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609(2007)07-0016-05 教育成本的内涵不同,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口径、内容、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基于成本分担所计算的高校培养成本与基于高校内部成本管理所计算的高校运行成本以及与基于大学生接受大学教育的耗费而计算的大学生教育成本之间有较大的差异。在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为确定高校收费依据而制定高校培养成本核定办法之际,作为一名高校财务和教学研究工作者,笔者结合工作和思考所得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制定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一、基于成本分担的高校培养成本的概念 1986年美国教育经济学家D.Bruce Johnstone首次提出了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教育成本应该由政府、学生、社会等教育受益方共同分担。此后,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高等教育学费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提出,高校学生实行缴费上学制度,缴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社会及学生家长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1999年《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为确定高校学费收费依据,教育部已将制定《高等学校生均成本核定办法》列为2007年工作要点。 对高校生均培养成本进行确认与计量,首先要明确高校培养成本的概念。高校培养成本是高等学校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它与高校教育成本不同,高校教育成本在概念上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高校教育成本既包括高校提供教育服务的实际支出成本(狭义高校教育成本),也包括高校将公共资金用于教育而发生的机会成本。但由于机会成本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是高校选择人才培养而放弃了其他备选方案所产生的一种主观潜在收益,而且这些备选方案没有得到实施也就未发生耗费,其机会成本也就不存在成本补偿的问题。因此为确定成本分担比例而核算的高校培养成本应该是指高校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是高等学校为培养合乎规格要求的学生所发生的全部耗费,是狭义的高校教育成本,不包括高校的教育机会成本。 二、高校培养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诚如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所说,高校学生人均培养成本是“一个很复杂的指标”,主要体现在培养成本的确认、计量的口径和方法上。要将培养成本作为确定高校收费和教育拨款的依据,我国拟制定的高校培养成本核定办法应该重点对培养成本的确认与计量进行规范。 1.应分别确认高校的培养成本、科研成本和社会服务成本 高校有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高校在进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时要分别发生一系列费用支出,高校的运行成本自然应该包括培养成本、科研成本和社会服务成本,应分别由相对应的收入来补偿。 由于目前高校没有分别核算培养成本、科研成本和社会服务成本,科研项目经费没有负担教师的薪酬、教学与科研共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只负担了材料费、调研费等直接用于科研的费用和少部分的行政管理费(一般仅为科研经费的5%),高校的社会服务收入也只补偿了材料、水电费等直接费用,没有承担行政管理费用,甚至没有负担参与社会服务工作的教师薪酬支出,大部分高校运行成本变成高校培养成本最终由学生学费和政府教育拨款负担,造成教育成本分担的极度不合理。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会计的配比性原则都要求收入要与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相配比,因此,高校应分别核算培养成本、科研成本和社会服务成本,科研成本不仅要包括因科研直接发生的耗材支出、调研费、科研设备折旧与修理费用和专门从事科研的研究人员的薪酬,也应按比例分摊一定的既从事科研又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的薪酬支出、教学科研公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也要分摊部分高校的行政管理费等。对按市场规则运行的、实行有偿服务的社会服务工作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更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按每个服务项目确认计量社会服务成本,并完全由服务收入全额负担。 虽然科研与教学是密不可分的,相关的科研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但在我国科研普遍实行项目管理的背景下,科研成本应主要由科研经费来补偿(根据教育部统计显示,“十五”期间全国高校累计获得的科研经费达1300多亿元。我国一些著名的研究型大学年科研经费在10亿元以上),培养成本只应根据受益程度负担相应的部分。将科研成本计入培养成本时应该遵照成本会计中“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成本”的方法进行分配结转,其中:对学生直接参与的科研,可根据学生参与科研的时间及单位成本将科研费用直接计入培养成本;对学生未受益的科研,则培养成本中不应该负担科研成本;对学生间接受益的科研,则应根据学生受益程度的不同确定具体比例将科研成本分配计入培养成本。由于不同高校、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差异较大,研究型与教学型大学的不同、研究生与本科生的不同、专业类型的不同,培养成本应负担科研成本的比例也会不同。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规定高校培养成本按30%的比例负担科研成本的做法过于简单化,将导致培养成本核算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