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有关评估教育提供者如何满足顾客需求的基本模式有四种:其一,中介机构评估教育提供者的评估程序。在这一模式中,中介机构设置目标,但并不以此为对照来评估教育提供者应如何接受评估,或者实际评估教育提供者的优劣。相反,中介机构关注的是教育提供者是否已经进行了恰当的自我评估。其独特之处在于,中介机构负责监督教育提供者的评估过程。其二,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由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评估目标、设计评估程序和方法,并根据教育提供者提供的数据测量结果和评估机构的绩效。这种方法由中介机构作为独立检查者来审核质量。这种模式中,除了企业学习中心外,大部分中介机构完全独立于教育提供者之外,是客观的质量评估者。从这方面来看,该模式非常适用于问责功能。其三,教育提供者实施评估。在这一模式中,教育提供者在没有中介机构介入的情况下独立进行自我评估以保证教育的质量和效率,其目的在于改进一种向顾客保证他们正得到其所需要东西的方式——而不是问责。其四,对学生能力进行评估。在这一模式中,无论是教育提供者还是中介组织都开展评估活动,但它关注的是学生能力而不是教育提供者,而前面几种评估方法都将重点放在提供者一方。 上述四种评估模式中的每一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陷,与其他方法相比,它们都适用于某类情况而不适用于其他。所以,不存在一种最佳的模式。评估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提供者所在系统以及负责评估活动的组织所处的具体背景,所选择的模式必须与教育提供者的活动、教育评估者的目的以及教育提供者与教育评估者之间关系的特征相一致。因此,在评估高等教育提供者的质量和效率时,评估者没有必要选择一种适用于所有目的或者所有教育提供者的单一模式或万能模式,而应注重多种评估方法的综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