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6)05-0087-04 《女开科传》不分卷十二回,又名《虎丘花案逸史》,题“岐山左臣编次,蠡庵居士批评”,是清初一部较有特色的才子佳人小说。本文拟就《女开科传》本事、成书时间、各版本的刊刻年代和地点等问题进行考证,力图揭示《女开科传》写作与刊行的真实面貌,使《女开科传》的研究得到进一步的深化。 一、《女开科传》本事考 《女开科传》主要描写了清初南直隶苏州府秀才余丽卿名士风流,与青楼女子倚妆相交,并招集众妓女模仿科举,进行考试,以定高下,结果被告发,逃逸,后发愤读书,终于中举做官,与所选青楼女子团圆的故事。小说所写女子开科考试之事,是古往今来闻所未闻的一件新奇事,但作者却是以当时发生的实事为蓝本进行加工和创作的。 女开科事件确有其事其人。孟森《心史丛刊·王紫稼考》对女开科事件作了详细的考证,事件发生在苏州,时为顺治十三年。褚人获《坚瓠集》云: “顺治丙申(十三年)秋,云间沈某来吴,欲定花案,与下堡金又文重华,致两郡名姝五十余人,选虎丘梅花楼为花场,品定高下。以来云为状元,钱端为榜眼,余华为探花,某某等为二十八宿。彩旗锦幡,自胥门迎至虎丘,画舫兰桡,倾城游宴。直指李公森先闻而究治,沈某责放,又文枷责,游示六门,示许被害告理。下堡有严五,于鼎革时取又文饷,已而又文告官,置严五于狱。严妻顾氏,因赴诉,刎于直指前。李公杖毙又文于狱而释严。”[1]96-97 又据孟森考证,娄东无名氏《研堂见闻杂记》亦记载此事,云:“又有一金姓者,为宰相金之俊宗人,恃势横甚,而家亦豪贵,为暴甚多。前有杀人事,未白。李公既来,复聚全吴名妓,考定上下,为胪传体,约于某日,亲赐出身,自一甲至三甲,诸名妓将次第受赏。虎阜,其唱名处也,将倾城聚观。公廉得之,急收捕,并讯杀人事,决数十,不即死,再鞠,毙之。欢声如雷。”[1]99-100 《女开科传》所记“虎丘花案奇闻”无疑指的就是这件事。云间沈某即沈睿,金又文为明宰相金之俊之宗人,江南巡按李公森字琳枝,或作琳芝。山东掖县籍,平度人。崇祯庚辰进士,曾投降逆闯,任过伪职,入清以后,担任江南御史。此人素有铁面之称。《湛瑶述闻录》记载:“李森先,平度州人。顺治中,巡按江南,置奸胥之十一人于法,民大悦。”[3]98召集妓女开科考试、品定花案一事,本为金又文等文人的游戏行为,于装点太平未必无益,却因此而招来杀身大祸。李森先之所以将金又文等人重处,其性质实际是对苏州地区豪强势力的打击。孟森认为“据褚氏所记,森先之摧折豪士,可谓酷矣。”并认为“从杀风景而论,森先实有此嫌。”[1]99《研堂见闻杂记》则谓此事大快人心,可见,当时人对此事的看法并不一致。此事发生在顺治十三年,褚人获为苏州人,且记录于康熙间,于顺治丙申耳目相接,所记当确实无疑。 《女开科传》将“虎丘花案”写入小说中,将故事悲剧的结局改成了喜剧。主角余丽卿为苏州人,似影射金又文;被巡按杖毙者改成焦姓,其妻子后来前来寻仇,似影射严五。小说中花案的主角逃脱,后还中举做官,与所选青楼女子团圆,和金又文被杖毙狱中的结局大不相同。小说第十二回蠡庵评曰:“生者可死,死者可生,真者可假,假者可真。而奸尻节烈、风流苦恼、奇怪百出,人鬼集投,盖无一不于是说见之。”[2]8即指明了小说内容生死转移、真假颠倒的虚构性质,而作者进行虚构之目的不过是借小说寄予身世之感,反映社会人生,穷尽世态百相。小说认为李森先对花案一事的处理颇为得体,第十回《凭好梦鬼窟全生》云:“一日,偶凑一位过往大官府回京,路从江南苏州府经过。听得父老,歌颂前任巡方德政,遐迩合一,即汉之张炯、唐之李佑、宋之唐介,亦不过是,口碑载道,与论检同。诚当今圣朝之真御史也。这过往官府已是击节称叹,又闻拷问花案一宗,杖死首犯一名,其余都置不问,说道:只这一宗,可谓宽严得体,情法兼尽。雅不欲以书生妓女游戏之事,株累无辜。即此便已见铁面所为,不恶而严之妙政。”[2]8将李公比作清官一类,对森先颇有偏袒之意。作者谅也是一位官场中人物,自称“左臣”足以说明是已经去官的官僚。作者最后将团圆中举的希望寄予处理花案的御史,颇有为此事翻案的意思,只不过这是不切实际的空想罢了,反映了其世界观的局限性。 小说第五、六两回还提到和尚三茁和王子弥被杀始末,事发于顺治十二年,在当时是轰动一时的新闻,王子弥即王紫稼,或作王子嘉,明末清初昆曲名角,与之相交的文人有吴伟业、尤侗、徐轨等。三茁即三折,或作三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顺治甲午(十二年),巡按李森先访拿三拙和尚及优人王子嘉,立枷于阊门,三日而死。”[1]98顾公燮《丹午日记·哭庙异闻》记载:“国初有三妖:金圣叹儒妖,三茁和尚僧妖,王子嘉戏妖,三人俱不得其死。”[3]王紫稼因为与胥吏勾结,参与不法勾当,所以招来杀身大祸。这件事实际上也是李森先对苏州地区胥吏豪强势力的一种打击。杀死王郎,实在也是一件“煞风景”的事情。丙申(顺治十三年)之后,与王紫稼交好的龚芝麓有挽诗,因此,王紫稼死于顺治十二年的记载是可靠的。 小说对三茁、王子弥之死,似无微词,正如孟森所云:“森先之杀王郎,吴人似无冤词。”[1]99反映了当时一般人的观点,不过,作者对王子弥之死还是有些惋惜之意,对三茁之死则认为罪有应得,并借此对佛教之虚伪、骗人的本质进行了描写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