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至立国务委员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讲话指出:“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是从单一的学术型学位起步的;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虽陆续开设了16种专业学位,但还很不完善。从社会需求来看,从事应用研究的研究生应该是更大量的,而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研究生,队伍应该更加精干一些。”她还指出:“要进一步调整结构,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国未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构建符合社会需求的、结构合理的研究生教育体系。”[1] 吴启迪副部长在2006年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议上讲话指出:“专业学位教育正处于发展的大好时机,我们要抓住机遇,采取措施,积极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较快地发展。”[2] 近年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年都把专业学位列入工作重点之中,一直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和丰富学位类型,以培养大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一、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历程的简单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因此,我国《学位条例》并没有将学位明确分为学术型或研究型学位与职业学位或专业学位;在学位授予标准等方面是划一的,而且基本是学术型的导向。这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是紧密相关的。方毅同志在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就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建立学位制度专门进行了说明,指出“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造就一支掌握高度文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大军。这支大军的骨干力量是能够独立地解决四化建设中提出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高级专门人才”。“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就有了一个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准;就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为选拔和使用人才提供学术方面的依据;就能从数量上和水平上更好地了解科学队伍的状况,从而采取措施,帮助急需的、薄弱的学科得到应有的发展。实行学位制度,还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可以激励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 当时,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奇缺,加快培养教师和科研人员成为当时设立学位制度和培养研究生的首要、急迫和唯一目标。《学位条例》的实行和学位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教育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和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实际上当时也认识到有些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格和途径应该是多样化的。1981年,蒋南翔同志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指出,“我们实行学位制度,培养博士和硕士,这是我国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在这次会议上,临床医学组建议对培养医学博士、硕士和培养专科医生采取不同的方式,分成两个渠道进行;因为采取培养博士、硕士的办法来培养专科医生,恐怕不能培养出优秀的临床医生。这一建议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其他有些学科也有类似的问题,这都需要分别不同的情况,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加以具体解决。” 在实施学位制度后不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类型的多样化就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也很快进行调整,开始人才培养类型多样化的试点,培养面向实际应用部门的专门人才。 1.开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试点工作 (1)1984年,原教育部研究生司转发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十一所高等工科院校《关于培养工程类型硕士生的建议》的通知,提出改革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办法,在工学硕士生中招收工学硕士(工程类型)学位研究生,或称工程硕士生,以培养大批适应工矿企业和应用研究单位需要的、能够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高级工程科技人才,并提出在合适时机设置工程硕士学位。 (2)198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下达《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出对医学研究生教育进行改革,以突出临床医学特点,培养更多、更好的高层次临床医学专门人才。将医学门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规格分为两类,一类以培养科学研究能力为主,授予医学博士学位;一类以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为主,授予医学博士学位(临床医学)。 (3)198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指出研究生的培养规格单一,对实际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要根据国家对不同岗位高层次人才的不同需要,培养不同规格的研究生。既要注意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也要注意培养应用部门的高层次人才。 (4)1988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教育司下达《“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两专业硕士生(应用类)参考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培养能胜任金融部门中级业务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具备将来从事高级经营、管理工作基础的人才,以利于提高和改善金融部门中、高级管理干部的素质。同时,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司法部教育司下达《“刑法”、“民法”、“国际经济法”三专业硕士生(应用类)参考性培养方案》的通知,重在培养能胜任政法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将来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础的人才,以利于提高和改善我国法律专门人才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