元与铜元几乎是断绝了踪迹”。山西寿阳,“虽出百分利,跑遍全村,也借不到一元钱,现金是不一般地缺乏了”。冀南各县的农村在30年代也因资金匮乏而“已经贫穷到极点了”。⑩ 揆诸事实,不难视见,20世纪前半期中国农村货币的紧缺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同时现银的城市集中趋势和外流,更深化了乡村的通货危机。据统计,在全国的货币流通额中,现银所占份额逐年下降,1930年通货流通中现银占到68.8%,1931年为65.9%,1932年63.1%,1933年58.6%,1934年为50.5%,1935年降至44.54%。(11) 若仅就农村作论,现银流通所占的比重应会较之更低。由此而成的“农村金融恐慌”已严重危及到社会经济乃至于农民的正常生活与生产,同时也使不少地方退回到物物交换的时代。 应该说,资金由乡村向都市集中,是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最显著的趋势”。但是,这一趋势发展到20世纪的20~30年代,已经达到“农村资金流尽,都市资金膨胀到无出路的阶段”。城乡之间失衡资金结构不仅使乡村因资金枯竭而面临“总崩溃的危机”,而且亦使“都市繁荣之滋养源泉将有断绝之虞”。(12) 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借贷问题是农村资本市场的中心问题。而农民窘困与高利贷的盛行又是一对伴生物,乡村银荒的深化必然加剧高利贷的猖獗。在大量资金流向城镇之后,又有几乎相等的货币以高利贷形式倒流农村。这样,在广袤的农村区就形成了一个以高利贷为中心、资金为官僚地主商人所操纵的“金融流转圈”。此情之下,掌握资金的一般土豪及典当商借机横行乡里,而缺钱的农民为生计所迫而选择高利贷。据当时江苏省党部对苏南、苏北13县农村高利放款的调查,月息一般在3~5分之间,有的甚至高达8分。江苏既已如此,可以断言,别省情形只有更坏。(13) 也就是说,高利贷是中国乡村民间一种借债面广、借贷利率高的普遍借贷现象,土豪劣绅藉此盘剥乡民,尽其穷凶极恶之能事,而众多民众又缺乏别的可以通融借贷之机关,为生存不得不饮鸩止渴。故高利贷也是农民为生活所迫的一种“挣扎性借债”,它操纵着整个农村金融命脉,控制着传统农村的资本市场。 新式金融机构——信用社对乡村传统借贷关系的冲击 “农村破产”、“农村金融恐慌的事实”普遍存在于各地乡村,面对“日向崩溃”的农业经济,各界掀起了“救治农村”的社会动员。借鉴西方农业现代化的经验,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被认为是挽救农村危机的“有效方法”之一,并由此汇聚成颇具声势的乡村合作运动。在中国各地的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是为向农村中输入资金而设的,换句话说,战前乃至战时合作事业走的是一条“信用合作路线”(14)。因此,作为建立在某一地域上的超血缘组织——合作社的大量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乡村中的借贷关系,促使其向现代转型。因为农民向合作社贷款或者银行通过合作社向农村放款,作为一种新的借贷方式,至少在借贷方面改变着乡村社会关系,使其由旧式“礼俗社会”向现代“法理社会”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