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理论界对普通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类:(1)民事法律关系论。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与普通合同关系,忽视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即普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主体地位不完全平等,他们之间的教育合同内容不完全合意,教育合同标的有其特殊性。(2)行政法律关系论。该观点认定大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主要行政管理关系,忽视了高等学校的主要活动是教育教学活动,普通高校与学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3)复杂法律关系论。该观点吸收了前两种观点的成果,避免了他们各自的偏执,但是该观点的拥护者在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上各有偏向。 免费条件下的师范大学生与师范院校的法律关系是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服务合同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法人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免费教育条件下师范大学生与师范院校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教学服务合同关系、后勤服务关系及公共财产损坏赔偿和学生校园伤害赔偿等方面,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法律关系体现在违规录取、退学处理、开除学籍、不予发放毕业文凭和不授予学位证书等方面,学生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师范院校的内部管理体现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秩序管理等方面,可以向师范院校及其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