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春夏间,正是SARS肆虐之际。我申请的一项名为“《人民文学》与‘十七年文学’关联研究”的课题由教育部批准立项为博士点基金项目。我的最初打算是以《人民文学》为中心讨论“十七年”的文学(史)。但在资料的调研过程中,这一初衷得到了修改和拓展,我转而将当代中国的文学制度作为研究的最终目标,而具体途径仍借助于对《人民文学》的探讨。不过,作为制度研究,我侧重的是对制度的运作和实践的探讨。我的基本理由是,只有制度的运作和实践,才能真正揭示制度的历史及其真相。否则,制度研究只能更多停留在理论可能的层面上,成为“纸上的制度设计及其研究”。 以《人民文学》为中心探讨中国当代的文学制度问题,取决于《人民文学》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的必然和全面的关联性,特别是取决于前者对后者的实际说明价值和证明价值;同时,也取决于后者对前者的特定规范性和全面制约性。《人民文学》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之间,无疑存在着一种深刻到“先天性”的逻辑关联。 《人民文学》是新中国新文学的产物,是与新中国同时共生的最高文学刊物。也可以说,它是新中国文学制度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最高文学领导和组织机构中国作家协会(前身为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1949年7月~1953年9月)的机关刊物,《人民文学》自创刊伊始(1949年10月25日)即获得了“文学国刊”的身份和地位。它的文学和政治使命就是要发表“示范性的作品”和“指导性的理论”。它代表的是新的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在文学领域里的实际体现。事实上,《人民文学》的创办,也就是新政权、新政治和新政策为建构新的文艺和意识形态而进行的一次组织化、制度化的具体运作。国家最高权力直接介入并支持了刊物创办的整个过程。因此,《人民文学》获得的是国家权力予以充分保障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等等的全面支持。《人民文学》也就不能不被赋予应当而且必须代表或承担新中国新文艺的最高政治文化使命。一切均由制度安排所决定。换言之,《人民文学》的创办既属制度设计的产物,它也就只能按制度规定来运作和实践,或者说,它应该代表或承担所属制度的具体运作和实践。 同样是从政治角度再来解读《人民文学》的整个历史,几乎可以把它读作中国当代文学史的一种缩影。不仅如此,缘于《人民文学》的(政治和文学体制中的)“等级”地位,《人民文学》及其历史还是中国当代文学(史)的一种标本。它是中国当代文学(史)书写的主要对象之一,同时也是书写中国当代文学(史)的主要“执笔者”之一。在《人民文学》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之间处于和谐常态时,它不失为当代文学的缩影和标本;即使在它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之间处于矛盾、冲突甚至对立的非常态关系时,《人民文学》仍不失为当代文学的缩影和标本。更进一步地说,或许特别是在它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之间处于矛盾、冲突甚至对立的非常态关系时,《人民文学》也才最为鲜明地凸现出它的当代文学(史)缩影和标本的价值地位。所谓文学国刊之说,实际上是制度性地规范了《人民文学》的双重权利地位及其责任和义务:一是国家的最高文学权利地位及其责任和义务;二是国家利益,即由文学所体现或代表的国家最高权力。因此,《人民文学》的历史不能不由国家权利政治、不能不由当代中国的文学制度所全面规范。从国家权利或国家政治的角度来看,《人民文学》的问题从来也不会仅仅是一本文学刊物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文学的问题。所以我说《人民文学》既是中国当代文学(史)书写的主要对象之一,同时也是书写中国当代文学(史)的主要“执笔者”之一。我相信,至少从1949年到如今的绝大部分时期,即《人民文学》创刊迄今的绝大部分时期,它的当代文学(史)缩影和标本的价值地位无可置疑——原因首先在于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政治——文学的内在逻辑结构关系来谈中国当代文学。当然,如果并非从《人民文学》的视点进入中国当代文学,那就又另当别论了;但政治——文学的解读逻辑依然成立,也依然有效。 《人民文学》也几乎构成了一种象征。它是中国当代文学的标志性起点,——由一本文学刊物而成为一段文学史的标志性起点,除《人民文学》以外,仅有《新青年》而已——也是中国当代文学的标志性结点——这却是《新青年》所没能拥有的资格。这种文学资格和历史地位的形成特别是其差别,正在于文学制度的无形之手发挥出了不仅是有形的而且是支配性的作用。《人民文学》是制度的自觉设计,相比之下,《新青年》则可归于历史的偶然,至少,它并没有得到国家政治层面上的制度支持,只是幸运地被默许了。因此,两者的命运在结点或归宿上也就完全不同。《新青年》在文学上最终流产了,它淡出了文学史;《人民文学》则依然作为一种文学制度的存在象征或标志,依然活在现实的文学中——因为它赖以存在的最大支持力量即国家的文学制度依然强大而且有力。它的有利或优越地位虽可被削弱,但它所获得的支持和先天拥有并积累的优势,却是其他文学刊物所完全不曾拥有的。这使《人民文学》在文学资源的争夺上一般总处于有利地位。它不能不还是强大的。从制度角度看《人民文学》,常常不由人会感叹它的“命好”而且“命硬”。这也就可以被理解为是制度性的中国当代文学的一种象征了。 从政治或文学制度角度强调《人民文学》的文学(史)地位,是否构成与所谓体制外文学存在及其文学(史)评价的冲突?通俗而且简单地说,谁更具有真正的文学价值?谁更具备进入文学史的资格?谁更代表了文学发展的主流或主体?——其实,这些问题或挑战都并不成立。首先,在当代中国并没有所谓体制外的文学存在,有的只是被体制所压迫或边缘化的文学,但它们依然在体制内而且依赖体制而生存。其次,如果真有所谓体制外的文学存在,那么,在现实的文学生态格局中,也是根本找不到、看不见的;有的只是历史的追认和理论的推断——由于事实上的历史不可再现,文学史不能不依赖于理论的“虚构”。再次,万一存在的例外个案,同样无碍也无损于历史宏观描述的成立,何况事实上迄今为止,仍无法或并没有能够对这类“疑似”个案作出公认的准确认定。文学史首先应该、而且就是对一般文学现象的常态进行描述的历史,这种文学现象的常态就代表了文学发展的主流或主体,也构成了文学价值的文学史来源。对中国当代文学的历史描述并阐述其文学价值,毫无疑问,(主要)只能在体制(制度)内的文学现象(常态)中才会获得基本的落实。但如果以“另类”目的为旨趣,那也又另当别论了。 以《人民文学》为个案或中心探讨有关中国当代的文学制度问题,既关乎文学媒介研究,同时也是对中国当代文学的一种政治视野考察。缘乎此,我把中国当代文学命名为“国家文学”;《人民文学》则为国家文学的一种表征,是国家文学制度的一项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