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对于近代中国乡村雇工的研究,多将其作为具有资本主义趋向的农业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而论及,雇工被视为农村土地集中和出现两极分化后产生的固化的阶层。近年来有论者指出,雇佣关系与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似乎没有必然的关联,①“从世界历史角度来看,雇佣关系的兴起不等于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萌芽与商品经济的兴起也不等于向资本主义过渡。在劳动力被牢固附着在土地上的西欧,自由劳动力的出现肯定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前提之一。但在农村劳动人口过剩、基层结构较松散的中国,则不缺乏具有相对人身自由的劳力”。② 既然如此,近代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雇工群体到底应如何认识?雇工群体的生存状态以及社会关系是怎样的?这些方面,尚有较大拓展和挖掘的余地,尤需从社会史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 本文选取20世纪前期山西乡村为考察对象,一方面是因为笔者获取了相对比较集中的山西地方文献资料;另一方面也因为以往相关研究成果(即使以“华北”为范围)甚少涉及山西,③ 从社会史角度对于山西雇工的研究仍付阙如。当然, 本文视野所及乃至资料的运用并不完全局限于山西地区。至少,将某些省区与山西的相关资料或数据进行比对,可能提示出区域差异(即使基于习俗、文化传承乃至经济水平形成的区域差异)背后的同质性结构和共趋性意义。 一 在既往的研究中,乡村雇工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或按户主职业而定,户主为长工者即为雇工;或以全无土地的雇农为雇工,或把自己不经营土地而出卖劳动力的农户(包括无地户和有地而出租与人的农户)都算作雇工。也有以农具之有无来定雇工者:“佃农自身未拥有尺寸耕地,雇农则并农具亦无之。”④ 本文所论及的雇工包括“不占有土地、耕畜、农具,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雇农和占有少量土地、农具等,自己劳动,同时又出卖一部分劳动力的自耕农”。⑤ 由于出卖劳动力不一定用于耕种,故本文研究范围特指旧文献中所述“受雇耕田者谓之长工,计日佣者谓之短工”的农村雇工;⑥ 也即毛泽东所言的“农业雇工”:“指长工、月工、零工等雇农而言。此等雇农不仅无土地,无农具,又无丝毫资金,只得营工度日。”⑦ 至于众多在农村或小城镇被雇从事喂养牲畜、账房伙计、油坊、纸坊等手工业和服务性行业的长期或短期做工者则不在考察之列。 已有研究说明,在20世纪前期中国社会剧烈变动进程中,与“农村破产”趋势相伴随的现象之一即是雇佣关系的普遍化和雇工群体的活跃。所谓“自作农日渐减少……地主也渐渐的增大……雇农也与之俱增”。⑧ 在华北,“有田五百亩以下的人家多数自己经营耕种,不将农田出租。他们往往雇用了通常的年工和短工,来进行规模较大的经营。这样,一方面雇工经营成分在华北就占较大的比重,同时农村各阶级中农业劳动者的成分也较中南部为多”。⑨ 近年以河北清苑为个案的研究表明,雇佣关系是农村“最基本的剥削关系,远比租佃关系普遍得多。在各调查村,地主可以不出租土地,但很少有不雇工的,富农当然更是依靠雇工剥削。农民各阶层中,一部分中农和贫农在农忙时也雇佣人工”。⑩ 显见增长的雇佣关系成为农村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 那么,20世纪30年代中国乡村中的雇工究竟有多少呢?据许涤新估算,雇农约有3000万。(11) 更多的统计则是对雇工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关注。新近出版的《吕梁地区志》对1928年山西11个县的雇工(雇农)调查统计情况十分详细(参见表1)。 表1 1928年山西各县自耕、半自耕、佃农、雇农比例(%) 县份 自耕农 半自耕农 佃农 雇农 交城 49.2531.109.81 9.80 文水 64.1922.458.73 4.52 岚县 43.3627.8914.87 13.78 兴县 49.4824.1 13.8 12.58 汾阳 30.1121.6932.53 18.67 孝义 62.6 14.7715.9 6.73 临县 38.8420.3320.5 10.78 石楼 62.4617.5317.04 3.17 离石 57.3830.625.00 7.00 方山 80.015.98 6.99 7.01 中阳 28.8532.6917.31 21.15 平均 51.5 21.1515.22 10.48 资料来源:据吕梁地区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吕梁地区志》(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09页表改制。 表1中显示,1928年山西雇工占农户平均比例是10.48%。这一数据与1930年代的调查统计大致相当。据当时的估算,黄河、长江、珠江三大流域雇工占农村人口的百分比分别为11.4%、9.3%、8.1%。(12) 具体到山西,1933年南京中山文化馆调查山西43个县雇工占农户总数则为10.29%。(13) 而据《中国实业志》(山西省)记载,“1935年山西省1829836户,其中,出卖劳动力的雇农为170803户,占总户数的9.33%”。(14) 当然,因为统计范围之不同,所见雇工平均比例数也略有出入。据学者研究,山西阳高在辛亥革命之前自耕农确占最高优势,“至于富有的地主以及赤贫的雇农与佃农,简直微乎其微”,而到了1930年代初,“佃农、雇农已占农户总数的41.9%,其中雇农占到总数的15%”。(15) 晋北三县(天镇、大同、阳高)“无地的佃农及雇农等竟占户口总数底百分之三十一”。(16) 1930年代后期山西雇工有11个县占20%以上,这些县大部分是棉麦区或垦荒区,如棉麦产区的永济县雇农占总户数的34.24%,垦荒较多的静乐县雇农占总户数的23.72%。(17) 这说明,由于情况的特殊和复杂性,雇工所占农村人口的比例存在区域差异,有时差别还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