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67(2007)09-0051-06 任何一种大学治理理念和治理结构的形成都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假设和理论基础之上。近年来,我国关于大学治理的文献越来越多,但关于大学治理理论假设和理论基础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拟从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的观点出发,比较系统地分析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 一、大学理念理论:强调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 大学理念是人们对大学这一本体所持有的基本看法和对大学本身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哲学观点,它是大学教育各种教育理念中最基本的理念,是引发或构建其它教育理念的基础理念或元理念。 在历史上,第一个对现代大学的学术目的、性质和秩序给出理念层次上规定的,可能是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nuel kant,1724—1804)。[1] 康德认为:“大学学术共同体中包含一个教学独立于政府支配之外的学部(笔者注:康德指的是哲学部)是绝对必要的;没有任何外界对它下达指示,它可以自由评估一切。它仅关心那门科学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仅关心‘真理’;在这样的学部中,理性有权公开立说,没有这种学部,‘真理’不会呈现;理性是自由的,在‘真’的问题上它不承认任何外在的命令。”[2] 大学应独立,学术应自由,这是康德关于大学最直截了当的主张。洪堡的大学理念实际上受到了康德大学理念的影响。柏林大学是德国现代大学的样板,德国的大学理念后来广泛传播,美国的大学体制便受到德国柏林大学模式的决定性影响。[3] 洪堡在创办柏林大学时提出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办学思想被视为经典大学的理念,是大学理念由自发走向自觉、从朦胧变为清晰的标志。现代大学理念理论认为,大学理念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受到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制约。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大学的职能在不断地扩张,经典大学理念已不能全面反映社会与高等教育关系的新进展,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重构与创新。[4] 虽然现代大学理念具有了新的内容和发展,但它继承了经典大学理念中的核心理念,即“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 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团体享有不受政府,教会以及其它官方或非官方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干预的自由和权力,是大学成员以大学这个团体的代表资格而非以个人的资格来决定大学自身的管理。[5] 罗伯特·伯达尔把大学自治划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实质性自治是指大学或学院以团体的形式自主决定自身的目标和各种计划的权力;而程序性自治是指大学或学院以团体的形式自主决定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手段的权力。[6] 艾瑞克·阿什比认为大学自治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在大学的管理上免于非学术的干预;以大学看来合适的方式自由分配资金;自由招收教职员并决定其工作条件;自由选择学生;自由设计和传授课程;自由设置标准和决定评价方式。[7] 学术自由是指教师在专业上享有自由探讨、发现、出版、传授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所发现的真理,并且这种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听从任何权威的指挥,任何政治的、党派的、社会的舆论都不得加以干涉。[8] 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既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一定的区别。一方面,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保障,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学术自由并不必然产生于大学自治,大学自治也不必然以学术自由为最终目的。一项对二战后美国高等教育的分析认为,学术自由不能被大学自治所担保,最近对大学自治的限制并没有太多地影响到学术自由。如果被法律或公共观点支持,学术自由可以在大学自治缺失的情况下存在。[9] 在大学理念理论指导下的大学治理结构强调大学自治,尊重大学的学术自由,认为大学作为社会法人机构,不受政府、教会或其它任何机构的控制或干预,能够独立地决定自身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施。在学术事务中重视教授委员会的作用,强调学术事务应当由教授委员会自主决定。当然,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完全摆脱政府的干预或控制,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公司治理理论,它主张:所有受企业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参加企业决策的权利;管理者负有服务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信托责任;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促进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10]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所有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的雇员、供应商和债权人等都是企业的所有人。企业的风险不是由股东全部承担,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在承担着企业的风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是独立的、平等的,他们共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 研究表明,与企业不同,大学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东,没有人能够获得大学的剩余利润,每一个人或每一类人都不能对大学行使独立的控制权,大学只能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控制,大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密切程度不同,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第二层次是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第三层次是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第四层次是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我们可以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大学的治理结构,实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